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现场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维护及施工部门、班组及外包施工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6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4050-93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 接地
将电力系统或建筑物中电气装置、设施的某些导电部分,经接地线连接至接地极。 3.2 外露可导电部分
电气设备中的一种可导电部分,它能被人体所触及;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4 职责
4.1 各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制定现场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保护改造施工组织设计(或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4.2 各项目单位负责现场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保护改造的检查、验收。 4.3 检修部负责接地引下线导通和接地电阻的测试。 4.4 设计所负责接地引下线的热稳定校验。
4.5 生技部、安监部负责监督和考核现场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保护的管理情况。 5 一般规定
5.1 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5.1.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5.1.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5.1.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5.1.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1.5 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5.1.6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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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5.1.8 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5.1.9 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5.2 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
5.2.1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 5.2.2 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的设备,如穿墙套管等。 5.2.3 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支架。 5.3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 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5.3.2 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5.3.3 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5.3.4 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5.4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6 安全技术要求
6.1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严禁使用工作零线兼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6.2 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系统中不得一部分设备采用接零保护而另一部分设备采用接地保护。 6.3 设备接地线应有机械保护,没有机械保护时接地线截面不得小于4平方毫米。 6.4 应每3年测量一次接地线的导通情况,每6年测量一次接地电阻。 6.5 应每年进行一次接地引下线的热稳定校验。
6.6 不得将电气装置的外露导电部分用作保护导体的过渡接点。 6.7 电气设备可被人体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到同一接地系统。 6.8 三相四线制照明线路的零线不得装熔丝。
6.9 单相插座作保护接零设备时,接线必须右插孔接相线,左插孔接零线,上插孔接保护零线且零线应接在零线干线上。
6.10 接地截面应符合规定要求。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它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挂钩。
6.11 低压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可利用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等自然接地体,但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地线。
6.12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与该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接地线采用铜芯线,截面见表1,连接必须采用压接或螺栓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表1 接地线最小截面积
相线截面(mm) S<16 2接地线最小截面(mm2) S 2 / 4
1635 16 S/2 6.13 施工现场20m及以上的井字架、脚手架、施工机具等设施,金属装配式活动房等均应装设防雷接地设施。钢结构梁柱等,就位后应及时与接地体连接 6.14 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6.15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7 接地的敷设
7.1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在作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须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的焊药。
7.2 垂直接地体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设计规定时不宜小于5m。
7.3 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7.4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7.5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7.6 接地体敷设完后的土沟其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和建筑垃圾等;外取的土壤不得有较强的腐蚀性;在回填土时应分层夯实。
7.7 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7.7.1 应便于检查。
7.7.2 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
7.7.3 支持件间的距离,在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1.5m,垂直部分宜为1.5~3m;转弯部分宜为0.3~0.5m。
7.7.4 接地线应按水平或垂直敷设,亦可与建筑物倾斜结构平行敷设;在直线段上,不应有高低起伏及弯曲等情况。
7.7.5 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250~300mm;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宜为10~15mm。
7.7.6 在接地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可用接地线本身弯成弧状代替。
7.8 明敷接地线的表面应涂以用15~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在每导体的全度上或只在每个区间或每个可接触到的部位上宜作出标志。当使用胶带时,应使用双色胶带。
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志。
7.9 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记号,其代号为“ ”
7.10 进行检修时,在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等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应引入接地干线,并应设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线板和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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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7.12 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的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7.13 变电所、配电所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7.14 全封闭组合电器的外壳应按制造厂规定接地;法兰片间应采用跨接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
7.15 高压配电间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7.16 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高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和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并宜与接地干线连接。
7.17 接地装置由多个分接地装置部分组成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便于分开的断接卡,自然接地体与人其接地体连接处应有于分开的断接卡。断接卡应有保护措施。 8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接地
8.1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铜芯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其截面不宜小于相线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座和插销应有专用的接零(地)插孔和插头,其结构应能保证插入时接零(地)插头在导电插头之前接通,拔出时接零(地)插头在导电插头之后拔出。
8.2 由固定的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机械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金属的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网中,可在移动式机械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以代替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体。
8.3 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机械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但下列情况可不接地。 8.3.1 移动式机械自用的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框架上,又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 8.3.2 当机械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机械数量不超过2台,机械距移式发电设备不超过50m,且发电设备和机械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金属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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