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13步新桥至黄庄公路
改建工程
管理规定、办法
B3合同段项目部
目 录
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 1 2.安全生产机构 职责办法 ............................................................................... 4 3.安全生产考核 奖惩办法 ............................................................................. 11 4.安全生产监督保障办法 ............................................................................... 14 5.危险品与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 17 6.安全保通管理实施办法 ............................................................................... 21 7.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 ............................................................................... 23 8.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 24 9.农民工管理办法............................................................................................ 34
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职(民)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贯彻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暨“平安工地”检查评价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确保国道213线界址坡至黄庄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开工建设前,按《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要求,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申请和附件资料按时限上报指挥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 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部门和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5000万元不少于一人的要求,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安全副经理为项目直接责任人,其它人员按“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履行安全职责,从事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与项目管理人员、施工队、班(组)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条 项目部加强“三类人员”和特种人员管理,认真复核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相关制度应上墙悬挂。
第六条 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检查制度;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3、安全生产宣传培训;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5、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评估制度;7、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排查制度;8、安全标志配置制度;9、风险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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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制度;10、安全生产违章违纪举报监督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12、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13、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14、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5、安全生产文书档案管理制度;16、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17、班前安全讲话 班后安全活动制度;18、操作规程挂牌制度;19、交接班 节假日值班制度;20、安全防护品 特种设备(人员)管理制度;21、消防安全责任制度;22、临时用地管理制度;23、车辆机械管理制度;24、脚手架、支架模板、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制度;25、桥梁 高边坡 深基坑开挖安全管理制度;26、环保 水保管理制度;27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建立劳动用工名册,及时更新人员信息,每月准确完整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项目部按规定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三级”培训学时、内容、方法达到要求,做好培训工作痕迹化管理,填报好相关报表。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总结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会议签到及书面记录。
第九条 建立特种设备“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安装拆卸资质证明、属地质监部门年检合格证书等。大型模板、承重支架应组织专家论证验收。
第十条 按不低于投标价1.5%的比例提取和使用安全经费,按月(季)编制使用计划报监理、指挥部审批,建立经费使用台账,实行报账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爆破工程施工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编制爆破设计书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二条 加强职(民)工驻地管理,按规定报批后建盖使用,施工队租用民宅的也必须审查审批。加强驻地消防管理,建立台账,配备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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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才,重点部位(拌合场等)加强日常管理,建立消防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治理,积极做好对施工队、班(组)的安全防范、整改。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延报、瞒报、谎报按规定严肃处理,未发生事故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作,并报母体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需要开展专家评审的,由指挥部、监理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安全保证措施必须有针对性,项目总工(技术负责)进行审核签认,报监理、指挥部审批。
第十七条 结合工程进度实际,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底内容要明确被交底人,实行一线工人全覆盖,建立交底台账。对风险源辨识要找出风险存在并可能发生和导致的因素,安全措施上要明确,要书面告知当事人,要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施工坍塌、高处坠落、汛期、消防等应急预案,存储相关物资、器材,建立应急专(兼)职队伍,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加强施工临时用电管理,编制方案,明确专(单)项施工用电设备清单,负荷、线路图等。设专业电工管理,定期开展巡查维护保养,建立文书记录。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明确地点、地段、管制时间、时限等,向指挥部写出申请,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按规定开展考评、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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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机构 职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防范措施”,控制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与全面监督,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接受属地人民政府主管安全机关和行业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保通领导小组,配置专职安全员l~3名。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组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安全环保部负责人 组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由相关生产部门组成,报指挥部备案。
第七条 施工队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由项目部监管制定。 第八条 具体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厅、局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2、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决策和部署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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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措施等落实执行情况,对不安全的生产工作行为行使否决权。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个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议,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防范措施,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6、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处理并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
