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提⾼车站、旅客列车(以下简称站车)卫⽣⽔平,维护⼴⼤旅客、铁路职⼯⾝体健康,防⽌传染病借铁路站车传播,保证铁路运输⽣产安全,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民共和国⾷品卫⽣法(试⾏)》、《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范围为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及车站管辖范围内的⾷品⽣产经营和公共场所,在上述范围内进⾏营业活动的路内外单位或个⼈均须遵守。
第3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卫⽣主管部门为⾏使本办法的监督机构,并委托铁路卫⽣防疫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站车卫⽣监督管理。
第4条 站车卫⽣监督管理实⾏铁路卫⽣许可证、健康合格证和预防性卫⽣监督制度。
第5条 各单位必须把站车卫⽣⼯作列为两个⽂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检查、评⽐、考核的条件,凡达不到有关卫⽣标准或要求者,均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6条 客运、车辆、卫⽣等部门应积极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的爱国卫⽣运动,共同搞好站车的“四害”防治⼯作,蚊、蝇、蟑螂等病媒昆⾍指数及⿏密度,均应符合国家卫⽣标准。
车站、列车要积极做好卫⽣知识宣传⼯作。
第7条 依据国家指令实施交通检疫时,按《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执⾏。
第⼆章 车站卫⽣
第8条 车站应有相应的卫⽣设施,⼆等和⼆等以上的车站必须在适当处所设有⼀定数量的痰盂、果⽪箱、垃圾箱、盥洗、厕所等卫⽣设施,并做好经常性的保洁⼯作。车站垃圾应做到⽇产⽇清,严禁随意堆放。厕所应有通风、防蝇和洗⼿设备。车站的客车到发线路、站台要保持清洁卫⽣。
第9条 候车室要提供饮⽤开⽔,公⽤⽔杯要⼀客⼀消毒,未经消毒的⽔杯不得供旅客使⽤。列车上⽔站必须按章向旅客列车上⽔,上⽔胶管管⼝必须离开地⾯,并保持清洁。
执⾏候车室内禁⽌随地吐痰、禁⽌乱扔脏物及不吸烟候车室内禁⽌吸烟的规定。
候车室、售票厅(处)的微⼩⽓候、空⽓质量、噪声、照明均要符合国家《公共交通等候室卫⽣标准》,母婴候车室备有的玩具等要定期洗刷和消毒。
承运放射性物品必须经铁路卫⽣防疫站核查。
第10条 车站站房、站前⼴场、天桥、地道、站台、股道以及驻站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均要符合有关卫⽣标准。
第三章 旅客列车卫⽣
第11条 旅客列车(含我国担任乘务的国际联运、⼴九直通、旅游等旅客列车)要有健全的卫⽣保洁制度和卫⽣清扫作业程序,坚持始发、途中、终到列车和返程回到我国始发站的国际联运列车(客车)、⼴九直通客车的卫⽣鉴定制度。列车驶经市区、⼤桥、长⼤隧道和停车五分钟以上车站时,不得向车下倾倒垃圾、污⽔,并要锁闭厕所。列车垃圾应在指定的列车垃圾投放站装袋投放。粪便、污⽔不得带到终到站。⼊库整备列车不得带有垃圾、粪便和污⽔。
第12条 旅客列车的座席、铺位、洗⾯盆、整容镜、便池等公⽤设施,要保持清洁卫⽣,供旅客使⽤的被单、褥单、枕⼱,硬卧为单程更换⼀次,软卧⼀客⼀换;其它卧具、椅套要定期拆洗消毒,凉席、枕席应保持清洁卫⽣。第13条 旅客列车的微⼩⽓候、空⽓质量、噪声、照明等在定员状态时均要符合国家《公共交通⼯具卫⽣标准》,同时应提供饮⽤开⽔,公⽤茶杯未经消毒不得供旅客使⽤。
执⾏车厢内禁⽌随地吐痰、禁⽌乱扔脏物及不吸烟车厢内禁⽌吸烟的规定。
第14条 旅客列车禁⽌携带有碍公共卫⽣的物品进⼊车内。邮政车、⾏李车应保持整洁,凡装运过有碍公共卫⽣物品的,必须彻底清刷消毒,⾏李车运输放射性物品必须符合卫⽣要求。
第15条 旅客列车应配备急救药箱,做到专⼈保管,做好使⽤登记并及时补充药品器械。
第四章 客车车辆卫⽣
第16条 车辆部门对运⽤的客车要认真进⾏整备,保证客车的外貌和车内环境整洁,各种卫⽣设施齐全,性能完好。
第17条 检车乘务员所使⽤的⼯具、配件要定位存放,并保持整洁。要按时装卸纱窗、电扇,车内通风器应保持使⽤性能完好,电扇、席别灯、照明灯具和其它电器设备要保持清洁。
