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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笔记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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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 风险及特征与类型

一、 风险的基本概念 (一) 风险的定义

在本书中,风险主要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 风险事故: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2、 风险因素:指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风险因素可分为自然风险因素、道德与心理风险因素、社会风险因素等三类。 3、 风险损失:指人身伤害和伤亡及价值的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减少或损失,有时也指精神上的危害。风险损失既可以产生于风险事故的发生,也可以产生于风险因素的存在。 4、 三者的关系

风险因素可能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可能导致损失,风险因素存在的本身也可能引起损失。 二、 风险的基本属性 (一) 风险的基本属性 1、自然属性

风险事故包括灾害和意外事故,而灾害主要指自然灾害,这是人类尚无法控制其发生的自然运动;即使是意外事故,也同样具有自然属性。 2、社会经济属性

风险的社会经济属性首先体现在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会导致一些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的出现;其次,风险本身即是相对于人类社会而存在的。 (二) 风险的特征 1、 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2、 风险存在的永恒性 3、 具体风险发生的偶然性 4、 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 三、 风险的分类

(一) 按损失产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指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导致物质毁损和人员伤亡的风险。

人为风险:指造成物质毁损和人员伤亡的直接作用力与人的活动有关的风险。其中包括行为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技术风险。 (二) 按风险的潜在损失形态分类

财产风险:指各种物质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指团体或个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指人因疾病、衰老、意外伤害等造成残废、死亡等。这些事故会导致本人或其所赡养的亲属在经济生活上的困难。 (三) 按风险事故的后果分类

投机风险:指具有正负损失两种可能性的风险。一般保险不承保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指只有损失或不损失两种可能性的风险,可分为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其中,可保风险一般需满足五个要求,包括损失的非一般性、偶然性、可统计性、损失程度的可确定性和非巨灾性。 (四) 按风险能否处理分类 可处理风险:指可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 不可处理风险:指无法预测和无法控制的风险。

第二节 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 风险管理的概念与意义 (一) 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 (二) 风险管理的意义

1、 对具体经济单位的意义:可维持各类经济单位各种活动的稳定和安定,提高效率等。

2、 对社会经济的意义:可使社会获得其总体效应,避免社会经济的波动,有利于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 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 损前目标

指风险事故发生前风险管理应达到的目标,包括经济合理目标、安全系数目标、社会公众责任目标等多种具体目标。 (二) 损后目标

指风险事故发生之后的风险管理目标,包括生存目标、持续经营目标、稳定收益目标、实现持续增长目标、社会责任目标等。 三、 风险管理的组织

风险管理组织包括内部组织和外部组织。其中,内部组织指经济单位内部专门设置的风险管理部门;外部组织指为经济单位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专职社会部门和机构。 四、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 风险识别

指对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和过程。包括感知风险——调查和了解潜在的以及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引起风险事故的各种风险因素。 1、 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 a. 风险源识别 b. 风险暴露识别 2、 风险识别的方法 a. 风险清单识别法 b. 财务报表识别法 c. 流程图分析法 d. 风险链分析法 e. 事件树分析法 f. 事故树分析法 (二) 风险衡量

指在识别分析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和描述。 (三) 风险评价

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基础上,将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严重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得出系统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确定系统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包括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和综合评价。

第三节 风险处理的基本方法

一、 风险控制方法 (一) 风险避免

即放弃和不进行可能带来损失的活动和工作。 (二) 风险防止

即采取预防和抑制等手段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和降低损失的严重性。 (三) 风险分离

即将面临损失的风险单位进行分离。 (四) 风险分散

指对各级风险因素间的以及风险因素与其他因素间的负相关关系进行资产组合,使企业的风险减至最小。 二、 风险的财务处理方法 (一) 风险自留

即企业自行承担部分和全部风险。

决定风险自留的主要因素有:必要性、方便与可控性、成本。 具体措施:a. 建立损失储备基金 b. 建立自保公司 (二) 风险转移

指企业将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他人,包括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方式。

第四节 保险的特征与内涵

一、 保险的概念

从经济意义上看,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费建立基金,对被保人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从法律意义上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二、 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 特定风险和约定事件的存在 (二) 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 (三) 科学的计算方法 (四) 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三、 保险与类似活动的区别 (一) 保险与自保的区别

保险为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是各经济单位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自保则是各经济单位的单独行为,是各经济单位将风险保留的一种特殊形态。 (二)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a. 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是由众多人共同建立保险基金,帮助少数遇险的人;而储蓄是个人行为,没有互助性质。

b. 储蓄原则上可自由提取,而保险交付的保费原则上不可由个人自由提取。

c. 储蓄结束所获资金只是本金加利息;而在保险中,一旦被保险人获赔,所得资金往往会远超出所缴保险费。

(三) 保险与救济的区别

实施形式 保障程度 保险 救济 (四) 保险与的区别

保险是通过风险分担的办法保障被保险人生活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则是通过承担风险意图获得额外的钱财,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合同形式 单方行为,不受任何 较高 较低 体现的关系 合同关系 赠与关系 四、 保险的内涵 (一) 损失说 (二) 非损失说 (三) 二元说

第五节 保险的分类

一、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一) 自愿保险:在自愿的原则下,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二) 法定保险:由颁布保险法规,强制单位或个人参加的保险。 (三)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比较

涉及的保险性质 实施的目标 保障的水平 自愿保险 法定保险 国家法规 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或目标 较低 保险关系建立的根据 保险合同 为满足损失补偿的需要 较高 一般仅与个别单位或个人利益有关 一般涉及多人利益,带有社会性 二、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一) 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以及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包括: 1、 有形财产保险 a. 海上保险 b. 火灾保险 c. 内陆运输保险 d. 工程保险 e. 运输工具保险

f. 锅炉及机器保险 g. 盗窃保险 h. 农作物保险 i. 畜禽保险 2、 无形财产保险 a. 责任保险 b. 信用与保证保险 (二) 人身保险 1、 人寿保险 a. 死亡保险 b. 生存保险 c. 生死两全保险 2、 意外伤害保险 3、 健康保险

(三)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比较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按双方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经营较为稳定,再保险重要性较小。 多属中长期保险。 险含有储蓄因素。 赔付性质 以财产的实际价值和实际损失为依据。 经营技术 高现金准备,再保险运用很重要。 保险期限 多属短期保险。 构成 保费主要用于损失补偿。 保险性质和所保风险规律性不强,故保险经营上需保持较所保风险规律性较强,现金准备需要较少,保险保险费率的费率以过去的财产保险损失统计资料为依据,费率以人的死亡率和利率等为依据。多数人身保三、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目的 经营主体 参与形式 社会保险 实施社会,安定人民生活 国家 强制保险 商业保险 取得经济利益,获得利润 保险企业 自愿保险 四、 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保险,也叫第一次保险。 再保险: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以转嫁的保险,也叫第二次保险。

第六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一) 自然基础 (二) 社会经济基础 二、 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一) 海上保险的产生 (二) 火灾保险的兴起与发展 (三) 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四) 责任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五) 信用和保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三、 近现代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七节 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一、 保险规模不断扩大

二、 新的险种不断涌现,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三、 保险人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四、 保险营销方式的发展 五、 保险经营与管理技术的发展 六、 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的融合

七、 巨灾风险加大,巨额保险增多,保险市场面临巨大挑战 八、 资金运用的发展

九、 保险业的国际化与保险监管的宽松化 十、 世界保险业发展的不平衡性

第二章 社会经济与保险 第一节 保险基金理论

一、基金、后备基金和保险基金的关系 (一)概念

基金:国民经济中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后备基金:国民经济中专门用以应付不幸事故及自然灾害的资金。 保险基金:保险形成的后备基金,是后备基金的一种形式。 (二)社会总产品分配与社会后备基金。

社会总产品: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物质资料的总和,生产所得社会总量。 1、补偿基金――用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2、积累基金――用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3、后备基金――用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 4、消费基金――用以作为消费资料 (三)后备基金的形式 1、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 a、形式

(1)实物形态:国家为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序进行而建立的一种生产资料储备。

(2)货币形态:在一定的财政年度内,国家为应付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立的一种财政后备基金。 b、特点

