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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县级供电企业农电用工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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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县级供电企业农电用工管理的思考

作者:郑波 郭航

来源:《中国经贸》2011年第14期

摘要:文章主要阐述了县级供电企业农电用工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县级供电企业;农电用工;管理

一、县级供电企业农电用工管理的现状研究

1.县级供电企业对农电用工身份的界定不统一

各供电局对企业农电工的定义各不相同,某些县局定义农电工的组成为县级供电企业改革的初期,原乡(镇)电管站人员及农村电工、临时工组成;有的定义为农村从事10kV低压配电运维工作的职工;有的将农电工身份去除,统一定义为县局正式职工。

没有一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的定义,会对县级电力企业的农电职工人事管理工作、人员效率和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有关规定,农电工不列入县级供电企业的人员编制,而是由县级供电企业自行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这将这将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的正常的资本运作带来困难。而且更重要的是,由此员工身份的复杂性,将给地区局的人事指导工作和县级供电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2.因用工与薪酬的劳动争议引发的上访、诉讼等事件在近年来不断出现并呈上升趋势,直接影响员工队伍稳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经济利益、社会形象,县级供电企业还存在可能的法律风险。

目前很多县级供电企业没有制定相关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与农电职工与农发公签订的合同期限都是凭经验和习惯签订。据了解,大多数签订的期限为1—2年,而且绝大部分职工已连续签订了2次及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部分职工的工龄已连续满十年,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一步如何续签,是各个县级供电企业都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还存在个别县级供电企业由于历史用工问题,私自按县级供电企业主体与农电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省公司精神,县级供电企业无权自主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将造成以后这部分用工带来法律纠纷隐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超越代理权定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这样的超越权限以外,该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县级供电企业私自与非正式职工签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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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支持这样的劳动合同合法。而现状是,企业没有有效的规章制度约束县级供电企业的违章签订这样的合同。

3.同工同酬的问题

大多数县级供电企业通过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农电工签订合同,名义上农电工是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劳务公司将农电工派往供电企业工作,以此规避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但现状是,越来越多的农电工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充实到主业岗位,有的甚至从事公司的管理岗位,他们与正式职工干同样的工种,但收入却与正式职工的相差甚远。这种分配形式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严重影响了农电工的工作积极性。《劳动合同法》规定:(1)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可见,县级供电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农电工的操作方式与上述规定不符,今后由此产生的劳务纠纷和职工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二、关于完善县级供电企业农电用工管理的几点思考

首先是依据县级供电企业原有的法规,同时积极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联系,获取更多关于县级供电企业员工身份确认的方法,对县级供电企业的农电员工身份进行明确的定义,逐步对各县级供电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清理。

1.规范县级供电企业劳动用工,开展“四定”工作。根据南网公司及贵州电网公司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定员、定编、定岗、定责。

对各县级供电企业的人员开展“四定”,即定员、定编、定岗、定责。进行劳动定员、定岗的人力资源测算。对超编县级供电企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对需增加农电工的县级供电企业,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地区级供电局统一制定考核标准和录用条件,在现有农村电工中进行选拔,现有农村电工资源不足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由本单位申请,经地区供电公司统一培训、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并经岗位胜任力评价通过者,按公司规定的薪酬待遇,实行同岗同酬,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2.规范县级供电企业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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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工资结构,合理确定工资标准,制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将现行多种分配形式统一纳入以薪点岗位工资为主的分配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资来源,确保工资支付合法合规;建立员工薪酬随企业效益变动的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规范薪酬结构,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薪酬制度。由基础工资、岗位薪点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年功工资、职称补贴、其他工资)等四个单元组成。岗位工资点值确定与初次套放,将根据企业效益和整体薪酬水平而定。

3.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和管理

要求县级供电企业根据自身用工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制定的管理办法要经过职工代表会讨论通过,并报地区局和当地劳动局备案。针对违规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级部门应尽快纠正违规行为,并及时制定有关县级供电企业的劳动人事代理权限的范围,以及考核管理办法。

4.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属于县级供电企业资产的劳务派遣公司,应清晰界定所属资产,使之成为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组织农电工入股成立相应的农电发展公司(性质是劳务派遣单位)。对县级供电企业的营业等业务采取委托外包的模式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不利条款,而且通过业务委托外包的模式,使得农电发展公司可以集中管理农电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农电人员的技能水平,也让县级企业从以前复杂的农电人事管理中脱离出来;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农电工入股的方式,使得农电工从原来的被管理到参与管理来,极大地提高了农电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县级企业的资产规范管理。 三、结论

完善和规范县级供电企业的劳动用工与薪酬分配,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扎实工作,认认真真抓好。为此,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注重宣传,形成共识。要将完善用工与薪酬管理的原则、步骤、方案等有关内容向全体员工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在此基础上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与此同时,还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也要充分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二是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负责,扎实工作。一方面要全面准确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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