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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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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

一、 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必要性

(一) 确保铁路建设顺利进行的要求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 2008年8月,省政府与铁道部签署了《关于加快山东省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定部、省加强战略合作,加快推进我省铁路建设。为确保我省铁路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我省铁路建设的决定》(鲁发[2008]20号)文件确定,建铁投公司,作为省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融资平台,参与全省铁路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措我省铁路建设资金的意见》(鲁政办[2009]98号)文件,省政府将筹集全省

铁路建设资金226亿元,其中省直部门出资15亿元,山东高速集团出资131亿元,全省17个市出资80亿元。目前确定参与的有京沪高速铁路、黄大铁路、德大铁路、龙烟铁路、青荣城际铁路、石济客专、青日连铁路、山西中南部铁路等8个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是铁路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贯穿于征地拆迁工作的整个过程。

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我省通过铁投公司筹措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山东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任务:做好资金的预算、筹措、控制、调度、监督和检查工

作,依法依规依程序使用、管理资金, 做到不挪用、不拖欠、不截留,严格控制资金成本,严禁资金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征地拆迁资金经程序认可作为资本金入股,从而确保山东境内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 外部监督检查的要求 铁路建设项目具有规模大、周期长、投资高、涉及面广的特点。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度高。国家审计署连续三年对京沪高铁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要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省政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提出对违反规定挪用、拖欠、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确保省方投资权益的需要 按现行的资金拨付关系,省、部合资铁路项目的征地拆迁资金由我省负责筹

已发生的资金支付不予确认,资金又不能追回,就会造成省方的投资损失,造成铁投公司股东权益的流失。

二、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 (一) 资金管理使用的五个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

2、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3、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控制原则。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4、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必须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5、效益原则。调度、使用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我省关于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

1、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铁路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09】131号)

明确:(1)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独立运作。(2)省铁路建设资金和形成的资产不得用于铁路建设项目以外的担保、质押、抵押、融资等关联交易。

2、省发改委《关于我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意见》(鲁发改铁路【2010】575号)

明确:(1)关于征迁资金的拨付:铁路沿线各市铁路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自县(市、区)征地拆迁工作量和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征地拆迁进度提出本市征迁资金申请,并随附相关单据、表格统一报送省铁路办和省铁投公司,经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财务程序拨付资金。(2)关于工作经费的拨付:由省铁路办会同省铁投公司,根据各市征迁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提出工作经费补助安排意见,按相关财务程序拨付。(3)关于资金调度与管理:铁路沿线各市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作机构要设立征地拆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各市要严格按照资金安排计划使用资金,科学安排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被征迁群众手中,并避免资金沉淀;省铁投公司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与各地市签订“资金使用管理协议”,省铁路办与省铁投公司对各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铁路建设征迁资金规范使用。 3、省铁投公司《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及《合资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关于报送经费支出情况的通知》(鲁铁投财函【2010】17号文,对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及管理使用提出了要求) 4、省铁投公司于合资铁路项目沿线各地市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协议》

明确:(1)各市及其下属各级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开设征地拆迁专项资金账户和工作经费专项资金账户,资金分户存储,专款专用。(2)申请资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近期汇总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表及管理费用明细表)及各银行专户对账单明细(原件,银行盖章)。(3)资金拨付金额相关规定:拨付金额为申请金额减去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资金账户余额合计数高于申请资金20%以上的暂不予拨付;征迁资金及工作经费拨付至总费用的95%时,暂停拨款,待审计确认后拨付余额。

(三)加强内部资金监管

1、各级征地拆迁机构应制定内部财

务管理制度。

2、省铁路办及省铁投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铁路征地拆迁资金规范使用。

3、市、县级对下级的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可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结合进行。

三、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要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须具有会计专业的从业资格。

(二)会计、出纳必须分设,财务印鉴必须分管。以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 按铁路建设项目设立账套,分项目核算。

(四)会计核算: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账核算。

1、征地拆迁资金支出。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总帐”、“上级拨入资金”、“拨付所属资金”、“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待摊投资”。 “待摊投资”具体可设置如下: 土地补偿支出(含征用的土地补偿支出和处理土地补偿中遗留问题的支出); 安置补助支出; 青苗补偿支出; 地面附着物补偿支出; 建、构筑物征拆补偿支出; 其它支出(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其它支出)。

2、工作经费支出

工作经费是指各级征地机构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类开支。

各级征地机构应在银行开设工作经费专户,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工作经费不得与征地拆迁资金和其他款项混用。

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工作经费列支范围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车辆维修、加油、通行费)、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房租费、物业管理费、劳动保护费、相关税费等管理性质开支。

各级征迁机构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工作经费使用

各级征迁机构工作经费支付时必须取得正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

各级征迁机构应建立工作经费使用制度,在铁投公司拨付工作经费额度内据实列支各明细项目,按规定规范使用工作经费,严禁虚增经费列支。

设置“现金”、“银行存款”、“经费支出”及往来科目核算。 (五)财务报告

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表、工作经费支出明细表、银行存款调节表(含银行对账单)。

(六)会计档案

各级征迁机构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要求,整理保管好原始单据、记账凭证、账簿、报表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会计基础资料。此外,对合同、文件、会议纪要、清点核量表、补偿协议、资金兑付表等相关资料也须妥善保管。 机构变动或相关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四、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几个注意问题

(一) 资金沉淀现象存在,资金兑付不到位

(二) 完善资金支付的基础资料 (三) “三表”(清点核量表、补偿协议、兑付表)数、量不一致

(四) 违规存储征地拆迁资金 (五) 费用列支不合理

(六) 工作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未专户存储、票据不合规)

(七) 完善补偿款项发放程序。依据征地协议和拆迁合同,按单位、村、村民分别造册发放,村民个人凭身份证领取补偿资金,原则上委托银行代发;做到协议或合同、领款票据和发放表三统一,并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杜绝多补、少补、欠补、漏补、无合同协议补偿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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