(1)在社会后备基金占主导地位,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2)对个别的企业、家庭或个人只能给予一定数量社会救济。

c、概念:由个别经济单位自身提存自留自用解决本单位财产和其他损失的后备基金。 2、分散自保的后备基金

特点

(1)对于小额经济损失具有灵活性的优势

(2)分散自立,自留自用,以实物形态为主,数量及作用有限,不足应付重大的灾害损失。 3、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

a、概念:指有相同风险顾虑的人,根据约定的条件,依靠多数人的分担而集中起来的一种后备基金。 b、特点

(1)明显的资金来源,使用分散。 (2)灵活且安全可靠。 (3)不受国家财力物力的约束。 (四)后备基金体系

1、自留形式后备:对补偿经济单位日常的小额损失及时方便。

2、国家集中形式后备:担负着应付巨灾损失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责任。 3、保险形式后备:适合不同经济形式转移风险和补偿损失的多种需要。 4、存在形式

a、国家集中的后备基金:以国家物资储备、国家财政总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形式存在。 b、自留分散的后备基金: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家庭个人的后备等形式存在。

c、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以保险资本金、保证金、各类保险责任准备金及总准备金形式存在。 二、保险基金的性质与特点 (一)保险基金的性质

1、保险基金(亦称保险准备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

2、组织方式:保险基金是通过法定的或合同的方式,由各经济单位和个人在确定的条件下,缴纳规定数量的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 (二)保险基金的特点

1、用经济方法形成:主要采用经济方法,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按照标的的风险程度价值多少合理收取保险费而建立的。

2、特定的使用范围

(1)从使用对象来说:保险基金只能在保险的参加者之间进行分配。

(2)从使用范围来说:只能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给付。

3、长期积累:保险基金的长期积累便于空间与时间上分散风险与损失,大大提高了保险基金应付灾害损失的能力和效益。

4、货币形态 (1)便于筹集 (2)补偿上灵活 (3)节约管理经费 三、保险基金的运动方式

1、保险基金的运动方式为:铺底基金――保费收入――基金增值――补偿与给付 2、为了建立保险基金,保险企业开业也需要一定数量的铺底资金。 3、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保费。 4、基金增值是保险人的保险投资所得收益。

保险金的给付与履行经济补偿职能是保险基金自身运动的终点。

第二节 保险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一、 保险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的关系

保险与国民经济的关系,首先体现在保险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四个环节上。 (一)保险与生产的关系

1、生产决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生产既创造保险的需要又为保险提供了物质基础。

2、生产的形式决定保险形式。在以个体、手工业为主的生产条件下保险为互助合作形式。商品经济及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保险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 3、生产的水平及规模决定保险的水平和规模。 4、生产的结构决定保险的结构。 (二)保险与分配的关系

保险与分配的关系,实质上是分配内部保险与其他各种分配形式之间关系。 1、财政形式的分配 2、信贷形式的分配 3、价格形式的分配

a.保险是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保费计入成本,将保费负担转嫁给社会。 b.价格的变动会对保险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4、工资形式的分配:工资水平的高低对保险的影响显著。 5、企业财务形式的分配 a.财务状况的好坏对保险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b.保险对企业提供经济保障,也有力地影响着企业财务。 6、社会保障 (三)保险与交换的关系

保险与交换的关系,实质上是分配与交换的关系。 1、交换是保险实现其职能的前提条件。 2、交换的范围与规模决定保险范围规模。 (四)保险与消费的关系

保险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消费的关系实质是分配与消费的关系。

保险是消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出于安全的需要,直接形成对保险的需求。 消费水平制约着保险 二、保险业与财政及金融业的关系 (一)保险与财政

1、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可使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减少财政支出,稳定财政收入。 2、财政通过制定和实施税收和产业有力地调节保险产业的发展。 3、保险基金和财政后备基金由于职能不同,体现了不同的经济关系。

(二)保险与金融

1、保险是金融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与银行的关系十分密切。 2、保险返还性与资金信贷的不同。 3、保险的职能与资金信贷职能不同。 三、保险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国民经济的性质决定保险业的地位。 (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保险业发展水平。 (三)保险的发展要尽可能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 保险的本质

它是一种经济关系,为补偿灾害事故或其他约定事件所产生损失而建立和决定使用保险基金而形成经济关系的总和。 二、 保险的基本职能 (一)职能

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 1、企业: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2、个人:保障其福利。 (二)保险的特点

1、精确计算,合理确定费率,建立保险基金。

2、保险的补偿与给付,依合同履行,排除偶然及不确定性。 三、保险的派生职能 (一)防灾减损

保险人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减小赔款,增加盈余,在保险制度和保险条款及费率上使被保人提高自觉性无意识地参与配合社会上专职防灾减损部门的工作。 (二)积累资金

1、保费的形式积累资金,使在任一时点上都有大量的资金处于准备状态成为信贷来源。 2、保险人作为一个企业的依法纳税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四、保险的作用

(一)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交往 (五)有利于社会文明发展

第三章 保险市场 第一节 保险需求与供给

一、现代保险市场 (一)概念

参与保险交易的各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方式、实现交易的机制。 (二)重要性

1、 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综合反映场所 2、 保险交换过程便利的完成场所 3、 高效率的保险服务提供场所 4、 完善保险机制的渠道

5、 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等保险市场要素对保险技术发展的推动 6、 对保险业监管的载体

二、保险需求

(一)概念 在特定时期内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保险经济保障的需要量。 (二)产生原因

1、客观世界存在损失的不确定性。

2、人们对风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承担能力的局限性。 (三)表现形式

1、物质上:人们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对经济损失要求及时补偿。 2、精神上:转移风险、获得保险保障的心理安全。 (四)有效保险需求的条件

1、保险需求者有对保险保障这种商品的需求。 2、保险需求者有对保险保障这种商品的支付能力。 3、保险标的符合保险人的经济技术要求。 (五)影响因素

1、风险因素 保险需求总量与风险存在程度成正相关关系。 2、 经济发展水平 a.科学技术的重大影响 b.消费结构的变化 3、价格因素 保险需求总量与保险价格成反比关系。

4、 品经济的发展 保险需求总量与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成正相关关系。

5、 口因素 a.人口总量:人口总量与保险需求总量成正相关关系。 b.人口结构

(1)年龄结构:人口老龄化刺激保险需求 (2)职业结构:从事现代职业者人数与保险需求总量成正相关关系 (3)文化程度结构:高素质人口比例刺激保险需求 6、 强制保险的实施 三、保险供给

(一)概念 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和从事保险经营的企业所能提供的并已实现的保险种类和保险总量。 (二)形式

1、 有形形态 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和给付。 2、 心理形态 对投保人提供心理上的安全保障 (三)保险供给的制约因素 1、 经营管理水平

主要设计方面:风险管理、险种设计、业务选择、再保险分出分入、准备金提存、费率计算、人事管理、法律知识等。

2、 保险市场竞争 可能扩大或者减少保险供给。 3、 保险成本

(1)概念:在承保过程中的一切实际和隐含的货币支出。 (2)主要内容:赔款、佣金、工资、房屋的租金、管理费用等。

(3)影响因素:业务结构、业务来源、劳动力结构、推销方式、服务标准、准备金规模、通货膨胀等。 (4)一般来说,保险成本和保险供给量成反向相关。

4、 保险资本量 可用于经营的保险资本量、保险需求均与保险供给量成正相关关系。 5、 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素质 保险供给者的数量与保险供给量成正相关关系。 保险供给者素质高,新险种易开发、推广,从而扩大保险供给,促进保险需求。 6、 保险利润率(最重要的因素)

平均利润率规律是制约保险供给的基本因素:保险利润率高,保险业的边际投资率越高,从而扩大保险供给;反之则导致资本和人力退出保险业,从而缩小保险供给。 7、 国家 国家是重要的决定因素。

第二节 保险人

一、 保险人的概念

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律上,除特准的自然人外,多数是法人经营。 保险人收取保费,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

三、保险人的组织形式 (一)公营保险组织

1、概念:由国家和地方投资经营的保险机构。 2、特点

a.多数不以营利或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主要是贯彻国家社会;承担的风险多数是:失业保险、农业保险、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 b.以举办强制保险为主。 说明:

a.公营保险有强制保险和非强制保险两种形式。 b.非强制保险采取商业经营形式;

c.强制性保险又称社会保险,但是并不一定由国家办理。 (二)民营保险组织

民营保险组织的形式之一是公司保险组织。

根据责任形式,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和相互公司等。 1、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形式) a.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法律特征: (1)资本由投资者以认购股票的形式筹集构成; (2)投资者和经营者分离; (3)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利润以股利分红形式在股东之间分配。 b.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处:

