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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磨剂合同

来源:星星旅游
微粉助磨剂购销协议

助磨剂提供方(甲方):

微粉助磨剂需求方(乙方):

为提高乙方矿渣微粉磨机台时产量,降低生产成本,依据长远合

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第一条 微粉助磨剂的型号:华科HK-220水泥助磨剂; 第二条

甲方负责把计量泵的使用方法提供给乙方,并指导乙方完

全掌握使用,生产出合同约定的产品;

第三条 产品指标:产品保证氯碱成分不超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JC/T667-2004《水泥助磨剂》标准,掺加量为1.3-1.5/万,磨机台时提高不低于8% ,并相应提高微粉的活性指数;

第四条 产品包装方式为200KG/桶包装,包装物归甲方所有,产品到厂后要过磅,以实际过磅数为准;

第五条 产品含税价格:12000元/吨,甲方提供17%专用; 第六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

1、甲方免费提供5只周转桶、2台计量泵,免费指导计量泵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出现故障及时维修,以免影响生产; 2、在合同有效期内,负责同类产品的更新换代;

3、甲方负责提供有资质水泥质检站出具的助磨剂检验合格报告; 4、乙方在提出供货要求后,甲方两天内将货物发至乙方厂区; 第七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

1、为保证助磨剂质量,乙方在保证存货剩余2桶时,通知甲方进货,进货后先使用新进助磨剂,并与原有产品进行对比,如果效果不低于原有产品,视新进助磨剂合格,如不合格,通知甲方及时换货,费用由甲方负责;

2、乙方保证掺加量的准确,每天至少测两次流量,并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按实际台时随时调整流量;

3、乙方提出进货后,将上批货款以现金方式结清,甲方发货; 第 合同。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本合同有效期 1 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协商情况可续签

果者,甲乙双方均可向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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