7、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事故调查及处理。 8、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进行监督落实。 9、完成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检查督促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对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落实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领导安全小组工作,主持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传达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决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4、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必须亲临事故现场,应及时协调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和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安全主管部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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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6、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审批。安排解决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投入。
7、负责兑现安全生产责任奖惩。 第十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一、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宣传党和国家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法令、制度,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研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防范措施,安排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安全大检查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
六、完成行业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安保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负责处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有关部门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经常深入工地进行调查研究,汇同施工队制定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状况,提出整改意见,定期向项目经理和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根据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调整规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提出强令制止,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发生。
五、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项目部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发现生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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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事故隐患及时下达现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六、做好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杜绝无证上岗的情况发生。 七、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事故档案备查。 八、监督做好项目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指导安全员的业务工作,监督其严格按章办事。
十、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十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部总工(工程技术部、计划合同部)安全工作职责 一、在每一个新项目开工前,根据工程设计的要求和施工环境的实际,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技术规划要求,监督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实施。
二、在施工中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前要安排组织必要的技术培训,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在分项工程实施中,结合不同条件、地段和技术设计的要求,指导督促好施工队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善技术交底相关资料的记录和签字,确保安全技术交底的痕迹化管理。
四、积极支持和配合驻地监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研究指导好安全技术设计与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l、项目经理对其领导的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2、根据本项目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符合自身安全工作措施并保证实施。
3、加强对员工(含外雇用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禁止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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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推广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成绩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个人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4、督促安全员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建设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事故,并在权限范围内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5、职权范围内无力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二、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1、对上级的安全生产指令和布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及时传达贯彻,不实施研究布置,影响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 2、对下级违章指挥和员工违章作业不制止、不处理的。
3、对反映的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有能力解决处理而不及时解决和处理或无力解决处理不及时汇报导致造成事故的。
4、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检查、不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不力,管理混乱导致发生事故的。
5、本人违章指挥或司法部门确认应负法律责任的。 第十四条 物资设备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做好自身机械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技术档案,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强制维护保养,确保机械设备的完好。
三、做好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杜绝无证上岗的情况发生。
四、配合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向安全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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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反馈安全生产的动态信息。
二、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消防方面的指示,做好治安和消防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措施制度,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治安事件的处理和协调,向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处理结果。 五、层层签订劳动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财务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教育。
二、协同物资设备部门做好物资采购账务的规范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做好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发放。
四、履行和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抓好项目部的安全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工作职责
按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内容,在建设项目生产管辖区域内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部施工队长、生产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工作职责
一、在项目部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所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检查督促本队、班(组)生产工人是否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是否正确使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生产工具和安全保护用品。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在施工中要勤于检查,发现违章及时纠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报告直至隐患处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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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遇到紧急险情不能及时报告的,有权责令在危险区域施工的人员和机械设备停止施工,指挥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组织排除危险后才能继续施工作业。