(1)公司营运的资金来自保险费的积聚:在收取足够的保险费之前,从股东处积聚的资本作为公司的经营资本,用来支付各种损失及费用;在公司收足保险费后,资本金成为公司履约的保证金; (2)支付股东的利润是作为保险费的构成部分,股东收取的利润是其承担保险风险的代价。 c.优点:

(1)大规模经营能较广泛地分散风险;

(2)易于募集巨额资本,有利于业务扩展,经营较为安全;

(3)经营效率高,由于存在激烈的竞争,更有动力开发新险种,并采用相适应的新方法和新技术。 2、相互保险公司

a.概念:公司保险与合作保险相结合的一种形式,由预料特定风险可能发生的多数经济单位,为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而组成的非营利性保险组织。 b.特点:

(1)非营利的保险组织;

(2)最高权力机关:社员代表大会,公司管理的表决权属于全体保单持有者; (3)相互保险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以其整体对其成员负责; (4)不按资本进行利润分配。 c.优点:

(1)保险加入者同时成为社员,社员的利益就是被保险人的利益,有效避免保险中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2)在经营上更为重视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费内不包括即期利润,有效降低保费; (3)保险加入者可以参与分配经营结果的剩余,有利于形成激励机制。 d.经营形式: (1)摊收保费制 (2)预收保费制 (3)永久保险制

3、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的区别: a.企业主体不同:

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由股东组成,股东不限于加入者;而相互保险公司由社员组成,并且社员和加入者是同一人。 b.经营资金来源不同:

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股东的资本;而相互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基金,不限于社员,还可以向外借债,但必须偿还本金和利息。 c.保险费制不同:

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确定保费制,经营结果有剩余时,计入营业利润,如有不足,由股东填补;而在相互保险公司里,剩余部分可以摊还,不足时可以临时向社员征收。 d.利益处理不同:

股东有全部处理权(除法定公债);而相互保险公司的剩余,首先要支付借入基金的利息,多余的部分才能由社员分配。 (三)个人保险组织

1、概念:以个人名义承保的业务

2、劳合社:目前承保实力比较强的个人保险组织 (四)合作保险组织

1、概念:由需要保险保障的人或单位组织起来,采取合作的方法集资共同经营保险,满足其成员对保险保障的需要。

2、特点:非营利性的保险组织,非法人组织。 3、形式 a.相互保险社 b.保险合作社(见下表)

资金来源 社员关系 保费 保险合作社 股本 长久 确定保费制 第三节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相互保险社 无股本 临时 根据实际需要实际分担 一、投保人(要保人) (一)概念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是与保险人相对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二)构成投保人的要件

1、投保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成年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也可作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3、投保人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被保险人 (一) 概念

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权利的人。 (二)构成被保险人的要件

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或在保险事件出现时需要经济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在其财产或身上可能发生的人。

2、被保险人是具有保险利益并享有赔偿请示权的人。 (三)被保险人资格的

1、当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时,对投保人的资格,就是对被保险人资格的。 2、当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时,需要区别不同情况:

a.财产保险:要求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然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否则不能行使索赔权。 b.人身保险:投保人以他人为保险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必须得到被保险人口头或书面的同意,且被保险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第四节 保险代理人

一、代理及其法律特征

(一)在民法上,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保险代理人及其法律特征

(一)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由保险人授权,代为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或进行相关的其他活动。 (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1、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2、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是由民法调整的行为。 3、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 三、保险代理制度的基本作用

(一)保险代理有利于沟通保险需要与供给。

(二)保险代理有利于沟通保险信息,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增进社会效益。 (三)保险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促进保险业务发展。 (四)保险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改善保险服务。 四、保险代理人的类型

(一)按销售险种分类:产险代理人、寿险代理人

(二)按保险业务运作程序分类:承保代理人、理赔代理人、追偿代理人 (三)按职权范围分类:专用代理人、代理人

(四)按从业性质分类: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的分类方法) 五、保险代理合同 (一)要素

1、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代理人和保险人 2、保险代理合同的客体:保险代理行为

3、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双方当事人名称、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期限、代理地域范围、代理的险种、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费转交时间和方式以及争议处理。 (二)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获得劳务报酬、开展业务活动

2、保险代理人的义务:诚实和告知、如实、及时转交保险费、维护保险人利益

3、保险人的权利:规定代理权限、监督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及其业务 4、保险人的义务:支付代理手续费、提供辅助资料、对保险代理人提供业务培训 六、保险代理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第五节 保险经纪人

一、经纪人 (一)概念

经纪人是在各种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供方和需方、卖方和买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等)沟通信息、撮合成交、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的人和组织。 (二)类型

一般经纪人和交易所经纪人、民事经纪人和商事经纪人、直接经纪人和间接经纪人、商品现货经纪人、期货经纪人、证券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等。 二、保险经纪人 (一)概念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和个人。 (二)职能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计划甚至制定包括管理财务风险、发展战略风险等在内的综合风险管理计划;为客户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并可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保险代理人 基于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 代理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服务品种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保险人承担其责任 资格的获得较易 (四)保险经纪人的类型

保险经纪人 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从事保险活动 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协商投保条件 接受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佣金或由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报酬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资格的获得、机构的审批较严格 1、原保险经纪人:

原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人的委托。按业务性质的不同,原保险经纪人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 2、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经纪人是把分出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做自己的客户,为分出公司选择合适的接受保险分出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并从再保险公司那里收取佣金的经纪人。 (五)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1、帮助选择保险人和保险产品 2、处理风险 3、理赔谈判

(六)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要求支付佣金、保单置留权

2、义务:提供保险信息、监督保险合同履行、协助索赔、承担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 三、保险经纪合同 (一)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订立的意义:保险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其提供与保险人订约的机会,即为他们的缔约牵线搭桥,所以作为居间人的保险经纪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保险合同的谈判。 (二)委托合同

保险委托合同是保险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事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代理性和介入性两大特点。 (三)咨询合同

保险咨询合同是保险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特定保险项目提供论证、预测或者调查报告,并由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四、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一)个人保险经纪人 (二)合伙经纪人

(三)保险经纪公司

第六节 保险公估人

一、概念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并出具证明的人。 二、 职能 (一)评估职能 (二)公估职能 三、作用:

(一)有利于解决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承保、定损、理赔问题 (二)有利于实现保险理赔规范化 (三)有利于保险人提高理赔效率

(四)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方面的矛盾 (五)有利于避免扩大保险标的损失 四、保险公估人的基本特点 (一)经济性 (二)性 (三)专业性 五、保险公估人的特殊性 (一)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的区别

立场 处理方法 (二)保险公估人与代理人及经纪人的区别

保险公估人 基于己方利益 专业性较弱 保险人 中立地位 专业性强,出具公估报告书 利益关系 法律后果 组织形式 保险公估人 、公正地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己负 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利益 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 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单位或个人 己负 公司 (三)保险公估人和一般资产评估公司的区别

主要评估工作 保险公估人 对被保险人的资产进行评估; 进行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策划; 对受损标的进行定损,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 提出损余物资的处理方案。 割 一般资产评估公司 对标的进行空间和时间上的价格分(四)保险公估人和司法公证的区别

保险公估人 行 经济范畴 办理标的物的检验、鉴定、估损等并予以证明 公估文件不具法律效力 六、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一)按业务活动分:承保公估人、理赔公估人

(二)按业务范围分:海上保险公估人、汽车保险公估人、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责任保险公估人 七、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 (一)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合伙制保险公估行

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营利性组织。

法律范畴 对各类合同、文书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法律证明 公证文件具法律效力 一般司法公证 由具备法定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保险公证人组织进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订立程序进行 (三)合作制保险公估行

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共同举办的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七节 保险市场模式

一、 全垄断模式

(一)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厂商所控制的状态;

(二)保险供给者只需改变供给量,就可以改变价格,获得较大的利润

(三)采取这种市场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越南、阿富汗、缅甸、斯里兰卡、叙利亚等。 二、 自由竞争模式 (一)形成条件

该行业有大量买者和卖者,任何人都不能单独决定市场价格。

所有保险供给者所提供的险种基本上是一致的,需求者对供给者提供的险种没有特别的偏好。 所有保险供给者和需求者对保险市场情况、保险价格有充分的了解。 (二)早期的英国保险市场是这种模式的保险市场的典型代表。 三、 混合模式

