正确认识无罪推定原则,浅析我国未能贯彻之原因
作者:钱玲
年级:08级
班级:法学一班
学号:28号
摘要:
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无罪推定在我国的立法却没有得到确认。 对比英美法系的国家,我国为什么没有贯彻这项原则,无罪推定又是否能在我国最终得以立法上的确认呢。
关键词:
无罪推定原则 有罪推定 美国“保持缄默”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沉默权 刑讯逼供 疑罪从轻
正文: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它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在法律史上对此作了最早表述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丽亚,在17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
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广泛认同与接受并逐渐法律化。直至现代,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或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如:加拿大、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
要了解无罪推定,我们就应该先了解在我国的惯性思维——有罪推定。所谓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引导;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而无罪推定,是与其恰恰相反的,只有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才成为实际的罪犯,未经依法判决,就不能认定其为罪犯。
我们在看美剧的时候,经常能够听到一个FBI探员对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说的一句话,“你有权保持缄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而当在FBI进行审问的时候,很多当事人都会说句,“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是不会回答你任何问题的。”这就是美国的沉默权,在美国修正案(权利法案)第五条有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至此,沉默权正式上升为一项性权利。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相对于而言,我们中国法学界在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过探讨,后因1983年的“严打”,无罪推定曾一度被认为是法学界的“精神污染”。直至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法条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因素,体现在:(1)在称谓上,规定了在人民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刑事被告人”,从名义上明确了这一法条的规定。(2)明确由控方负举证责任。(3)疑案作无罪处理。
即使是这样,这规定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首先,“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这容易造成使或变相的使被控诉方自证其罪的后果。其次,律师介入的时间虽然提前了,但受到的仍然较多,而无罪推定要求在被定罪以前,假定为无罪的公民应获得律师尽可能多的帮助。时间的不足会从很大程度上被被告方辩护权的行使,从而影响到无罪的认定。再次,在我国无罪结案的不起诉案件有可能再被追诉,而无罪推定要求“一事不再理”。最后,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没有彻底禁止使用,与无罪推定对被控诉方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精神也有差距。所以,本法条并不是一个无罪推定的法条。
为什么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被我国的立法所确认,我认为有以下的两点原因。
一直以来,在我国机关的审讯室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句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事实上,这也是长期给我国人民造成了一种误会,觉得要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才能获得宽大处理,这其实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的。在这,不得不提的是所谓的自证其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证明无罪的责任就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成分证明自己无罪,都被视为有罪。既然有罪,其就应当在侦查、审判的任
何阶段对有关犯罪事实如实想司法机关陈述,无权保持沉默(如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否则被视为抵抗侦查和审判,认罪态度不好,甚至会影响定罪。
再次,刑讯逼供的问题在我国屡禁不止。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刑讯逼供自古有之,即使是在当今的中国,依然受到了封建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现在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以惩罚犯罪为主,兼顾保障,这样就使得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更加偏向惩罚犯罪。在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刑讯逼供是不可避免的。虽然中国现阶段实行的是控审分离的诉讼制度,但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却抱着“被讯问者就是罪犯”的心理态度,加上办案的巨大压力,当讯问进行的不顺利时,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和犯罪分子不打不招的心态,便实施了刑讯。远的不说,就在今年的5月9号,河南省“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在此案件中,当事人的前妻就说赵作海是遭到了刑讯逼供,才导致了这十年的牢狱之灾。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无法真正的确立,同时也导致了很多负面的效应。最主要的负面效应就是在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方面非常不利,由于没有正真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导致经常在司法实务中对被告人的认定犹豫不决,往往导致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受到长期强制措施约束,如: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被羁押等,更甚者是造成不可挽回的冤假错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再者,也浪费了司法部门大量的司法资源,牺牲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司法在群众中的威信。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贯彻,需要建立起与之相呼应的基础与制度。首先应当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地位,同时也把沉默权写进,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其次,要完善由无罪推定派生的制度——疑罪从无,贯彻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维持裁判的权威,兼以保护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以免其因同一案件而受多次裁判,再次,要修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公然对立或有一定程度的冲突的法条,以真正做到立法的确定,从而更好的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同时严格执行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我国应当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内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保障,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任春野 《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
伊娜 《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完善》
房保国 《你有权保持沉默》(下篇2)——沉默权在中国)
刘珏铄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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