五、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机械设备事故应保护现场,同时向项目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组织抢救、调查处理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业务知识,自觉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
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自己管理使用的机具、机械设备、车辆应按规定按时保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对自己管理使用的机具、机械设备、车辆负直接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如对施工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不教育、不检查、不制止,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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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考核 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并做到考核有指标,奖惩有依据,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增强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考核标准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生事故积极施救,在事故抢险中工作突出。
三、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交通事故、职业病等,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积极制止和举报“三违”行为,主动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五、建设项目期内无轻、重伤亡事故和机械责任事故。 六、其他在劳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四条 评比由下而上推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考核后评比审定。 第五条 先进个人奖励经考核后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 处罚
第六条 不重视安全生产,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岗位职责,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酿成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者均应根据事故性质后果,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分别情况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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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职工和外雇工因工死亡或重伤事故的。
二、不坚持安全活动制度,对恶劣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善,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指挥作业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
三、违反有关机械操作规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机械设备、车辆损失者以及未经工作安排私驾车辆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伤亡的,未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而造成事故者。
四、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含外雇工)、机械设备事故和车辆交通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对事故责任人员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
五、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
第八条 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造成事故的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检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等,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职工(含外雇工)因公重伤或死亡的,对第一责任人按安全生产责任划分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四、五项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处以1000~1500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5%~15%的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发生事故者,根据责任情况赔偿经济损失标准为。
1、全部责任15 %,主要责任10%,同等责任7%,次要责任5%。 2、酒后驾车(机),无证驾驶或擅自驾车随意将车辆交他人驾驶,违章载人等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00%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职、民工(含外雇包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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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0元。
一、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者。
二、不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经教育不作改正者。 三、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者。
四、发现事故隐患苗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者。在油库、炸药库、仓库等防火地点吸烟或动用明火者。
五、发生事故隐患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者。 六、采购安全生产用品不符合使用标准及质量要求者。
七、对上级有关文件及安全会议内容不作及时传达落实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脱节者。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机车者。
八、爆破作业,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者。
九、不按项目部规定穿戴标志服帽和穿拖(凉)鞋进入施工现场者。屡教不改(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施工队处罚施工队负责人500元。
十、不按项目部规定摆放、设置安全标志标牌以及不按规定穿戴标志服帽者,由施工队负责人接受处罚。
第十一条 违章违纪处罚由责任人配合安保部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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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监督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生产岗位切实执行,建立安全监督保障办法。
第二条 依靠广大职工群众,牢固树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逐级自我约束调整和反馈,纠正违章指挥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条 监督保障遵循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以专业监督为主,群众监督为辅。
第二章 专业监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是专业监督的职能部门,是专业监督的具体执行者。
第五条 专业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一、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第一责任。
二、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计划措施的执行。
三、各部门人员在生产调度指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章现象。 四、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五、安全生产执行自上而下的自我逐级管理。 第六条 专业监督的方式
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对工程施工安全薄弱环节、危险场所、重点设施等进行经常监督检查。
三、深入项目部管辖区域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查看安全活动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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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资料。
四、收集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方面的安全信息,根据情况及时反馈。 第七条 专业监督的权利
一、对项目部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制止,对严重危及职(民)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工整改。 二、对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处罚。 三、对特殊工种人员有进行监督检查权。
四、对项目部的违章指挥行为或事故责任者有处理权。
五、对安全责任制度和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及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
六、在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中,按规定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以参建职工为主体。 第九条 监督检查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权利