(一)在这类市场下,国家一般不对保险市场进行垄断控制,国有公司同样跻身于保险市场的竞争; (二)保险的同一险种在承保风险的责任范围、保险费率、服务态度等方面都存在差别,从而引起激烈的竞争。

(三)这是当今世界各国保险市场的基本模式。

第八节 中国保险市场

一、中国保险业的创立和发展 (一)中国近代保险业 1、外国保险业的渗入 2、民族保险业的创立和发展 (二)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创立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创立和发展 2、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

(三)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新阶段 二、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出的特征有: (一)改革不断深入,市场机制初步确立 (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 (三)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四)中介机构发展迅速 (五)保险市场逐步与世界接轨 (六)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渐拓宽 三、目前我国保险业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行政化 (二)保险技术落后

(三)销售渠道简单,服务质量不高

(四)高级的保险专业人才严重匮乏,例如精算师、公估人、专门的理赔、核赔人员 四、我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目标 (一)保险市场体系化 (二)经营业务专业化 (三)市场竞争有序化 (四)保险产品品格化 (五)保险制度创新化 (六)经营管理集约化 (七)行业发展国际化

(八)从业人员专业化

五、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机遇

1、有利于促进人们保险意识的形成,提高我国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2、有利于优化保险市场结构,提高市场效率 3、有利于保险产品创新,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要 4、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 5、有利于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 6、有利于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的改革 (二)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 1、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下降 2、加剧保险市场波动

3、监管部门压力增大,法规建设有待完善 4、国内保险企业人才流失

第九节 国际保险市场

一、英国保险市场

英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人主要有三大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经纪人公司)、劳合社和保赔协会。英国的劳合社不仅是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而且是国际航空和海上保险业务的龙头。 英国保险公司市场在1985年以前主要由英国保险协会(British Insurance Association)的代表组成,1985年以后由该协会同另一个新的协会——保险协会(Association of Insurance)的代表合并组成,虽然其形成较晚,但承保了英国保险市场上的大部分业务。这些保险公司按经营情况可分为专业保险公司和综合性保险公司。前者指只经营一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后者指承保多种保险业务的公司。 二、法国保险市场

法国保险公司分为国营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互助保险公司三大类型。

法国保险市场是一个比较开放的市场,保险公司数量众多。法国保险市场非常稳定,对保险业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同时还规定任何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人寿险和财产险。目前,法国已发展成为居美国、日本、德国、英国之后的世界第五大保险市场。 三、瑞士保险

瑞士保险业十分发达,有保险公司百余家,其中寿险公司占四分之一,再保险公司有十几家。瑞士保险市场分布很不平衡,前15家最大寿险公司占了寿险市场份额的98%,15家最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占整个非寿险市场的85%。瑞士的保险公司也十分多样化。 瑞士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外向型保险国家,每年保险费收入一半来自海外,在开拓国外保险市场方面一直处于优先的地位。 四、美国保险市场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保险业务大体分为财产险、责任险、意外险、人身险、保证保险等几大市场。具体险种繁多,内容丰富。

美国保险市场竞争十分激烈,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以及国外公司都纷纷进入美国市场。未来美国保险业的增长将主要来自海外市场。国际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放和破除垄断,为美国的保险公司提供了本国高度成熟市场不能提供的发展机遇。

美国对保险业的管理主要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进行,其管理的严格性和广泛性着重体现在监督范围上,通过立法,对保险公司的创设、经营范围、经营所需的最低资本、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准备金标准、投资范围及费率厘定、保险单格式等加以严格管理。司法管辖主要体现在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及对保险纠纷的裁决上。美国对保险业实行联邦和州的双重管理。 五、日本保险市场

在日本,寿险收入占其全部保费收入的大部分(一般都在70%以上),全国寿险的普及率达90%,是世界上寿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其寿险业,从展业、理赔、险种设计、经营管理到计算机普及应用等方面都已形成独特的体系。日本寿险的主要业务是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等。日本还有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发挥分保职能,并与海外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开展分保业务。 日本保险公司展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保险公司职员进行的直接展业,另一种是通过代理店进行的间接展业,其中经由代理店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90%以上。

日本的保险公司均受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其各种经营活动都要受到严格的。同时,日本所成立的种种同业公会组织,在对保险业的行业管理上也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六、保险市场

保险业经营的主要业务是产物保险、人寿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产物保险包括水险、火险和意外险。水险包括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两大类,它是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项目。近年来由于火险灾害事故减少,赔付率下降,承保竞争加剧,而意外险承保风险广泛复杂,出现赔付率升高和经营成本增加的情况。的人寿保险基本上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家庭人寿保险三种。出口信用保险是通过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局承办保险业务,主要是为了促进和发展进出口贸易。

《保险公司条例》规定所有担当保险中介人角色的人士必须注册为保险经纪人或登记成为保险代理人,二者任择其一。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有335名注册保险经纪人,而登记保险代理的则有43777人。

保险业是少数几种积极推行及享有自律监管的行业之一,自律监管制度为业界带来蓬勃发展。近几年来,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通过制定保险法规,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并专门成立保险业管理登记机构和港督保险业咨询委员会。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 含义和目的 (一)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

人应如实申报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目的 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二、内容

(一)重要事实的申报

1、含义: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某一风险有影响的事实。 2、要求

a.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主动如实全面地申报。 b.风险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c.合同期满续订时,申报不同前期的情况。 d.索赔时应申报其具有的可保利益,并提供证明。 3、无需申报的情况

a. 风险减低

b.保险人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的 c.保险表示不要知道的情况 d.根据保险单明示无需申报的 (二)保证

1、含义: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2、分类 a.明示保证:以条款形式在合同中载明的 b.默示保证:从习惯上社会公认,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 三、违背该原则的行为后果 (一)行为 1、未申报 2、误告 3、隐瞒 4、欺诈 (二)后果

无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于何种动机,保险人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含义与意义 (一)可保利益

1、含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2、性质

a.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b.可保利益是合同生效的依据 c.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可保利益原则与意义

1、原则: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2、意义 a.防止将保险变成 b.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c.赔偿程度 二、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一)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实现的。 (二)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估计。 (三)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三、各种可保利益 (一)财产保险 1、财产所有人

a.个人所有:对其所有的财产 b.与他人共有:限于每个人所有份额 2、债权人

a.抵押权关系:对抵押财产 b.留置关系:对其合法留置财产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可保利益来自法律责任 4.合同产生的可保利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 (二)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由于各种原因对他人造成伤害损失,须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责任,这会给被保险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三)信用和保证保险

1、信用保险: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对义务人信用进行担保 2、保证保险:义务人依权利人的请示,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 (四)人身保险

1、对本人的生命或身体 2、对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 3、对承担法定义务的人 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人 5、对其他与之有合同经济关系的人 四、可保利益的存在

(一)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保利益始终存在,并未发生转移或消灭,保险合同才有效。 (二)例外情况

1、海上保险:订立合同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但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并遭受损失时,投保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人身保险:只在承保时核查,订立合同之后,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了可保利益,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

一、含义与内容 (一)含义

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或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二)内容

1、赔偿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a.须具有可保利益 b.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c.损失能用价值衡量 2、保险可选择赔偿方式

a.货币赔偿 b.恢复原状 c.换置 3、赔偿限度

a.以实际损失为限 b.以保险金额为限 c.以可保利益为限 d.上述情况中,以最低的为限 4、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a.财产遭受部分损失,计算赔偿时应扣除残值

b.责任由对方造成时,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c.向多家保险人投保时,赔偿不得超过其财产总价值 二、代位求偿 (一)含义

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二)依据

任何损害补偿合同,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三)成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的请示权 a.事故发生是保险范围内的原因导致 b.事故发生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2、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履行义务之后 3、适应范围:仅在财产保险中适用 三、委付 (一)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二)要点

1、被保险人须对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经保险人同意接受才生效。 2、委付一经成立,保险人必须同时接受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3、保险人处理标的物时超过赔偿的利益,归保险人所有。 四、重复保险 (一)含义

被保险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

(二)赔偿方式 1、顺序责任 2、比例责任 3、限额责任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的概念 (一)风险分类

1、被保风险:合同中明确指出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 2、除外风险:合同中明确指出不予承保的风险 3、非被保风险:合同中没有列明是否承保的风险 (一) 近因的概念

