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行装修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琴行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福泉市中心城爱心园内。 2.施工面积:120平方米。
3. 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装修内容如下:外围玻璃为1.2cm(钢化玻璃),室内隔琴房,大厅、办公室、K歌房、电、瓷粉、乳胶漆、套装门、门芯带玻璃、木地板(注:几个琴房内做存包柜,大厅做两个大柜,一个吧台,一个背景墙,K歌房和大厅做造型顶,其它的做平顶,隔墙内加隔音棉,K歌房内粘墙纸),具体施工图由甲乙双方商议决定。
4. 委托方式:包工包料。注:灯具甲方自行购买,消防由甲方自行负责。 5.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程总天数: 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伍万陆仟捌佰元整(¥56800.00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需经双方认可。 2. 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经双方协商确认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预算及工期。
4.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材料供应
1. 甲方负责在双方约定的价格区间内进行选材,由乙方负责运送并组织施工。甲方所选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修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 由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相关材料、设备,须经甲方验收后方可用于施工。 3.若因甲方选材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付款方式
1. 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工程价款的30 %;当工期进度过半(水电改造、木器制作、厨卫墙、地砖、吊顶和墙面找平全部结束),甲方即付工程价款的30 %。剩余40 %尾款待工程竣工后由甲方按照《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工程工期
1. 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 1 %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 1 %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3.施工中因甲方原因(更改设计等)导致工期延误的,由甲方负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或工期延误的,由乙方负责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
4.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一周累计停工八小时的,经双方协商,工期可顺延。
第七条:其他事项 1. 甲方责任
1 )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
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 )负责支付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 2. 乙方责任
1 )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 )乙方设计人员负责施工过程的监督工作,确保施工工艺和施工效果与双方约定相符。若因乙方监管不到位,造成施工效果与设计有出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文明施工,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一旦发生,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3、补充条款
1) 乙方须自觉按合同约定进料,对该工地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把关;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有权检验后再使用(乙方不能以甲方提供材料质量问题推托施工质量问题)。
2) 乙方所供主材、辅料及品牌、数量清单:各种板材、龙骨、水电材料、油漆、水泥、胶类、涂料、腻子粉、石膏线等必须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质相符并在进场时通知甲方进行核实,同时提供相关厂商发货凭证、销售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及环保证明材料等。
3) 项目变更须有文字约定,详细注明变更数量及价格并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能作为结算依据。
4) 乙方代购材料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否则工程结束环保检测超标,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进餐和私自留宿,由此造成的治安问题由装饰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 工程中非甲方意愿增加项目,或属乙方设计计算失误或有意漏项的,甲方不再增加工程款。工程报价和竣工结算的水电报价误差不得超过10%;甲方自愿增加的项目,价格参照合同单项报价执行。
7) 施工期间甲方发现施工队不能胜任本项装饰工作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施工人员。
第: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5 %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10 %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甲方): 乙方:
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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