一、负责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组织管理的全部工作,定期向项目部经理报告工作。
二、参与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建立。 三、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
四、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和遵章守纪的教育。 五、协助解决生产中出现有关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六、收集整理职工群众提出的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向项目经理反馈或提交相应建议。
七、配合在推行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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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提出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九、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或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支持或组织职工停止作业,撤离危险现场。
第十一条 参与项目建设全体职工是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的主体,每一位职工就是一名安全监督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令,并向生产管理者提出纠正意见。
三、在生产生活中经常注意检查所操作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当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采取果断措施或停止生产,避免事故发生并立即报告上级。
四、有权对任何人的“三违”行为向安全监督部门举报,因举报或因进行正常安全监督活动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越级上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收集来自社会监督的信息、其他部门或职工收到来自社会监督的信息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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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品与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和施工人员及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条例》和《云南省交通系统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包括 (一)工程施工所用的各类炸药;
(二)工程施工所用的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非电毫秒雷管、击发枪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三)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项目部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采购、押运、保管、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所聘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规作业。
第五条 加强对所有干部、职工、民工等法律、法规、安全意识的教育,使之增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二章 爆炸物品的采购
第七条 项目部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等相关手续,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八条 每月所需爆炸物品必须列出详细计划报监理。
第九条 项目部所属施工队需用爆炸物品(必须是报过计划的)时,必须向项目部提交申请,注明用途。提供经办人爆破证及身份证等到指定地点提货,严禁盲目计划和非法采购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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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爆炸物品的运输
第十条 项目部需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必须派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人负责押运。
第十二条 提取爆炸物品时,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清点,确认所提数量准确无误后才能启运,运输中要注意行车安全和爆炸物品的安全,不得在城镇、村庄、交叉路口停留,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车,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炸药和雷管不准同车装运,不准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运输途中到加油站加油。
第十四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验收检查制度,押运回的爆炸物品必须由仓管人员认真清点数量,及时入库,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四章 爆炸物品的储存
第十五条 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储存,仓库必须建在远离住宅区和高压线、通讯线路区域。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须将地点选择、设计图纸等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并申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六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安装防盗锁、报警器,监控摄像头,配备灭火器、防火砂等。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仓库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24小时昼夜值班,仓管人员不准擅离职守。配备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正式职工担任仓库保管员,严禁以任何借口使用临时工担任仓管员。
第十八条 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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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第二十条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
第五章 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整。
第二十三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四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妥善安排爆破时间,尽可能避开车辆、行人通行的高峰期,设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二十五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项目部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同时取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六条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经项目经理“一支笔”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工程需用量,使用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库,登记入账,不准私存于住宿区,实施爆破作业时应有证明人在耗用帐上签字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和用于其它非生产性行为。
第六章 对爆炸物品的强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经理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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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第二十九条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不论哪个环节出问题都要严肃追究项目经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规定,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爆炸物品安全使用与管理的项目部(单位),除查处当事者外,还要按照规定追究项目经理(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工作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每7天必须对爆破物品的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向指挥部安保处报告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接受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经公安机关、安监部门、指挥部检查或抽查发现仓储条件或审批、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按规定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加倍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因管理不严,造成施工队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项目经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运输、储存、使用爆破物品过程中因违反本规定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G213线步黄公路B3合同段项目部施工范围和有效工期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一经签订即时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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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保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保通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和交通秩序,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与施工队签订《安全保通责任书》,对安全保通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管理。