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二) 内涵 保险事故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单一原因

若原因是承保的风险,属于近因,需要赔偿;反之,不负赔偿责任。 (二)多个原因

1、同时发生:多个原因都在责任范围之内应赔偿,反之亦然,不全在责任范围内,仅负责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2、连续发生:最初的原因为近因 a.都是保险风险,负责一切损失。

b.不保风险在前,保险风险在后,不负赔偿责任。 c.保险风险在前,不保风险在后,应负赔偿责任。 3、间断发生:视其是否属保险风险而定。

第五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一、 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 分类

(一)补偿性合同,如财产保险 (二)给付性合同,如人身保险 三、一般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三)保险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四、特点 (一)保障性

1、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2、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有险期内对被保险人履行经济保障义务。 (二)诚信性:以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双务性

1、含义: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投保人: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保险人:负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四)附合性

1、附合性合同: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取舍决定的合同。 2、协商性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合商合同内容并订立的合同。 3、保险合同具附合性合同性质的原因 a.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与业务经验 b.保险人有更大的资本实力

c.投保人不熟悉保险业务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基本概念

1、定义: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要求:具权利能力;具行为能力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a.定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b.与投保人的关系: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两个不同的人。 c.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

(1)在保险合同上明确写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 (3)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 2、受益人

a.定义:又叫保险受领人,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示权的人。 b.特征

(1)具受领保险金资格;

(2)受益人的赔偿请示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产生;

(3)受益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4)不受行为能力和可保利益。

3、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 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可保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又称保要书,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2、保险单

a.要求:必须完整记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b.主要内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条件事项。

3、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也称小保单,不列明保险条款,但与保险单具同等效力。 4、暂保单:保险单发出前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5、预约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事先约定保险范围,是一种不定期的合同,主要用于货物经济保险和再保险。

6、批单: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时,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 1、构成

a.定义(广义):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b.从法律关系的要素看:主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客体部分;其他声明部分 c.从条款的性质看:基本条款;特约条款 2、基本条款 a.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b.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c.保险标的 d.保险金额

e.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f.保险责任

定义: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

基本责任:a.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的损害 b.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的损失 c.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所有物或动物所致损失

d.因履行道德上的义务所致的损害

特约责任:附加责任,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的扩大,一般不单独投保。 g.除外责任

定义: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范围。 表示方法:列举:列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不列举:未列入保险责任的都是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包括: a.不可保的风险

b.保险标的的正常性自然损耗,货物固有的瑕疵所致损失 c.间接损失

d.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颁布禁令所造成的损失 e.道德风险 h.保险期限

定义: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起讫时间。 计算方法: 按时间;按航程;按工期

i.保险赔偿或给付处理:由当事人的保险合同中约定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协商;仲裁;诉讼 j.特约条款

附加条款: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 保证条款: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有效性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定义:保险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二)要约: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与其订立合同的愿望,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要约人。 (三)承诺: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受约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二)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一)有效: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对双方发生约束力,并受法律约束。 (二)无效:指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

同。

(三)分类1、按程度分:全部无效;部分无效2、按性质分:绝对无效;相对无效

(四)合同无效的原因:当事人不具行为能力;内容不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

(五)无效合同处理方式:返还财产;赔偿财产;追缴财产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一方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二)交付保险费义务(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四)风险增加通知义务 (五)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六)出险施救义务(七)提供单证义务(八)协助追偿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一)承担保险责任(二)条款说明义务(三)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四)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与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定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其主体和内容的变更。 (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 1、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

变更原因: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 保险标的的用益权的变动 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不涉及到保险标的的转移问题

投保人的变更: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报保险人核准 受益人的变更:需经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 (三)客体的变更

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引起可保利益发生变化。 (四)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的形式:法定解除;协议解除

(二)法定解除: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1、投保人解除: 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合同的履行已无必要。 2、保险人解除: 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风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中年龄误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合同中止后2年内未恢复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三)协议解除

(四)解除的后果: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的溯及力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定义: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致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二)终止的原因 1、期限届满而终止

2、履行终止: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消灭而终止。

4、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并且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5、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三)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1、直接原因不同 2、履行程度与法律效果不同 四、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1、文释 2、意图解释

3、以有利于非起草人的方式解释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协商和解

定义:在争议发生后,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进行磋商,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认可和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纠纷。

自行调解: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没有第三方介入。 一般调解: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 一般调解对双方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司法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都具约束力。 优点:友好解决,节省手续及费用,节省时间。 2、仲裁

定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优点:提交仲裁是双方自愿而非强迫行为。 仲裁机构有丰富经验的专家。 裁决是终局性的,保证受损方利益。 及时解决争议

友好解决

3、诉讼: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配合下,依据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第六章 保险经营 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特点与原则

一、保险经营的特点 (一)保险商品的特点

1、无形性 2、需求的潜在性 3、可替代性 4、交易的长期性

(二)保险经营的特点 1、经营资产的负债性 2、保险经营的特殊风险 a.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b.中间人风险 c.分保风险 d.偿还能力风险 e.投资风险 3、保险基金的返还性 4、保险业务的分散性 5、保险经营的技术性 6、利润核算的特殊性 7、保险影响的广泛性 二、保险经营的一般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

1、成本核算:核算保险经营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

2、保险资金核算:考核单位经济保障劳务所占用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 3、保险利润核算:通过计算利润额和利润率两个指标来进行。

(二)随行就市原则: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三)薄利多销原则:具体体现在保险费的确定上 1、保险费率制定合理 2、费率适用合理 三、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保险经营第一原则):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畴内,应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

(二)风险同质原则:保险人承保的同一类业务中,不同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原则上要基本相同。 (三)风险选择原则

(四)风险分散原则:保险人对所承保的风险尽可能地加以分散,并使之平均化,避免风险的集中。

第二节 保险营销

一、 定义

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二、基本程序

分析营销机会→保险市场调查与预测→保险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制定保险营销策略→实施营销计划 三、保险营销环境分析 (一)外部环境分析

1、人口环境2、经济环境3、政治法律环境4、社会文化环境5、科学技术环境 (二)内部环境分析

1、保险供给者2、保险中介人3、保险购买者4、竞争对手(至关重要)5、社会公众 6、保险公司内部影响营销管理决策的各部门 四、保险新产品的开发与营销策略 (一)新险种

1、完全创新的险种 2、模仿的新险种 3、改进的新险种 4、换代的新险种 (二)新产品开发策略

1、保险费率个别化 2、扩大保险合同自主性

a.扩大变更保险内容的自主性 b.扩大保险费交纳期限的自主性 c.增加保险产品的功能 (三)新险种的营销策略

1、时机 a.先期进入 b.平行进入 c.后期进入 2、区域 3、对象

五、目标市场策略 (一)三个要素 1、目标市场的规模与潜力 2、目标市场的吸引力 3、保险公司的目标和资源 (二)三个步骤

细分市场→选择目标市场→确定营销险种及营销组合策略 (三)三种策略选择

1、无差异性市场策略(整体市场策略) 2、差异性市场策略

3、集中性市场策略(密集性市场策略) 六、险种策略 (一)险种组合策略 1、扩大险种组合策略

a.增加广度 b.加深深度 c.同时增加广度和加深深度 2、缩减险种组合策略 3、关联性小的险种组合策略 (二)险种生命周期策略 1、导入期

a.快速掠取策略(高价格,高营销费) b.缓慢掠取策略(高价格,低营销费) c.迅速渗透策略(低价格,高营销费) d.缓慢渗透策略(低价格,低营销费) 2、成长期

a.完善保险商品内涵 b.广开营销渠道 c.调整费率 d.确保售后服务质量 e.保持险种的长久增长率 3、成熟期

a.开发新市场 b.改进险种 c.适当增加保险责任 4、淘汰期:有计划、逐步推销该险种 七、费率策略

(一)低价策略:以低于原价格水平确定费率,只用于家庭财产保险 (二)高价策略:以高于原价格水平确定费率 (三)优惠价策略

1、在现有价格基础上给予投保人折扣优惠

2、类型 a.统保优惠 b.续保优惠 c.防灾减损优惠 八、促销策略 (一)广告促销策略 1、保险广告促销作用

a.传递信息、沟通供求b.刺激需求、增加销售c.介绍知识、引导人们投保 2、保险广告促销目标 a.告知 b.说明 c.提高声誉 3、广告媒体的选择

a.印刷媒体b电子媒体c.邮寄媒体d.户外广告媒体e.展示广告媒体 (二)保险公关促销策略:

1、保险公关促销作用 a.树立保险企业形象 b.协调保险企业内外部关系

2、保险公关促销活动 a.保险新闻活动 b.保险赞助活动 c.庆典活动 d.联谊活动e.竞赛活动 (三)保险人员促销策略: 1、营销员的选拔与培训

a.选拔 b.培训: (1)确定培训目标 (2)确定培训内容

2、营销员的管理

a.激励:(1)精神 (2)物质 b.考核:(1)横向 (2)纵向

第三节 保险展业与承保

一、 展业

指争取保户,推销保险单,不断扩大承保面。是保险业务活动的起点和基础。 (一)基本环节 1、保险宣传 2、展业渠道的选择

a.直接展业:保险公司依靠本身的专职人员直接推销保险单,招揽业务. b.间接展业

(1)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在职权范围内为保险人招揽业务. (2)经纪人展业

二、承保:指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同意接受其投保的行为。 (一)主要步骤:接受投保单,验险核保,签单,收费等。 (二)主要内容

1、保险业务选择 a.对物的选择:选择保险标的 b.对人的选择:选择被保险人 2、承保控制 a.保险责任控制b.保险金额控制c.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d.规定免赔额

e.实行比例承保 f.费率优待

第四节 保险金额

一、 保险金额

简称保额,是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具有的利益而要求保险人给予经济保障的金额。 二、确定的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二)保险金额必须在标的价值之内

三、确定的方法

(一)企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1、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2、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 3、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 4、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百分比确定保险金额 5、流动资产:按账面余额确定

6、已摊销或不入账的资产:由投保单位自行估价 (二)货物运输保险金额的确定

1、起运地成本价2、目的地实际成本价3、目的地市价 (三)农业保险金额的确定

1、大牲畜保险金额的确定:市价的七成或八成 2、畜禽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不事先确定

3、农作物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不超过无灾害损失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农作物产量的价值为最高保险金额 四、确定的形式

(一)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一定数目

(二)定值保险:指以保险当事人双方商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三)不定值保险:指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度,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四)足额保险:指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价值一致的保险。 (五)不足额保险:指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六)超额保险:指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七)重复保险:指对同一保险标的,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承保同一险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额超过标的的实际价值。

(八)共同保险:指同一保险标的由两个以上保险人承保同一险别,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之和等于或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节 保险费率

一、 概念

保险费率,简称费率,是每一保险额单位应缴纳保险费的比率。一般来说,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为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乘积,即: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二、费率的构成

(一)纯保险费率: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 (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

(二)附加费率:(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 (三)费率厘定的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 2、保证保障原则 3、稳定灵活原则 4、促进防灾减损原则 (四)费率厘定的一般方法

1、判断法2、分类法3、修正法a.表定法b经验法c追溯法 (五)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

1、纯费率a.保额损失率:mb稳定系数:k=δ/m (δ:保额损失率总体均方差 m:平均保额损失率) 2、附加费率

(六)人身保险费率的厘定 1、保额损失率(纯费率) 2、附加费率

第六节 保险赔偿与给付

一、 原则

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中获取额外利益,即赔偿额限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值,使被保险人的财务水平在损前和损后相等。 二、财产保险赔偿 (一)财产损失种类

1、全部损失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2、局部损失 (二)赔偿方式

1、比例责任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价值×保险金额/财产价值 2、第一风险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只对相当于保险金额的财产价值部分负责 3、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以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按损失程度比例赔偿 4、限额赔偿方式

a.限额责任赔偿 b.免责限度赔偿(1)绝对免责限度(2)相对免责限度 三、人身保险给付

(一)期满生存或期内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期内伤残,视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或部分,并享受免缴或少缴保险费优待 四、保险理陪

(一)定义:指审核和处理赔案,是保险经营的最后环节。

(二)原则1、重约守信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准确及时原则 (三)程序 登记立案→查勘案情→审定责任→损余处理→计算损失→赔付结案 (四)理赔要点 1、损失原因 2、权益转让 3、保险委付a.争议处理b.索赔期限

第七节 保险财务

一、保险财务稳定性是指保险人所收纯保费能否保证应付赔偿支出的可靠程度。 二、方法

(一)提高纯费率(二)均等保额(三)增加保险标的数量 三、保险利润

保险业务的盈余不能简单地将当年的保费收入减去当年的赔款、税金和费用结算,而必须将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款等考虑进去,必须提存保险总准备金。 四、保险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年平均法提取2、月平均法提取3、季平均法提取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1、逐案估算法2、赔案平均估算法

(三)保险总准备金:按会计年度,在年终决算时从年度“利润”中提存 (四)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企业收入的纯保费和利息同当年应承担的财政义务之间的差数 1、理论责任准备金2、实际责任准备金 五、保险偿付能力

(一)偿付能力:保险企业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的能力。 (二)保险偿付能力问题:保险企业为满足赔偿及给付所需的数额与纯保险费收入之间较大的偏差,集中表现为损失概率的偏差及损失额的偏差。 (三)理论损失概率与实际损失率偏差的原因

1、风险的随机性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2、纯保费率按过去赔付资料计算 3、统计资料的来源差异4、对统计资料的技术处理方法5、新的风险因素加入 (四)偿付准备金组成及规模 1、组成 a.开业资本金b总准备金

2、规模:总准备金积累应与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 (五)偿付能力的决定因素

1、利率变动: 利率上升,投资收益增长,保费水平下降; 利率上升,资产丧失部分价值,偿付能力下降 2、巨灾损失

(六)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 1、偿付准备金的绝对数额 2、偿付准备金的相对数额 3、损失概率计算的准确性

4、风险因素 a.政治风险b.经济风险c.经营风险

第八节 保险防灾减损

保险防灾减损与社会防灾减损的区别 方式 对象 依据 手段 保险防灾减损 主要是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合同的规定 除保险合同或在赔付责任上予以 一、主要内容

(一)同社会部门配合: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社会协调、事故调查、灾情信息、技术成果推广 (二)宣传教育工作(三)防灾减损检查(四)抢险救灾(五)处理灾害因素和事故隐患 (六)拨付防灾减损费用(七)灾情调查 二、要求

(一)指导思想:防重于赔 (二)处理好三个关系

1、保险企业与社会防灾减损部门的关系 2、保险企业与投保人的关系 3、保险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 (三)坚持“经常、及时”的原则

(四)在业务经营各环节中体现防灾减损的精神 三、手段

(一)法律手段(二)行政手段(三)技术手段(四)经济手段

第七章 保险投资 第一节 保险投资的资金问题

一、 保险投资定义

保险投资又称保险资产运用或保险资金运用,目的是在稳健的前提下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保障保险企业维持其偿付能力。

社会防灾减损 广泛 国家法令和有关规定 罚 向被保险人提出防灾减损建议,若拒不整改,解采用行政手段督促整改,直至给予行政、经济处二、保险资金的性质 (一)含义

就属性而言,保险资金是一种特种资金,专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后果。就构成而言,是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保险基金(企业负债)是由经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而形成的货币资金 。保险经营是负债经营。 (二)构成

1、资本金(企业资产)

2、借款(企业负债) (三)性质

1、从资金来源看,保险公司业务收入不等于实际收益,业务收入还是企业负债。 2、从资金运用上看,存在较多剩余货币资金,应该将其充分运用。 3、保险资金具有积累性,但企业利润还应考虑除去责任准备金。 三、保险投资资金的来源 (一)资本金(所有者权益)

1、来源:成立保险公司时由股东认缴的股金或由拨款的金额以及个人拥有的实际资本。

2、作用:保证保险人开业初期业务的开展,保证偿付能力和经营的基本稳定,正常情况下不承担偿付责任。 3、特点: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除上缴保证金外的部分处于闲置状态,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可进行长期投资。

(二)责任准备金(负债)

1、来源:保险企业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从收取的保费中按期按一定比例提留的资金。 2、主要类型

a.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内承保的保险业务, 若会计年度终了而保险期限未满,按未到期责任比例提存供下年度赔付用的准备金。

b.未决赔款准备金:损失已发生,因保险事故尚未查定,或赔付金额已定,但尚未赔付,或赔付金额尚未确定时,保险人提存的准备金。 c.人寿保险的各种准备金:保险人为保障未来时期的给付责任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三)总准备金(所有者权益)

