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精选 7 篇)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 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 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 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 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 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 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 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 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 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 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 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 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时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即将撤 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 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 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 高指导价。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 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 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 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 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哺育和 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 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造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 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 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 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份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 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 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 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 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 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催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 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 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 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 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者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 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测不合 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 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 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 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 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即将要求经营户住手销售,或者监督其销 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 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 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 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 建造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 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 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一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 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时常检查市场建造物状况,及时消除建造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 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 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 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 况等。专业或者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 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 检定合格。
要求并催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 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 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 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造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 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 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 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催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 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 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 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 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 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筑专门的活家禽宰杀 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 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 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 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筑公用洗手间,并保持整洁璀璨;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 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 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者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 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者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 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者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 称、具体经营场所或者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 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 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 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 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 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 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 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 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 名称或者代号、伪造或者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 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 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 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 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 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 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 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 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 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 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造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 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造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 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 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催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 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妨碍执 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 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 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 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催促 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 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 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 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预 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农贸市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维 护保养工作。
二、认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理论和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以 及各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三、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对各种设施进行时常 性的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泛博经营户应急疏 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泛博经营户“三个能力”。
五、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 补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 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六、加强市场安全用电管理,疏通消防通道,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凡因管理 不严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八、值班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觉培养良好的责任心,坚固树立安 全生产重于一切的责任感。
为保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市场经营 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 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 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入市经营。 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 证照,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核定内容。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 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相关 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 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 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 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
1、市场内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 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摊经营。
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 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1、物业公司做好场内时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部 分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生标 准。
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3、经营户产生的'垃圾或者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
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5、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 所。
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剐剖水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准。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 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 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 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市貌,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创建 省级卫生城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为泛博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舒适、整洁、美观的 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特制定我镇两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摊。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不许调换摊位 和随时搬走摊位,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2、水果摊点。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严禁变动和流 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3、蔬菜类的摊点。严禁乱摆乱放乱占,按指定的地点不动和流动,违者警 告、处罚、自离市场。
4、豆腐卤肉摊点和老鸡老鸭等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 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5、各类鱼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 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6、群众上市卖鸡、鸭、鹅蛋的摆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按指 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 市。
7、群众上市卖鱼的,要求摆在固定卖鱼的地点位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
8、群众上市卖狗肉、羊肉、猫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严禁乱 摆、乱占流动行为,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9、凡在我镇农贸市场收购的老板,必须按照我镇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收购, 并在指定的地点不变,严禁流动收购,避免发生矛盾和交通事故,违者警告处罚。 10、对外来老板在我镇农贸市场卖食品、五金等行业的必须遵守市场管理制度 和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严禁上市。
11、凡在我镇农贸市场经营者,各人搞好自己摊点环境卫生,严禁公民在市场 内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请用塑料袋装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内,违者警 告处罚。
12、凡上市场购买、卖的顾客、大小车辆必须服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停在 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行为,违者警告处罚、扣车。
13、市场内有一位保洁人员,做到每天上午 12 时下午 6 时清扫市场内的卫生 和周边地段的环境卫生。
14、我镇市场管理人员蒋永龙、杨文斌两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规范 整治四次,早上 6 时前赶到市场值班管理、整顿服务制。
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 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 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 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许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发现其不具备食品经营 资格的,禁止其入场经营。
二、通过签订合同、责任状等方式,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 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及时暂停或者取销入场经营资格;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 即将报告所在地的农业或者市场监管等部门。
三、建立市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 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市场食品、农产品准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 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销毁等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 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
五、设置食品信息公示设施,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 信息。
六、建立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根据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 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七、指导催促市场内经营户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建立工作,落实管 理规范要求。
八、根据规定要求,建立市场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专职
检测人员,对上市食品(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及时记录检测结果、建立检测台 账、公示检测信息,对不合格食品(农产品)要及时下柜,通知农业或者市场监管等有 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九、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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