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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现状与发展方向

来源:星星旅游
中国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现状与发展方向

摘要:

一、年金和年金信托 (一)、年金

年金,国外叫Annuity,是定期或不定期的时间内一系列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如分期付款赊购,分期偿还贷款、发放养老金、支付租金、提取折旧等都属于年金收付形式。

普通年金,普通年金是指从第一期起,在一定时期内每期期末等额收付的系列款项,又称为后付年金.

即付年金,即付年金是指从第一期起,在一定时期内每期期初等额收付的系列款项,又称先付年金。即付年金与普通年金的区别仅在于付款时间的不同。。

递延年金,递延年金是指第一次收付款发生时间与第一期无关,而是隔若干期(m)后才开始发生的系列等额收付款项。它是普通年金的特殊形式。

永续年金(也称终身年金),永续年金是指无限期等额收付的特种年金。它是普通年金的特殊形式,即期限趋于无穷的普通年金。

(二)、 企业年金

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有人称之为退休金或养老金)。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在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补充养老金是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规则自愿实施的一种雇主责任计划。该计划鼓励个人也负担一部分费用。单位和个人供款实行完全基金积累模式,并采用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职工(雇员)退休后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也可以分次领取。职工流动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三)、 年金信托

年金信托是采用信托的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年金)的企业作为委托人将计提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之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二、现状

信托机构是依照信托制度活动的主体。现阶段,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中国信托业已成功地化解了累积20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由于有企业年金的注入充实了资本,进一步改进了管理,重新集合起一支专业队伍,为社会提供信托服务。同时,为了加强监管,保障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监管部门根据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陆续制订、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信托公司依法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信托业在发展中仍存在着一些瓶颈性问题,但是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具有财产隔离的独特制度优势,还具有规避、避税等功能。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功能介入雇员福利计划、企业年金信托等业务。信托公司的集合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为其开发企业年金产品做了很好的准备。

(一) 信托法配套制度的建设情况与企业年金信托现状

我国《信托法》第4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制定具体办法。”这一规定要求监管部门对我国特许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制定具

体的管理办法。2001年以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出台。这两个规章与《信托法》一起,合称为“一法两规”。两个规章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近年来,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一批监管规章和文件陆续出台。它们对信托公司的股东资格审查,资金信托业务,清算、转制事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文件构成了信托公司经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

目前,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有59家,分布在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到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在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1.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企业年金的优势 (1)年金资产的性和安全性

年金资产管理的性是信托公司独到的制度优势。年金资产管理的安全性是年金投资运作的首要条件。

企业年金实施信托运作后,信托公司成为年金在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企业年金资产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机构的资产,成为一种运作的财产,受到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财产性制度的保护。

在资产管理上,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归入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公司不仅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而且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分开,不混合操作。

以信托形式设定的企业年金资产完全不受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的影响,即具有破产隔离、债务隔离的特点。这部分年金资金不受委托人、信托公司、受益人的任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即使委托人或信托公司破产,这部分年金资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从而实施信托方式的企业年金资产就可以得到保全。投资渠道的广泛性。

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带,与证券、基金和保险公司其他金融行业相比,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放等,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具有更为广泛的投资渠道。

信托资金可根据信托文件中委托人的意愿确定投资;信托资金可投资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看好,并经委托人认可的项目:收益稳定的高速公路、热电厂等基础设施产业投资项目;信托资金也可投资于受托人看好,并经委托人认可的项目;除以上部份,还可由受托人自行确定投资对象与方式。

(3)年金资金管理的长期性和透明性

长期性:年金信托属于长期性的资产管理,从资金信托合同成立之日起,只要委托人愿意,信托计划可以一直持续。

透明性:在年金的资金管理中由于运用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严格分离,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的投资运作,托管人负责资金的保管、划拨。

(4)年金资金管理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信托制度本身特有的灵活性,使得委托人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干权利,从而有效满足年金制度的各种特别要求。

例如,员工在本行工作若干年以后,才能够享有信托受益权;在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时,为了对该员工进行惩罚,可以减少应计入该员工个人账户的一期或多期年金数额;在每次交付年金时,还有权指示信托公司调整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年金数额,用以激励有贡献的员工。

(5)年金资产的专用性

年金资产仅用于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员工在退休前无权提前支取,也不能动用该信托资产为自己清偿债务。只有退休后,才可以享受其收益。

