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命伦理学中看待我国现今的器官移植问题
生命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应用性分支,具备伦理学的所有基本属性。一方面 ,正如伦理学的使命不是提出道德要求,而是为道德要求提供道德理由一样,生命伦理学的使命也不在于提出“以人为本”这一伦理要求 ,而在于为该要求赋予生命伦理的理由和依据。著名哲学家叔本华曾经指出:“在科学伦理学中,除意志作用法则外,我们要承认其他支配意志的法则——那些原初的和不以人的命令为转移的法则——以前,我们必须首先证明并且推定他们的实存;也就是说只要是在伦理道德事务方面,我们不仅涉及推荐诚实,而且涉及实践诚实。直到给出那一证明,我将只承认一个可以追朔到关于法则、戒律、责任的概念所由输入到伦理学的来源。”关于生物伦理学,它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大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研究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中的道德问题,环境与人口中的道德问题,动物实验和植物保护中的道德问题,以及人类生殖、生育控制、遗传、优生、死亡、安乐死、器官移植等方面的道德问题。
器官移植是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通常是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目的是补偿受者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的功能。 广义的器官移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若献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个人,则这种移植称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双生子)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不同种的动物间的移植(如将黑猩猩的心或狒狒的肝移植给人),属于异种移植。器官移植中主要的伦理学问题是提供器官的供者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器官:是否自愿或事先有无同意捐献器官的意愿?是否供者可以不需要这个器官而保持其生活质量?抑或供者已经不再需要所提供的器官?答复如果都是肯定的,器官移植就可视为符合伦理学。
我国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主要有三种,死刑犯捐献、亲属间活体移植以及脑死亡和传统死亡之后的自愿无偿捐献者。器官移植的供体不足是个世界性问题,在我国这个人口大国显得尤为突出。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部长王平介绍,我国每年有约150万名患者等待器官移植,但只有1万余人能进行器官移植,供需矛盾突出。我国器官移植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经过40多年的发展,无论技术或规模都得到迅猛发展,如今也已经成为临床手术数量仅次于美国的器官移植第二大国。但随着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以及每年被处死的犯人大大减少的,还有捐献者需书面同意等措施的推出,使得尸体器官移植数量减少了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巨大的供给缺口遂催生了活体器官买卖的“地下市场”。另外,法律盲点也是催生器官黑市交易的重要原因,按照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换句话说,除了稍为常见的亲属捐献之外,符合条件的非亲属也可以捐献。面对每年150万名需要器官移植患者的等待,2.5万与15万元之间的巨大利润空间,这样简单的一句规定,留给想要利用漏洞牟利的人太多发挥的空间。在这个黑市中,供体、受者、中介、医院,似乎无不是获利者,他们密切配合,各担其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
在供需矛盾如此突出的情况下,我国却发生了欲捐无门的情况:2010年初,一个父亲举债13万元捐献儿子器官事件又让人们陷入重重迷雾。2009年11月4日,王宝田17岁的儿子突遭不测,为了能挽救其他的生命,王宝田决定捐献儿子的遗体和器官。然而,这条路困难重重,繁杂的程序和手续让捐献在一个月后才得以实现。王宝田为此负债13万元,而儿子的器官也因长时间用药维持生命体征而功能受损,最终不得不被医院放弃。一面是供移植的器官紧缺,一面却是欲捐无门。另外,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曾直言不讳:长期以来中国器官捐献教育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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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严重缺位是造成器官捐献稀少的真正原因。中国器官移植的尴尬处境,催促着捐献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而与此同时,境外人士的中国器官移植旅游却火热一时。曾经成为国外患者救命之所的天津第一医院东方器官移植中心2006年时创造出一年完成600多例肝移植手术的纪录,其中来自美国、日本、沙特等国家的外国患者就占到了一半以上。而去年的一则“17名日本人在中国通过旅游方式接受器官移植”的消息更是引起了轩然大波。随后,卫生部即责成相关部门对此事展开调查,同时表示器官移植应优先满足中国公民。
目前有些规模较小的市、县级医院为提高医院档次,在不完全具备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大打广告、大肆操作。从知名医院请来专家教授和麻醉师及护士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但器官移植手术与其他手术的区别在于术后患者需进入专门的移植隔离病房,并需经过抗感染抗排斥和移植物功能恢复三关。这些都是手术成败的关键。移植手术成功与否,既与手术顺利完成或短期移植物成活有很大的关系,更关注的是移植物长期存活的情况。由于医院整体管理水平落后和医生技术熟练程度低,造成移植术后高并发症等危险症状。这种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行为,不仅给病人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背离了医生的职业伦理,引起病人产生极度的痛苦。
很多时候,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冲动来自伦理生活的潜移默化,而不是伦理学的正规传授。在实际生活中,哪些行为得到提倡,哪些行为又被人拒斥,这主要由伦理生活自身的状况和逻辑决定,而不是要等到伦理学家和伦理学出现后才大白于天下。况且,要求伦理学为伦理生活提供具体的道德要求,这实际上已经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即伦理学内部不同思想的相互交锋甚至冲突,使人们在进行伦理决定时无所适从。这不但使伦理学面临学理上的难题,而且严重败坏了伦理学的声誉,人们会因为伦理学并未成功地改善伦理生活,而对这种类型的思想学说产生普遍的质疑。就此看来,我国在人体器官移植这一点上应循八大原则:自愿、知情同意、公平公正、技术准入、非商业化、自主决定等;对于人体器官的买卖行为,我国应制定相关器官买卖罪名,应明确禁止,并规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才能实现对买卖器官犯罪的最有力打击;对于捐献器官,我国应加强这一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杜绝欲捐无门的这一现象;,对移植机构实行准入制,明确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机关都可以做器官移植这种手术。综上所述,我国的器官移植体系亟待加强,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给器官移植打造一个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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