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Purpose and Scope
本标准规定了投保、保全、或有收益、罚则等,旨在加强公司的财产保险管理。目的是为整合公
司资源的规模优势,规避转嫁风险,保全公司的财产价值。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所有财产保险的管理,凡属公司所有和管理的、未来可能遭受损失的财产,均需按照本规定办理保险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Normative references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无
3 定义Definition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保险 Insurance
公司(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
3.2 财产综合险 Property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各项流动资产和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在建造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3.3 机损险 Machinery insurance
机器设备在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计、制造、或安装及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物质损坏和灭失。
3.4 货物运输保险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保险,包括国内运输保险和进出口运输保险。
3.5 机动车辆保险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包括各种机动车辆保险。
3.6 第三者公众责任险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外来人员在公司内因意外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保险。
3.7 产品责任保险 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
产品建造过程中的保险。
4 职责Responsibility
4.1 财务成本部
4.1.1 是财产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主要负责企业各项财产保险的投保、报审和投保后的管理事务;
4.1.3 参与保险事故处理的调查,协助险情勘查、经济损失认定,提出索赔建议。
4.2 营销部负责对产品建造保险业务管理。
4.3 物资部负责对进出口物资的保险业务管理。
4.4 工务保障部负责对(构)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车辆等固定资产的保险业务管理。
4.5 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公司小汽车、大巴等保险业务管理。
4.6 安环保卫部负责对事故有关事项的处理。
5 工作程序 Work Procedure
5.1 投保
5.1.1 财务成本部组织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部门根据企业财产状况,拟订年度财产保险投保方案;
5.1.2 财务成本部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的资信、实力及为各单位提供服务的历史纪录,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招议标方式选择3-5家保险公司作为共保方,初步确定各保险公司的保障份额,报公司CFO和CEO批准;
5.1.3 根据批准的投保方案,财务成本部具体负责保险业务的落实;
5.1.4 保险公司选择及商谈
5.1.4.1 所选择的保险公司必须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誉好、实力强、资信等级高、服务质量好或与公司签订有保险协议代理的保险公司;
5.1.4.2 按既定的险种及有关事项,由各有关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协调财务成本部商谈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期间和理赔时效的确定、损失赔偿和争议解决的确定等。
5.1.5 保险合同的签订: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审批及签订。
5.2 保全
5.2.1 事故发生
5.2.1.1 事故发生后,现场当事人要及时向安环保卫部及相关部门报告;
5.2.1.2 安环保卫部具体负责对事故有关事项的处理,必要时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事故处理小组;
5.2.1.3 由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把事故的发生通知财务成本部及保险
公司。
5.2.2 事故调查:安环保卫部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5.2.3 现场救护:公司要积极开展灾害事故的救治工作,动用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5.2.4 索赔落实
5.2.4.1 当灾害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经保险公司调查认定后作为赔偿请求的开始;
5.2.4.2 赔偿申请: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5.2.4.3 赔偿方式:按相关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5.2.4.4 赔偿期限:按相关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5.2.4.5 赔偿金额: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经保险公司认定的赔付金额为准;
5.2.4.6 善后处理:事故处理完毕后,由职能部门对事故的教训作出书面总结。
5.3 或有收益
5.3.1 收益获得:与保险公司洽商时,应结合保险市场供求情况,要求其提供无赔付保费返还;
5.3.2 收益处理:对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付保费返还进入公司账户。
5.4 罚则:对有下列情况的责任人员,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5.4.1 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妨碍信息沟通,影响财产保险业务及时办理的;
5.4.2 未按本规定办理正常财产保险,给企业财产造成重大直接损失的;
5.4.3 灾害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及时,给企业财产造成重大直接损失的。
6 附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tra.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