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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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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登高作业管理,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各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要求。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一)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六条 进行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及设备使用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共同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七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程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第九条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应执行施工单位及项目辖区单位的应急预案:

(一)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二)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分别符合《安全带》(GB 6095)、《安全帽》(GB 2811)的要求。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搭设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七条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1)和《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GB 7059-2007)和《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的要求。

第十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

第二十条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

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第二十一条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第二十二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高耸建筑物上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二十三条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临时用电规范》(JCJ46)的有关要求,办理临时用电票,由持证电工进行接线、送电、拆线。

第二十五条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

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第二十七条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第二十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第三十条 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排除;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三十一条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三十二条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三十四条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第三十五条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

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第三十六条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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