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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反诉的认定

来源:星星旅游
借款合同中反诉的认定

在实践中因债务债权产⽣的民事纠纷是⾮常多的,债务⼈不偿还债务时,债权⼈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在民事诉讼是有反诉的规定,意思是被告起诉原告,那么借款合同中反诉的认定是怎样的?下⾯由⾦-昌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借款合同中反诉如何认定

借款合同产⽣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承认原告的起诉后,可以进⾏反诉,反诉就是反过来起诉原告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百四⼗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百四⼗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提起反诉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反诉制度的⽬的及进⾏正、反合并审理、提⾼诉讼效率的需要,提起反诉,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2、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提起反诉的⽬的是在于要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3、须在本诉进⾏中提出反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4、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根据牵连管辖,⼈民法院可能获得原本⽆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本诉法院不得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因⽽也就不能受理反诉。

5、须适⽤同⼀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了简易程序,⽽反诉应当适⽤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提起反诉。三、反诉的特征

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均不能提起反诉。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各⾃具有原、被告双重⾝份。在审判实践中,有⼈认为,本诉与反诉的双⽅当事⼈不增加、不减少,当事⼈的⼈数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了调换。

2、反诉请求具有独⽴性。反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谈不上反诉,但反诉与本诉⼀样,具备诉的要素,有独⽴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撤回⽽终结。从本质的说,反诉之所以为“反”,是两诉提起的时间上继起性的逻辑结果。反诉的独⽴性表现在三个⽅⾯:第⼀,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式向法院提出。第⼆,反诉具有独⽴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第三,反诉⼀经成⽴,不因本诉的撤回⽽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失效。总之,反诉与本诉⼀样,都有⾃⼰的独⽴请求,⼀诉的诉讼关系因判决、调解、撤诉等归于消灭时,并不必然引起他⼀诉的诉讼关系的消灭。

3、反诉⽬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起反诉的主要⽬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失去作⽤,甚⾄迫使原告向被告履⾏⼀定义务。有⼈提出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诉讼过程中,被告(次债务⼈)能否向原告(债权⼈)提起反诉。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诉讼中,次债务⼈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因此,⼩编认为,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诉讼过程中,作为次债务⼈的被告,在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从反诉具有对抗性的⾓度来理解,对原告完全可以提起反诉。因为债务⼈对于次债务⼈的权利,⽆论是⾃⼰⾏使还是由债权⼈代位⾏使,对次债务⼈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影响。同时还因为,凡是次债务⼈可以对抗债务⼈的⼀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抵销的抗辩、同时履⾏的抗辩等,都可以对抗债权⼈。但是这种抗辩权⼀般以代位权⾏使之前所产⽣的为限。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借款合同中反诉如何认定”问题进⾏的解答,借款合同产⽣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承认原告的起诉后,可以进⾏反诉,反诉就是反过来起诉原告的⾏为。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的法律⽅⾯的问题,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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