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 是《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于判处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由于确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 刑罚 的一种执行制度。尽管监外执行变更了执行的方式,也变更了执行的地点和场所,但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所以,对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依照《 刑法 》第71条的规定,先减掉罪犯已执行的刑期,一个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时被 羁押 的日期,另一个是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 后到犯新罪被羁押时止已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种数罪,也可以是同种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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