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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行政处罚申请书

来源:星星旅游


免于行政处罚申请书

【篇一:免于处罚申请】

扬州生辉服饰有限公司

sunway fashion co.,ltd

关于请求免于处罚的申请

扬州市工商局:

维扬区工商局:

本公司-扬州生辉服饰有限公司, 系维扬区政府在2009年5月引进,由葡萄牙客商mr. carvalho de sousa投资的外资企业. 注册资本是五百万美元,投资总额是八百万美元.在2011年5月12日

前,累计实收资本为369.0632万美元, 2011年5月30日前累计实收资本是466.5632万美元,2011年6月10日前,全部注册资金到位,累计实收资本是500万美元.

我公司目前主体厂房和配套设施已经全部竣工并等待验收,也已经有部分业务人员进驻,并开始试运营,年销售将达到5000万人民币.

由于维扬区政府与客商签订的协议是在2009年11月底前办完全部土地出让手续并实际交

付土地给我公司使用,但实际是只到2011年3月底,维扬区才将土地手续提供给我公司,严重影响了我公司厂房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进程,严重打乱了我司的生产和经营计划,从而导致客商mr. carvalho de sous的担心, 对该投资企业产生担忧,进而延误了最后一批注册资本金的到位。

经过维扬区政府和甘泉街道办与客商的直接沟通,客商表现出诚意并表示理解, 同时在维扬区工商局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将最后一批注册资本金安排到位并通过验资.

为了更好地开展后面的生产和经营,并增强客商对我区的投资信心,树立良好的投资环境,现特请扬州市工商局和维扬区工商局对我司未按期交纳注册资本金并办理变更登记免于行政处罚.

请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给予支持并对我司免于行政处罚!

谢谢

扬州市生辉服饰有限公司

2011-6-24

【篇二:关于申请免除罚款的报告】

关于申请减免罚款的报告

尊敬的嘉禾县技术监督局:

我司于2009年12月12日收到了由贵局发出的嘉禾质检告字

[2009]第91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阅毕,我司领导深感事情严重与不安,对此事非常重视,经过多次开会讨论及慎重考虑,针对贵局送达的告知书特提出我司的几点看法:

一、管节预制只是一道工序而非产品,我司的管节预制是有严格质量保证的。

首先,我司认为管节的预制是高速公路圆管涵工程施工的一个过程,一道施工工序,它不能算是一个产品。高速公路一道圆管涵的施工包括涵管基础,管节预制及台背回填等施工工序,其中管节预制是一道圆管涵施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我司的管节预制是施工任务紧迫的需要,也经过了严格的设计和质量把关。桂武高速公路2009年5月份开工,圆管涵施工图纸是由湖南省交通勘测设计院所设计,涵管道数比较多,管节数量颇大,且通涵工程是高速公路的前期施工重点,依惯例施工单位进场后需在来年春耕之前完成所有圆管涵的安装施工任务,以确保当地老百姓农田灌溉。因此09年年底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所有圆管涵的施工,工期很短、施工紧张,如果管节由各施工单位自己单独预制,每个施工单位则需设立一个圆管涵预制场,这样不但造成施工成本费用的增加,且施工进度和质量都无法保证。基于此原因,所有的高速公路都

是把管节预制由一个施工单位集中预制,为了保证质量和进度业主专门指派监理负责监管和指导预制场的工作,桂武高速也不例外。

二、我司预制的管节供各施工单位使用是与桂武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合作施工的关系,且得到了桂武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各施工单位的认可认同。

三、贵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我司提出要求申办生产许可证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但我司预制的管节并未违背该行政法规设立的目的和初衷。国家出台该项法规的目的是要保证产品的

质量和安全,是对那些无证乱生产、乱经营、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法经营者进行打击。我司作为湖南省交通厅领导下的国有企业,有经营执照、有机械加工、混凝土预制、交通工程资质等,对于圆管涵的预制从1997年湘耒高速开始至今有14年多的预制施工经验,期间完成了湘耒、娄连、潭邵、衡枣、常张、溆浦连接线等高速公路管节预制,至今未出现任何质量事故,且都受到业主的好评,我们有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有业主派出的现场监理管理,有工程技术人员,有质检部门及所有施工材料的检测报告,有中南大学的三边承载实验的检测报告等……;我们预制生产的管节是按业主提供的生产计划施工,只针对桂武高速公路施工需要,不面向社会生产和销售,施工特点是工期短,施工任务紧张,场地不固定,完成施工任务就撤场。

四、依我司目前的运营状况根本无力承担按告知书上第三条进行的等值处罚。我司是湖南省公路局直属企业原湖南省筑路机械厂,属交通系统四个重点贫困企业之一。这次来桂武高速进行圆管涵管节的

工程施工,其实质就是厅局领导为了解决我司职工吃饭问题以达到安定团结稳定职工队伍为目的,本身带有些照顾性质,更何况我司预制生产的管节质量可靠,为桂武高速公路完成通涵工程施工作出了积极贡献。从另外一方面来讲,我们从未对外经营过,施工的管节专供桂武高速内部施工单位专用,也并未给社会造成任何恶劣影响。因此,诚恳请求贵局本着批评教育为主,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我公司是贫困企业的事实,减免对我司的行政处罚。

通过这次事件我司一定吸取教训,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目前我司正积极准备资料为早日能申报生产许可证作好充分准备。

湖南筑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桂武高速公路圆管涵项目部

2010年1月15日

【篇三:行政处罚申请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权告字【 】第 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及理由:

*******工程系*****年度重点电网建设项目,该项目对于本地区经济基础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成为该项目施工中标单位,*年*月*日申请人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月**日申请人按照************工程业主项目部《********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一级节点计划的通知》(***【】**号)及《开工报告》的要求,正式入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贵局以申请人项目部“明知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批复手续的情况

下进行复测线路施工,造成林木及林地较大面积的破坏”事由拟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仅为该项目的施工承包人,其主要义务是按照相关合同及发包人的通知、报告要求,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负责,并非该工程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申请报批人,

不应成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该项目系*****建设重点工程,工程进度要求较紧,相关征占赔偿尚未与被补偿单位达成协议,导致征占用林地批复手续未办理完毕,申请人将积极配合贵局与该工程发包单位、业主单位及相关方尽快完善征占用林地手续。请贵局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出发,对事实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后,依法免除对申请人的处罚。

此致

*****林业局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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