第二章 主要规定
第三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保通机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交警、路政密切配合,解决好安全保通工作中的难点,焦点和热点问题。
第四条 项目部制定安全保通措施,落实各项安全、保通职责,对施工现场分区管理,对重点施工地点和工作人员实行专门管理。
第五条 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项目部必须在施工工地建立值班制度,实行专人负责。
第六条 对施工现场车辆、各种机械、设备材料等贵重物资器材要按设计的施工平面图摆放(即存储、堆放在专门的场所和指定位置)。
第七条 对现场施工车辆,各种机械、设备、线路等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不违章冒险作业,避免人为事故,减少损失,杜绝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对外用工要加强法制教育,详细登记、掌握其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现情况及时查处上报。
第十条 实行安全保通巡查制度,维护施工秩序和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贯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方针,搞好治安联动预防。
第十二条 项目部在进场或施工中如需在原有公路上开设道口、砍伐树木、拆除护栏、移动公路界桩、占用原有公路路产等须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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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施工行为,减少因施工给社会各界带来的负面影响,施工现场需设置明显醒目的告示牌及道路交通标志、施工标志、道路安全标志、锥筒等。对需要改道、分流,封闭交通的路段必需提前将施工方案、时段等计划上报指挥部,经批准后向社会发布通告,因施工对原有道路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的路段要安排专职保通人员实行全天候交通疏导工作,维护好施工现场行车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主动与交警、路政一道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部的安全保通工作职责:
1、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安全保通工作。 2、负责指挥、疏导施工期间辖区内车辆的安全保通工作。 3、负责在施工或封闭施工期间,全天候驻守主道口和沿线各匝道口的指挥和疏导工作,同时设置规范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
4、负责辖区路段内的路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项目部因施工需要临时封闭或半封闭施工路段,需提前7天将方案报指挥部。
6、旧桥(涵)拆除或半幅施工、深挖路基等危险处,应设置醒目交通安全标志。
第四章 违约处罚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不重视安全保通工作,按照《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或隐瞒、虚报和不按规定进行统计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渎职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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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
一、为强化各部门和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制止“三违”现象,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一票否决分为生产过程的否决和评先进表彰否决两种类型。
三、安全一票否决的实施
1、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一票否决原则上由专业安全监督人员负责实施否决权。
2、评选表彰安全一票否决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项目部安全生产部门按各自的管辖权限实施否决权。
四、安全一票否决方式
1、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章作业、违纪行为予以现场制止,停止作业进行现场整改,至符合安全要求。
2、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严重“三违”行为者。 3、对“三违”行为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五、安全一票否决的范围
(1)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机车驾驶、电工作业、爆破作业等)。 (2)酒后驾驶机车,疲劳驾驶机车,机车“带病”行驶。 (3)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
(4)特殊工种危险作业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私自将机、车交他人控制使用。
(6)在油库、炸药库、材料仓库等禁火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7)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规定。 (8)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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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道213线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及施工需要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道213线普洱段改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普洱市人民政府负责,墨江、宁洱两县属地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保障职责。根据国家、省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土地、林地征(占)用等批复和设计施工需要,负责组织项目区域内征地拆迁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征地拆迁的范围:指国道213线公路改建项目设计范围建设用地和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公路管理配套的沿线服务设施及养护管养基础设施、施工进场道路用地及拆迁;设计变更、地质变化、水毁、滑坡坍塌等灾害产生的新增用地和拆迁;其它临时用地及拆迁等。
第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部配合指挥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征地拆迁办)及项目部必须办理和确认项目建设用地(永久、临时)手续合法完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拆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五条 未经指挥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征地拆迁办)或农户(单位)同意,项目部禁止擅自进场使用土地及拆除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设立专职领导分管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本合同段内征地拆迁工作。
第七条 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和人员,必须行文报指挥部,以便工作联系和配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项目部的征地拆迁和协调工作职责
1. 在指挥部的组织和领导下,做好本合同段项目部内的征地拆迁工作,按时上报征迁工作信息和动态,如实反映征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果。
2. 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办),搞好本合同段项目部内的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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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勘测定界工作,确定征地面积和类别,拆迁内容和数量,完成地上、地下附着物的清点造册。
3. 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办)办理合同段项目部临时用地的审批、签约、和赔偿等手续。
4. 对合同段项目部使用的施工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做好清理、复垦和交还等工作。
5. 对合同段项目部内的各类农用沟渠、道路等,在工程实施前做好调查统计和影(像)资料收集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和实施完工后,搞好维护、保通和恢复工作。
6. 加强群众利益观念,尊重地方的民风、民俗,做好群众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少工程建设对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搞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等工作。
7. 积极开展为项目沿线人民群众做好事、做实事的公益性活动,搞好项目建设的精神文明,促进项目建设的健康发展。
8. 建立健全合同段项目部征地拆迁和协调工作各项资料的管理,注重工作的痕迹化,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接受审计检查,完成合同段项目部的竣工审计。
第四章 项目建设用地清场程序
第九条 项目部进驻工地10天内,须向指挥部提出施工用地申请,对本合同段项目部的施工用地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复测,标明用地界线,对红线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附着物)登记造册,标明施工桩号,上报指挥部,做到实物清楚、实物相符。
第十条 清场过程中若遇农户(单位)到现场阻止等,应向指挥部和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办)报告。
第十一条 清场工作应遵循“重点地段、重点部位”见缝插针,先期开展,其它逐步展开,具备一段施工一段的原则。
第五章 临时用地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指项目部施工和工作所需的驻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预制场、拌合场、场内临时道路、便桥、取(弃)土、石(渣)场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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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项目部及施工队伍进场时,应对所需的临时用地数量、地类、地点调查确定,统计后按程序报指挥部。
