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团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调人员行动,维护正常的任务秩序,避免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标准办理的原则,按照干部人事有关办理规则,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借调是指因任务需要暂时将任务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任务的行动,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因任务确需借调任务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任务任务或上级部分所交办的临时性任务任务,本部分(单位)任务人员缺乏的. (二)任务任务较重,本部分(单位)任务人员确实缺乏,不克不及包管任务任务完成的.
(三)因专项任务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合适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贡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任务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任务岗亭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安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任务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任务为限,一般不得超出半年;借调期满后前往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插任务.如因任务需要,确需延长借调任务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筹划借调手续.关头岗亭、涉密岗亭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部分(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自己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办理权限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根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亭(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借调部分(单位)在市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借调人员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分(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分担领导及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存案. 第八条借调人员的日常办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分(单位)担任办理,介入借调部分(单位)的一切个人勾当(有特殊规则的除外),享受借调部分(单位)任务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变,薪酬福利由原单位发放,借调单位不承担借调人员相关薪酬福利
待遇.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任务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则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办理任务.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任务期间,依照国度规则享受节沐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则筹划.
(四)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分(单位)任务缺乏半年的,在原单位介入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任务表示作出判定,向原单位反应;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分(单位)任务超出半年的,由借调部分 (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见,向原单位反应.
(五)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亭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任务,包管地下、公道对待借调人员.
(六)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借调部分(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从命借调部分(单位)的办理和领导,认真完成任务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则、玩忽职守、贻误任务、不从命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赐与相应处分.
(七)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部分(单位)领导担任借调人员的日常办理任务.借调期满后,由借调部分(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任务表示做出书面判定,依照审批口径,报审核存案,并向原单位反应.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分(单位)应实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筹划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任务任务有变动或任务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持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任务需要,借调人员无法持续从事借调部分(单位)任务的.
(四)借调人员因团体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分(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分(单位)劳动、任务规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任务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持续借调的. 第十条借调任务规律.
(一)各部分(单位)要严格依照本办理方法,按照实际任务需要借调任务人员,切实增强对借调人员的办理.对因任务不担任任随意滥借,造成任务人员人浮于事,或因疏忽办理造成不良影响和结果的,将按照情节追究部分(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二)有关部分(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实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则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害借调任务的正常进行.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所在单位任务,借调部分(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已借调到各部分(单位)但没有筹划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现确因任务需要借调的,按本办理方法规则的程序筹划借调手续.不然,一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人力资源部担任解释.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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