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员工作为信托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

信托公司通过在信托计划中设定员工信托受益权的,企业年金资产的专用性得以保证。

近3年来,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信托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资金信托,约占信托财产总额的84%。其中,集合信托计划为1053个,并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条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文分析了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优惠不健全

目前企业年金还没有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的42号文件的税收优惠规定只针对试点地区个人在参加企业年金时,缴费在多少比例内可以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一直没有规定。

2、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的优惠;

3、受益人享受企业年金时的税收。

4、年金运用范围受

《企业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中规定:\"企业年金资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符合:投资银行活期存款、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30%;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15%。

在当前的企业企业年金的资产分布中,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占企业年金总资产的80%以上,存入财政专户、现金以及股票等其他形式的资产不足20%。而投资渠道狭窄的后果是收益率低下。2000年,中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平均只有2.79%。

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费不高于管理 企业年金资产净值的1%。1%的委托资产管理费再扣除20%的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委托资产管理费实际上自有0.8% ,与目前基金公司管理费标准(1.5%)有相当大的差距 。监管规制不完善、不具体,信托业务在创新中出现许多亟待规范的经营方式。由于缺乏信托登记、信托会计和信托税收等方面的规定,相当部分业务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缺陷。

对刚经过整顿的个别信托公司出现的重大风险,中国银监会给予高度重视,已要求全系统的信托监管人员努力做好监管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切实防范风险,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中国银监会将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类监管的方针,大力支持经营良好的公司发展,通过扶持一批优秀的信托公司,促进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

(一)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做好信托公司监管,促进规范发展

信托公司是中国信托业的主体,虽经重新登记,它的市场形象还处于重建期。信托业务在我国又是完全创新性的业务,面对多样化、个性化灵活的理财需求,监管者、经营者都还没有足够的经验。所以,要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自我提高。同时,也要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加快完善监管规则,在努力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信托业的稳健发展。

随着信托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分类监管的实施,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也要不断完善。要通过建立稳定的、可持续的经营模式,使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良性发展的道路,使中国的信托制度能够更好发挥出它的功能,为中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二)不断完善信托法制,加快配套制度建设

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在制定规章制度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关于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办法,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规定,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方面的指引和评价办法以及分类监管的办法等已经完成制度论证工作,将在完成必要的程序后发布,这将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监管起到积极的作用。

此外,中国银监会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信托登记、信托会计与信托税收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工作。关于信托登记,需要由不动产、房屋、车辆、股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来制定法规。两年来,中国银监会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进行协商,并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就信托登记制度建设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关于信托会计,据了解,目前已完成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草案)》,有望不久后出台。关于信托税收,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工作,相信这些工作能够较快地取得实质性进展。

我认为,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与《信托法》相关的重要配套制度将会陆续制定完成、付诸实施,信托制度将会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协调规划,建立科学有序的信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发展

1995年,中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与其所办的信托公司分业;1999年开始的信托整顿,再次实行信托公司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分业经营。因此,中国实行信托与其他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近年来,随着信托业务的兴起,依据信托原理或依照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现象逐步增加。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制度活力影响着中国的资产管理活动与资产管理市场。如何加强管理,统一监管将日益成为影响统一规范的信托市场发育的重要问题,值得有关方面加强研究。在处理好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互关系、实施统一的监管后,我国的信托业将会在新的基础上取得新的发展。

(四)加强诚信建设,促使信托公司诚信经营

诚信对信托制度而言,尤为重要。因为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就谈不上委托人将财产拿出来让他人管理,信托也将无从产生。

对信托公司来说,其诚信要求则更为严格。因为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面向众多的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同,信托业务的开展才有市场和空间。诚信一旦缺失,信托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托业务的经营也将无从谈起。

(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经批准,中国信托业协会已开始它的筹备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协会成立后,将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发挥信托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和促进信托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自2001年4月《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除了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原理开展营业信托活动外,信托制度已开始在其他众多领域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公益信托开始列入有关部门与信托机构的议事日程;二是民间已开始出现了如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形式的民事信托活动;三是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有关业务制度,都开始注意遵循信托原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古老的信托制度在我国将会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理解与认识,其运用前景将会更为广阔,表现出她在东方文化传统基础上的旺盛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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