第十四条 项目部自行需要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好与农民(或单位)临时租用土地、房屋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项目部临时用地补偿,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办)协调指导后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自行租用的临时用地、房屋应处理好“第三方”利益关系(指权属人有转租行为),防止矛盾纠纷导致的不良后果。
第六章 施工对农灌沟渠、道路恢复的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在进场施工前,应对可能被挖断或阻塞的各类沟渠,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1. 进场施工前对可能被挖断或阻塞的各类沟渠的数量、用水性质、沟渠结构进行调查统计并备案。
2. 因施工挖断或阻塞的农田水利灌溉沟渠,必须在农作物栽种前恢复或疏通,保障农作物栽种的需要。
3. 因施工难度、进度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在农作物栽种前恢复或疏通的农田水利灌溉沟渠,必须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确保农作物的灌溉。
4. 挖断或阻塞各类灌溉沟渠,按要求恢复或疏通后,应及时报请指挥部与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办)联系向农户(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对施工挖断的各类道路进行保通、修复或改移。 1. 在施工前应对本合同段内的各类道路进行调查核实、统计,并上报指挥部。
2. 根据设计图纸,以及施工进场后的调整资料,制定安全合理的方案,原则上由合同段项目部统一修复或改移实施。
3. 施工挖断,改移各类道路,因施工需要不能及时修复或改移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保通,保障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4. 因施工挖断或改移的各类道路,修复或改移结束后,应及时向指挥部、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办)、农户(单位)组织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 项目新增用地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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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增用地:指设计变更(完善)、地质变化、水毁、滑坡、坍塌等灾害产生的,公路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各类沟渠、道路改移需要新增的用地。
新增用地报批程序:合同段项目部提出设计变更→监理审查→设计人审核→指挥部审批→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产生的设计变更,地质变化、水毁滑坡、坍塌等原因,以及各类沟渠、道路改移等,需新增的用地,向指挥部提出报告或申请,由指挥部组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征地拆迁办)会审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经会审确定的新增用地,项目部应将相关资料(变更工程纪要、征地面积、类别、拆迁内容和数量,权属人等)报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办),待征迁工作完善后,方可使用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新增用地征(占)用后,合同段项目部应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办)将实际征用的土地面积、类别、拆迁内容和数量,统计整理上报指挥部备案。
第八章 项目临时用地复耕及移交要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施工需要,占用临时用地属耕地的,应按所占地类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按期支付临时使用土地当年的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无法复垦的临时用地,不属报批的,项目部与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办)、农户(单位)按用地补偿标准进行协商赔偿。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保证金按项目部与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办)协商的标准办理,由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办)代收,施工结束后经四方【征地拆迁办、合同段项目部、农户(单位)、指挥部】验收合格,及时申办退还耕地复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施工结束,临时用地恢复原耕作条件和无法复耕的土地办理补偿手续后,合同段项目部应将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办)出具的《临时用地移交证明》归档,并报指挥部备案。
第九章 征地拆迁资料归档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办)对征地拆迁资料进行备份,造册归档,资料属工程质量的内容组成部分,必须真实的记录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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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本合同段项目实施中征地拆迁的工作行为和成果,为审计和项目竣工验收提供准确的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部做好征地拆迁台账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新增)台账、临时用地(报批)台账、各类沟渠、道路恢复保通台账,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报表上报指挥部。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束,编制本合同段项目部《施工工程竣工地亩图》,该图应全面,准确反映征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征地面积、类别、位置、拆迁内容和数量等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G213线步黄公路B3合同段项目部,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
附件:1. 云南普洱国道213线项目用地(新增)申请表 2. 云南普洱国道213线项目用地(新增)数量计算表 3. 云南普洱国道213线项目用地(新增)平面图
4. 云南普洱国道213线征地数量统计表 5. 云南普洱国道213线拆迁物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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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云南普洱国道213线项目用地(新增)申请表
项目用地(新增)理由: 项目用地(新增)名称: 用地项目 编号 名称 合计 项目部 (签字盖章): 设计单位 (签字盖章): 监理 (签字盖章): (亩)
单位 地类 单价 数量 金额 备注 技术合同处: (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 征迁办(安保处): (签字盖章): 总工程师: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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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云南普洱国道213线项目用地(新增)数量计算表
设计征地 地界变化里距中心线距程 离 地界变化里程 新增用地 距中心线 距离 增加 面积 设计面积 合计 合计 30
3:
云南普洱国道213线项目用地(新增)平面图
新增用地线 原设计征地线 新增用地面积
项目部: 监理:
设计单位: 技术合同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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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表4:
云南普洱国道213线界址坡至黄庄征地数量统计表
施工桩号
属乡名 称(亩)
第 合同段项目部
序号
备注
(镇)村
注:经济林:指橡胶、茶叶及各类水果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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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旱地
林地
菜地
苗圃
经济林
房屋
鱼塘
表5:
云南普洱国道213线界址坡至黄庄第 合同段拆迁物调查表
距离公路(M) 备注 左 右 电信 电力 移动 联通 广电 左 右
距离公路(M)
五大线路拆迁
施工桩号 方向 地上(下)拆迁实物 合计杆数 元 江 界 坡 坡 墨 江 步 行 桥 宁 洱 黄 庄 总计: 注:地上(下)拆迁实物:应标明实际实物。(指公路红线控制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不包含临时用地范畴。)电力:(包含公路沿线民用建筑物等的照明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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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民工管理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民工管理由各施工队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施工队进行民工及民工工资管理。施工队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部制定的《农民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条 凡是本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施工队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队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住宿、生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
第二条 施工队需提供单位资质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交项目部备案,进场后由施工队负责人到项目经理部报到,填写登记项目经理部统一定制的民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民工花名册上的每一项必须认真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身份证证件复印件上交经理部备查,形成完整的民工档案。项目部根据施工队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工,严禁拒绝招用,未登记民工,不允许使用。