1、来源: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预防巨额损失赔付而积累的资金。 2、特点:长期积累,数量可观,适合长期投资运用。 (四)储金(债务)

来源:在储金这种保险形式中,资金来源于保户。 (五)其他资金

1、保留盈余:来自平时的保费收支结余,具积累性,可长期运用。

2、短期负债: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项下的应付账款,拟派股息,注重流动性与安全性。 3、企业债券/借入资金/信托资金 四、期限结构 (一)自有资金

即资本金,不同保险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不同,该资金的来源也不同,但总体看都具有长期性。 (二)外部资金

1、责任准备金a.来源:为应付未来不同赔偿支付时间而提取 b.期限比较: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及长期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 2、积累与结存的保费:可长期使用 五、收益率结构 (一)按保险类别分类

1、财险:保费收入不存在收益率要求,但可通过投资使资金增值来补充赔偿差额。 2、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功能,强调对收益率的要求。 (二)按资金来源分类

1、自有资金:对收益率无固定要求 2、各种责任准备金及保费结存:需满足相应来源保费收入对收益率的要求。

3、其他来源资金:需满足所要求的收益率 (三)保险资金来源对保险投资的约束分类

1、规模约束 a.含义:根据结构与规模间的替代原理,资金的来源结构可能对投资规模造成约束。

b.受约束的方面 (1)初始规模:一定自有资本数额前提下,取决于保费收入的量。

(2)存量规模:取决于资金流动时间差

2、结构约束 a.对投资结构的约束:资金的期限结构约束投资结构;资金的收益率结构约束投资结构。

b.对投资方式的约束

(1)目的:实现期限结构,收益率结构与风险结构的统一。

(2)方式: 直接投资:选择收益率要求高,期限长,承担风险能力强的资金。 间接投资:选择短期,注重安全性的资金。

实物投资:选择期限短,能承受高风险的大规模资金。

第二节 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

一、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的完善 (一)意义

拥有庞大保险资金的保险公司作为一类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成熟和完善起着重大的作用。 (二)作用

1、扩大市场规模:既增加了资本市场资金的共给,又刺激了资本市场筹资主体的资金要求。 2、促进市场投资主体结构的完善和市场效率的提高。 a.通过成为企业股东或债权人影响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使企业运作稳健高效。 b.通过承购、包销、买卖债券,影响财政货币的完善和市场效率提高。 c.保险公司对风险分散、投资组合的强烈需求将提高资本市场效率。

3、推动金融创新与金融深化:保险企业负债的长期性,使其资产组合集中于收益较高的长期资产,于是产生对广泛的资产组合和派生工具的需求,以此增加收益率、降低非系统风险 4÷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资本市场流动性;改善金融市场整体结构

二、资本市场成熟度对保险投资的影响 (一)资产风险 1、系统性风险

2、非系统性风险:通过管理资本市场中的资产组合来规避。

(二)利率风险:匹配资产和负债现金流,实现对利率风险的“免疫”。 1、市场稳定性与投机性2、利率波幅3、投资工具 4、交易中介

第三节 保险投资工具

一、保险投资的一般工具

(一)金融工具的概念 1、含义:保险资金可运用的具体形

式。

2、特征:风险性、收益性等。不同金融产品有不同期限,在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上有不同的匹配。 3、作用:影响保险投资的风险控制和预期收益。 (二)金融工具的种类

1、银行存款 a.含义:将保险资金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b.种类: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c.特点:安全性、流动性高,收益率低 d.选择原因:金融市场不发达,证券及股票市场波动大 e.法律规定 f.企业经营需要,满足随时支付的要求 2、债券

a.含义: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 b.种类 (1)债券:风险低,收益率低

(2)金融债券:风险低,收益率较高 (3)公司债券:风险高,收益率高 三者流动性取决于债券市场发达程度

3、股票 a.含义:是一种有价证券,赋予投资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

b.种类 (1)普通股:风险高,收益率不固定 (2)优先股:风险低,收益率固

c.特点:一般来说,长期投资者获较高收益率,流动性较高,具投机性和风险性。

4、不动产投资

a.间接投资: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 b.不动产投资信托 c.不动产抵押 d.直接投资:房地产投资 e.直接购买 f.使用出租 5、贷款

a.特点:有一定的安全性,流动性较差,效益性受宏观经济因素影响。 b.一般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

c.信用保证贷款:金额较大,收益率较高。 d.保单贷款 (1)含义:以寿险保单为质押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

(2)特点:安全性高,收益率低于证券投资高于银行存款,数额较

小。 二、主要国家对投资工具的运用 对保险投资的监管程度 (一)宽松:以英国为代表 (二)严格:以美、日为代表

(三)美、日对比:债券;股票;不动产;贷款

第四节 保险投资的策略

一、保险投资的资金性质和投资策略

(一)资金性质:保险公司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公司没有永久所有权,资金运用要遵循安全性原则,资金结构需保持稳定。

(二)投资策略:对资产与负债作相应的大致匹配。 a.将资金按期限分类,保证保险投资使资金数量与结构的相对稳定。

b.根据资金性质选择投资工具。 c.对市场环境的特点和各种影响因素作出积极反

应。

二、产、寿险的区别与其投资策略 (一)资金规模

1、产险:初始规模与存量规模均比较小,对资产流动性要求高。 2、寿险:初始规模与存量规模均较大,流动性要求相应较低。 (二)期限结构

1、产险:短期资金为主,适合短期投资。 2、寿险:长期资金为主,适合长期投资。 (三)收益率结构

1、产险:对投资收益率要求不高。 2、寿险:追求较高的投资收益率。 (四)风险结构

1、产险:高潜在负债风险,投资时应小心谨慎。 2、寿险:投资约束相对较小,潜在流动性风险高。 (五)投资策略

1、产险:注意资金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的管理,追求合理的投资收益。 2、寿险:追求较高投资收益,兼顾资金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的管理。 三、保险投资的“三性原则” 与投资策略 (一)安全性

1、含义:保险公司按期收回投资资金本息的可靠性,使保险投资的首要原则。 2、作用:保障保险金的如期给付。

3、结果:保险投资方式应以安全性较强的工具和方式为主。 (二)收益性

1、含义:在保证保险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应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收益率。 2、作用: 增强公司偿付能力,提高公司竞争力,增加所有者权益。

3、影响:保险投资收益率必须至少和预定利率持平,保险投资不能完全局限于低风险、固定收益 率的投资工具,应适当投资于有一定风险但收益较高的投资工具。 (三)流动性

1、含义:资产的变现能力。

2、非寿险:保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满足随时可能发生的保险赔付。非寿险投资比寿险投资对流动性的要求高。

3、寿险:一定时期内保险金的致富具有某种程度的确定性,寿险对资金流动性要求向对较低。 四、短期资金的投资策略

(一)含义 短期资金指期限在1年内的负债,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1年内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 (二)投资策略 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盈利性。 (三)投资方式

1、银行存款:安全性高,流动性强,收益率低。规模应尽可能小。 2、同业拆借

a.含义:是一种平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拆放利率由融资双方根据资金供求关系及其他因素自由决定。 b.特点: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安全性,适合短期投资资金的运用。 3、票据

a.种类: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

b.特点:优良的短期信用工具,安全性高,流动性强,收益率合理。 4、短期证券

a.短期债券:主要为国库券,安全性高,流动性强,收益率合理。

b.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银行定期存款的一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强,收益率合理。 c.回购协议:以证券为担保品的短期资金融通。安全性高,流动性强。 (四)投资方法:买入持有、适时变现、组成投资组合、合理预测利率走势。 五、中长期资金投资策略

(一)含义:中长期资金指可运用期限再一年以上的负债,主要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寿险责任准备金。

(二)投资策略:在安全性第一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盈利性 (三)投资方式

1、债券 a.原则:安全性第一。b.消极的债券组合选择策略:投资方式:选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如国债。

c.利率消毒法:防范利率风险。d.积极的债券组合管理策略:利率预测:不同持期不同违约风险

的债券在利率波动时应不同对待。该方法有一定风险。

e.债券互换:建立在保险公司对不同债券间收益率关系的了解基础上。该方法风险小。 f.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避险策略。 2、贷

款 a.保单抵押贷款:以保险单位抵押权对被保险人的贷款。100%的安全性,可减少保单失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主要适用于寿险公司资金运用。 b.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1)形式: 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增加资金流动性和流量的稳定性。 (2)保险公司提供住房贷款同时出售人寿保单。

