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宣传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安全责任心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各学院(部、重点实验室、中心,以下统称基层部门)、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已在或拟进入实验室人员(包括各种临时用工)的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相关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在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学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中,统一规划和组织全校性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宣传国家、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全校性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文化宣传等活动。
(三)全面推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逐步将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纳入相关本科生、研究生课程体系。
(四)对基层部门及实验室的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基层部门负责本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等活动。
(二)编制本部门年度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三)负责本部门新入职人员的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实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有关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证、复审及鉴定工作。
(五)组织或督促、检查下属实验室对本科生、研究生在参加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科技创新、毕业设计和实训前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六)检查和考核下属实验室的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七)设置实验室安全考核及培训,具备实验室准入资格的人员通过安全考核及培训后方可开展实验。
(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其它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的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所属部门年度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和特点,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学习培训。
(二)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仪器设备和新课题首次实验前,组织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
(三)组织落实本科生、研究生进行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科技创新实验、毕业设计和实训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
(四)严格落实准入制度,禁止未参加或未通过考试、考核及相关培训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其它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 (六)建立本实验室的技术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七条 技术安全教育培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在各级教育培训中应视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一)国家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方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二)学校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三)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实习实训和其他活动时需掌握的技术安全知识,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技术安全注意事项,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
(四)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尘毒危害,电气与机械加工使用安全,动物实验相关管理规定等方面的知识。
(五)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事故时的自救、互救及报告知识。 (六)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使用和保管知识。
(七)国家和学校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 第 各部门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力求实效。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校各类相关人员均有接受、参加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未按本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暂行)》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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