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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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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事件)可能性与事故(事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公司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负责人,是指风险管控指挥长,对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双重预防工作应当坚持“全员参与、紧贴实际、防范风险、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各单位、各项目应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做到责任层层分解、过程全员参与,确保双重预防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 各单位应将双重预防建设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开展专题教育培训,让所有从业人员掌握双重预防建设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方法等,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双重预防建设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应将双重预防建设与现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融合,修订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双重预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

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双重预防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境部是双重预防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考核双重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双重预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双重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成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推进双重预防建设和运行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制度及相关文件档案,组织开展双重预防机制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检查,推进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应用。也可以通过外聘机构或安全专家协助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各项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成立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安全、技术、质量、设备、物资等管理人员为成员的项目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项目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小组成员中应包括分包单位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五条 风险实行分级管理,风险等级按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4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注。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生产实际,收集开展风险分析的

对象,一般包括设备设施(场所、区域、设备设施、部位等)和作业活动两大类。主要包括本单位所有的场所及设备设施、环境以及与其利益相关人员(包括承包商、服务商、访问者、服务人员等)的一切与生产、经营等有关的常规与非常规活动。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设备设施风险点应至少包含:《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和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所涉及的临时设施、脚手架、施工机械等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工程中伴随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

表1 设备设施清单

单位: XX各单位(XX项目部 )

序号 风险点名称 所在部位 型号(临设等可不填) 数量 备注 第十 作业活动包括所有的常规作业(如生产操作、装卸车、项目施工等)、非常规作业活动(临时性拆除、恶劣天气作业、开停车、动火、受限空间、紧急情况处置等),以及相关的承包商、服务商等在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作业或本单位员工在任何区域内从事的与工作相关的作业活动,建立作业活动清单。

表2 作业活动清单

单位: XX各单位(XX项目部 )

序号 风险点名称 作业内容 作业活动的地点(岗位) 备注 第十九条 危险源辨识应考虑: (1)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及规定;

(2)设备设施可能出现的正常、异常及紧急工况;

(3)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及活动,包括工作人员、承包商、访问者等;

(4)工作场所潜在的紧急情况,包括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 (5)工作场所附近可能受影响人员; (6)工作场所附近工作或活动的影响; (7)国内外事故案例和各单位以往的事故情况; (8)各单位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等; (9)管理过程风险; (10)变更可能引起的风险; (11)影响员工心理健康的因素。

第二十条 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班组、岗位人员成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小组,针对《设备设施清单》和《作业活动清单》的风险点逐个进行危险源辨识,必要时,可邀请有相关经验或工作业绩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指导服务。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一般同时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小组应采用安全检查表法(SCL—Safety Check List)、工作危害分析法(JHA—Job Hazard Analysis)、作业安全分析法(JSA—Job Safety Analysis)、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Hazard and Operability Analysis)等方法对风险点进行危险源辨识。

危险源辨识可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和《各单位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41),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缺陷等要素,对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危险源辨识。危险源描述应对引起能量意外释放的因素和能量意外释放可能引起的最严重后果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对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评价,确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判定风险等级可采用风险矩阵法(LS)、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等评价方法确定,具体方法参见《风险评价方法》(附录1)。

第二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界定为重大风险。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3)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

(4)经风险评估确定为最高级别风险的;

(5)按照各单位或项目所在地地方法规文件要求应界定为重大风险的;

(6)本各单位认为有必要列为重大风险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针对风险制定有效、可行的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包含工程技术、管理措施、教育培训、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风险控制措施应考虑可行性、可靠性、先进性、安全性、经济合理性,并结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制定完善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使安全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应采用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重大风险告知、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信息技术等形式,对存在的风险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向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承包方人员和访问者等)进行告知,并应在教育培训、班前安全活动及日常考核等管理活动中加以强化。

第二十五条 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应使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将作业场所、生产设施等区域存在的不同等级风险标示在总平面布置图或地理坐标图中(示例见图1),并设置在醒目位置,向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外来人员公示风险分布情况。其中,各项目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施工现场风险

点变化适时更新调整。化工项目一般可在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安装阶段和试车阶段分别绘制,房建项目一般可在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装饰装修阶段、室外配套工程阶段,其他类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划分阶段。

图1 厂区风险分布四色图示例

第二十六条 重大风险告知栏应在有重大风险的场所和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危险源名称、风险等级、危害有害因素、后果、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评价及分级结果,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各项目于每月1日,将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经项目经理签字后的扫描件及电子版报分公司质安科,分公司质安科将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经分公司经理签字后的扫描件及电子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境部。

(一)风险分级管控层级见下表:

风险级别 重大风险 较大风险 一般风险 低风险 管控责任单位 公司总部/项目部 项目部 班组 岗位 风险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班组负责人 岗位员工 根据风险等级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建立企业级、项目级、班组级、岗位级4级管控层级,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管控措施。

(二)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描述、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管控层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二十 风险辨识、评价频次: (一)工程开工前开展风险辨识、评价。 (二)每年初开展年度风险辨识、评价。

(三)复工前开展风险辨识、评价,与本条(二)重合的不重复开展。 (四)安全生产标准、施工条件、作业内容、周围环境或工艺工法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开展过程辨识评价。

(五)各单位每月开展过程辨识评价,总结本月风险管控情况,辨识评价下月风险。通过周例会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部署。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风险负责人应根据公司制度建立风险全过程控制机制,落实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

(一)风险负责人应针对各个风险点,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每月填写《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识别评价表》(附件2),

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实现风险自评常态化,逐步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风险负责人应每月组织召开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会议。一是对上阶段安全风险管控重点的实施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和分析,二是对下阶段风险管控重点进行再评价、再分析,拟定具体管控措施,定人定岗定责,狠抓措施落实,确保风险管控到位。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原则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

第三十一条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国资委及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环保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安全环保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风险评估及安全环保专项方案的制

定、落实情况;

(五)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六)对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施工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辨识评价及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七)安全环保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八)项目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治和治理情况等;

(九)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第三十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依据:

(一)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工程项目相关方的有关要求;

(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环境规章制度,特别是《建设公司项目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标准》、《工程项目现场企业标志、安全设施标识标牌制作标准图集》及《工程项目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图集》;

(四)公司有关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等。 第 事故隐患排查方式:

(一)公司、分公司通过综合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专项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专业安全环保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所属单位及其工程项目现场随机抽样,开展排查,对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导治理,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反馈;对重大事故隐患,公司还将采取黄牌警示、红牌约谈的方式督导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根据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开展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应按照隐患等级进行记录,建立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按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管理人员应上报项目安全经理/安全总监,仍不能及时处理的,可以由安全经理/安全总监电话向公司质量安全环境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协作单位(分包队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所属协作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所属协作单位拒不整改的,各单位可以制定办法或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承租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 各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并与风险管控相结合,制定防止同类隐患重复发生的措施。对于重大隐患,各单位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材料。重大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项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工。

(三)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 (四)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汛期、森林防火紧要期、地震风险影响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对于重大隐患,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

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对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的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收到复工复产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复工复产;审查不合格的,不同意复工复产,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治理期限、治理方案、治理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各项目应在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见附件3),经分公司汇总后,报至公司质量安全环境部。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一般隐患治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排查治理职责,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重大隐患治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加倍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将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的一项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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