3、融资租赁: 主要适用于与财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财险公司。

特点:收益率相对较高,安全性高,流动性低,在保险投资中比例不宜太高。 (四)长期资金投资策略

1、投资方式 a.黄金

(1)投资形式:买卖纸黄金而非实黄金来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通过金融衍生工具规避价格风险。 (2)风险:价格受国际供给需求影响较大。 (3)特点:高收益高风险,流动性高。 b.股票

(1)原则:以安全性为基础。(2)方式:一般选择绩有股,发掘潜力。(3)投资组合的建立和维护 原理:马洛维茨和夏普的资产组合理论 方式:长期持有蓝筹股;逐步卖出增值能力低的股票。 c.投资基金

系统风险的规避

(1)方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

(2)注意:避免用衍生工具来作为获利的工具。 (3)特点:收益率高,安全性好,流动性强。 (4)投资方式:购买投资基金受益凭证;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六、长期资金投资策略

(一)含义:包括可支配的资本金、保留盈余、总准备金及其他长期稳定资金。 (二)投资策略:主要目标是盈利性,兼顾安全性和流动。

1、不动产投资a.不动产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人的操作b.不动产股票投资:资本损失风险大 c.直接的不动产投资 (三)投资方式 1、直接的不动产投资

特点: a.不动产是理想的“通胀保值工具” b.要求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c.收益率:在长期取决于租金额;在短期取决于不动产供给因素及投资者的态度。

d.流动性风险高

2、关系型公司投资

a.含义:进行长期投资,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在被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

b.优势: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获得良好的声誉 可谋求更大收益

c.劣势: 需耗费成本,需专业人才 可能有违投资分散化的原则

第八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监管

(一)广义:指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的目标,从国家、社会、保险行业、保险企业等各个层次上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监督与管理。

(二)狭义:指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一)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 (二)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三)优化市场机制,维护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合理关系。 (四)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节 保险组织监管

一 、保险市场的准入

(一)开业审批制度监管:多数国家采取许可主义原则,从一开始就对保险人进行严格的审查。 (二)组织形式监管:各国国情不同、和规定也不同。

(三)资本金要求: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以此保证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的资本金要求一般要高于其他工商企业

(四)保证金要求:即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存于保险监管部门指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资金的最低限额,以此确保保险公司在经营不善或出现其他情况时的赔付能力。

(五)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包括对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要求。 二 、保险市场的退出

(一)对保险企业的扶助:各国多采取审慎态度,扶助保险企业解决财务危机,尽量避免保险公司解散,以保证社会安定。

(二)保险企业的解散: 保险公司的解散往往由于三个原因:正常解散、被撤销和破产。

(三)保险企业的清算:清算的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保护各方当事人尤其是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三节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一、偿付能力监管的含义

(一)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重视以考察公司内部资本的结构来衡量风险。

(二)静态标准:监管机构对保险人的最低资本和盈余水平设立一个最低限额。在保险业发展的早期采取的就是这个标准,其缺点在于不能充分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三)动态标准:集中考察保险人的负债情况,设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档次。对偿付能力有问题的公司发出适当的指令对其进行整顿。这种标准考虑到了各公司的不同情况。 二、偿付能力监管的方式与途径 (一)资本金和总准备金要求 (二)规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三)控制保险企业资金的运用 (四)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规定 (五)财务报告、检查与处罚制度

第四节 保险市场秩序的监管

一、保险企业经营范围的监管

(一)兼业的监管:多数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保险企业兼营保险以外的其他业务。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监管

1、重要性:由于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专业性,被保险人处于被动地位,所以,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应经过监管以确保其公平、公正和合理。

2、监管方式:保险市场成熟的国家偏向于实行宽松型的保险监管模式,相反,保险不发达的国家偏向于采取严格管制的模式。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逐渐出现对保险合同内容和格式标准化的趋势。 3、保险费率的监管

三种模式的费率监管制度:国家直接管理型

费率组织间接协调型 自主确定费率型

第五节 保险投资监管

一、 保险投资监管的重要性

盲目运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容易变成投机,造成损失,产生恶劣的社会后果,因而各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总是安全性第一,流动性第二,最后才是盈利性。 二、保险投资监管的途径与内容 (一)投资范围的 (二)投资类别的比例 (三)单项投资的比例 (四)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五)统一的度量方法 (六)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

第六节 保险中间人监管

一、保险代理人监管 (一)国家监管 1、代理机构资格的监管 2、代理人资格的监管 3、代理人执业的监管 (二)行业自律:

1、内容: 成立保险代理人组织

制订行业自律规则 制订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开展保险代理培训 举办保险代理资格考试

2、方式:利用行规方式调整会员之间的关系并进行相互监督

实行保险代理人登记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接受有关查询和投诉

采取指导、回报、检查的方法,建立例会制度进行监管 二、保险经纪人监管

(一)国家监管:保险经纪人的三个从业条件:

具备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

取得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行业自律:成立保险经纪人协会,制订行业内部守则和经营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反映经纪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

组织保险经纪人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等 三、保险公证人监管

内容包括: 对保险公证人实行注册制 确定保险公证人业务范围

第七节 保险监管的实施

一、保险监管机构

(一)单一制:指由国家成立单一的专门机构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实行垂直、统一监管。

(二)双轨制:指同时在和地方两个层次上设立监管机构,对保险业务实行与地方的双轨制监管。 二、保险监管的手段

(一)行政监管手段:指依靠行政机构的职权,通过下达行政命令等多种形式来干预人们的行动。 (二)经济管理手段:指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多种经济杠杆来管理经济,其中包括税收手段、价格手段、信贷和利息手段。

(三)法律监管手段:指以国家指定的法律、法令、法规等多种形式来处理、调整各方面的经济纠纷和经济关系。 三、保险行业的自律 (一)必要性

1、协调国家对保险业的纵向监管 2、防止国家过多的干预 3、协调保险行业内部的各种关系 4、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

(二)行业组织的形式:

1、综合性的: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 2、专业性的:保险学会、精算协会、风险管理协会等 (三)工作内容与监管方式: 1、制定保险行业的发展目标与规划

2、制定行业自律规则3、对保险合同的监管4、对保险费率的监管5、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和监管 6、协助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

7、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与监管 8、举办保险教育、培训和专业考试

第八节 保险的立法监管

一、保险法体系

(一)保险法:以保险关系和与保险关系有关的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

1、狭义的保险法:指以“保险”命名的法律和法规,如保险法(保险基本法)、保险合同法等。 2、广义的保险法:除以保险命名的法律、法规外的一切有关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二)保险关系:既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法协调的保险关系有:国家与保险经营单位之间的关系

保险人组织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 国家与被保险主体之间的保险关系

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其余如与保险有关的关系 (三)保险法的组成

1、保险业法: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保险法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

2、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当事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法和人身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各种法律总称,主要是指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四)保险法的特点

1、社会性:保险法具有社会性,即它必须充分体现社会利益,充分保护广大参加保险成员的利益。2、严格性:保险涉及社会公益,具有社会性,因而保险法中多有强行规定。 3、技术性:保险的经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所以保险法中有较多的技术性规定

4、国际性:为便于不同国度的当事人之间处理因保险而发生的争议,国际上已形成一些习惯作法 (五)保险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保险法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发挥着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和功能。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法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将愈来愈重要。 二、保险业法 (一)内容

调整国家再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保险企业之间因合作、竞争而形成的关系,保险企业内部管理过程所形成的关系等。 (二)保险业法的立法体例 1、制定单行的保险业法

2、把保险业法列入商法典和保险法典中 三、国外保险立法

(一)法系的保险立法:以成文法为基础,在海上保险,保险合同,保险业务方面均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并将保险法列为商法的一部分。 (二)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以判例法为基础。 四、中国的保险立法

曲折中前行的中国保险立法工作:

先后颁布《关于国营、公营企业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的指示》、《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等条例的命令》等。 颁布了《关于财产强制保险投保范围的通知》。 发布了《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 保险业被取消,保险立法工作完全停滞

1949年12月至1951年4月 1953年6月 1957年4月 期间 1981年12月 1983年9月 1985年3月 1995年6月30日 2002年11月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第25条、第46条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专门规定。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为《经济合同法》中有关保险合同的实施细则。 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国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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