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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政发[2011]59号

来源:星星旅游
枣政发[2011]59号

枣庄市

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统筹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级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

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到本市以外(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具体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每天为:市内12元,市外15元。

(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

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二、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上述规定超支部分自理。

(三)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达异地后,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每天为:省内外均为150元,凭原始单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伙食费标准为每天50元定额,超过5天按市外住院期间伙食费15元/日补助,超支部分自理。

上述各项标准如需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经市同意。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四、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五、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仍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省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之前,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七、工伤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的,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工伤职工鉴定一年后认为伤情发生变化提出复查鉴定的,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八、对破产、关闭、解散、注销和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的老工伤人员(因工死亡职工

的供养亲属),符合工伤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枣矿集团工伤保险执行市级统筹。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通知

抄送:有关部门,市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市,市,枣庄军分区。

枣庄市办公室 2011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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