第三条 因民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民工和其所在施工队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对首批进场民工,由项目经理部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签认手续。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工艺及管理等相关内容。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联合技术交底记录进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
第五条 进场民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部相关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劳动规章制度,对于民工违规作业行为,施工队要及时进行制止纠正;民工对劳务队伍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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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第六条 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班组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民工之间的暴力冲突,产生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一切后果由发生冲突的双方共同承担。
第七条 民工驻地必须按要求设在安全地段,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收藏好自己的物品,对物品的丢失或被盗而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
第八条 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及施工队相关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严禁穿拖鞋、未正确穿戴安全标志服、帽等违反项目部劳动纪律的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区域。
第九条 若中途有退场的民工,劳务队伍应按照项目部规定要求退场民工办理退场手续。
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中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施工队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意见执行,同时应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施工合同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第三条 项目部必须及时为每位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劳动保护规定。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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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项目部在每一期支付施工队的工程款时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先拨付每期工程款金额的70%到施工队的银行账户,首先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队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后向项目部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据。第二次,指挥部审验项目部提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凭据,符合要求后由项目部将剩余的30%工程款拨到施工队的银行账户上。
第五条 项目部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准备金。
第六条 项目部建立农民工档案及相关台账,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发项目及实发数额、支付日期、依法扣除的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签认、劳动者考勤记录、保险情况等内容,施工队需按项目部要求配合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部每月向指挥部填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表,该档案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项目部将配合指挥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关部门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部进行检查,若发现施工队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造成农民工上访、闹事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对施工队进行处理。
第七条 项目部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到竣工验收。施工队应配合项目部按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施工队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务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须每月按一定比例预付工资,余额部分到下一个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
第十条 施工队如因客观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民工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延期支付工资时间与农民工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 施工对因工程完工或其他原因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同时,按合同约定兑付农民工工资、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向项目部报备相关材料。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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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部或用人单位应当在当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存入账户,并作出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指挥部在支付项目部的每一期工程计量款时,从工程计量款中扣留3%~10%存入劳动监察部门指定专用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储保障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部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配备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工作人员。项目部加强对施工队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建立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工资支付保障监管联系制度,定期沟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投诉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项目部配合指挥部及相关部门严格把关,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 项目部将建立信用档案,完善诚信机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失信单位名单”登记制度。收集和上报各施工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上访事件影响较大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施工单位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失信单位将在上级主管部门所属公路建设项目的市场准入与清除等方面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 施工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可向指挥部及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从其扣留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中先予垫付。
1. 项目部一经核实项目部有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
2. 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八条 项目部可考虑针对各施工队使用农民工数量建立企业(单位)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保证金,一旦出现工程支付障碍或者项目核算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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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可使用该保证金进行内部调处,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施工队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禁止使用童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第二十条 项目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民工档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工程计量支付挂钩。发现施工队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事项上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者,项目部将对其采取停止工程计量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在对施工队阶段目标进行考核时,将把农民工工资的兑现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项目部,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合同协议书同时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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