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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69_京建经[20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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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 价 办 法 的 通 知

京建经[2002]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 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

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

①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 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二○○二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造价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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