第18条 要保证餐车电冰箱、冷藏箱正常运⽤,餐车贮藏室、排风扇、排烟罩、⽔道管道、洗涤槽、百叶窗、地⾯脚蹬板、加⼯台⾯、茶⽔炉等均应保持清洁完整,性能良好。
第19条 新造、⼤修的车辆,必须达到防⿏要求。管道、电缆与墙板间的缝隙不得⼤于5毫⽶,运⽤的车辆缝隙⼤于5毫⽶时,应予堵塞。餐车后厨车壁及各种设备要消除缝隙,防⽌⿏、蟑栖息。
第20条 加挂及临编客车,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卫⽣整备⼯作,未经卫⽣整备或达不到卫⽣要求的车辆不得编组运⽤。
第五章 站车⾷品卫⽣
第21条 从事⾷品⽣产经营者必须遵守《⾷品卫⽣法》和《铁路⾷品卫⽣监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做到:
(⼀)餐车、客车售卖的⾷品、始发上料、沿途补给、必须有⾷品专⽤车辆、容器、⼯具等,并应符合卫⽣要求。
(⼆)要做好⾷品的计划⽣产、供应,隔餐存放的熟⾷品,必须冷藏,出售前再⾏妥善加⼯。车站供应的熟⾷品要严格执⾏专⼈负责、专⼈操作、专⽤冷藏柜、专⽤炊具容器和专⼈消毒制度。(三)不准在厨房内洗澡、洗脸、刷⽛、洗⾐物、吸烟等,闲杂⼈员严禁进⼊厨房。
(四)冰箱、贮藏室(库、柜、架)、售货柜等应有定位存放标记,并保持清洁。餐车⼯作⼈员的私⼈物品应存放于指定的设有标记的处所。
(五)⾷品容器、⼑、板、提桶、抹布必须清洁,有⽣熟标记,不得混⽤、混放。⾷品应⽣熟隔离,定位存放。第22条 站车⾷品经营单位,进货时必须向进货单位索取“卫⽣许可证”及该⾷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必要时铁路卫⽣监督机构进⾏抽样检查,合格后⽅准销售。
第23条 餐具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洗净消毒的餐具不得供旅客使⽤。站车使⽤的洗涤消毒剂均必须经铁路中⼼卫⽣防疫站检验合格,并取得铁路⼯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安全卫⽣检验站鉴定核准,由铁路局卫⽣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使⽤。
第24条 ⾷品包装、⾷品商品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标准和通⽤商品包装要求,并必须执⾏出⼚期和保存期限销售的规定,凡⽆出⼚期和超保存期的⾷品,禁⽌销售。
第25条 旅客列车发⽣⾷物中毒时,列车长应及时报告前⽅铁路卫⽣防疫部门,并保护现场,封存保留样品,以备查验;铁路卫⽣防疫站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及时前往调查处理。
第六章 站车卫⽣监督
第26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卫⽣主管部门和铁路局所属卫⽣防疫站中的站车卫⽣监察,应在从事站车卫⽣⼯作超过⼆年的医师、三年的医⼠及从事客车“消杀灭”⼯作三年的医师以上⼈员中选荐,经各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查报铁道部卫⽣⾏政机构任命发证。
第27条 站车卫⽣监察在本管内对车站,各次始发、终到和站停五分钟以上的通过旅客列车实⾏卫⽣监督检查。分局卫⽣主管部门和分局卫⽣防疫站的站车卫⽣监察可添乘本分局属旅客列车;路局卫⽣主管部门和局中⼼卫⽣防疫站的站车卫⽣监察可添乘本局属旅客列车;部卫⽣⾏政机构的站车卫⽣监察可添乘国内各次旅客列车。国际联运列车(客车)、⼴九直通客车添乘办法另定。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运输枢纽地区卫⽣防疫站所在地的车站要有检查⽤房以及消毒、杀⾍、灭⿏药械专⽤房屋。
第28条 站车卫⽣监督机构依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品卫⽣法》、《公共场所卫⽣管理条例》等有关卫⽣法律、法规⾏使下列职责:
(⼀)对车站、旅客列车进⾏卫⽣监督监测。
(⼆)对站车⾷品⽣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进⾏预防性卫⽣监督。
(三)审发分管部门的卫⽣许可证、⼯作⼈员健康证,并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
(四)对站车卫⽣进⾏技术研究,提出改善、提⾼站车卫⽣⽔平和保护旅客、乘务⼈员⾝体健康的建议;对有关⼈员进⾏卫⽣知识技术的培训和指导。
(五)编写站车卫⽣监督通报,开展卫⽣宣传。(六)对站车消毒、杀⾍、灭⿏进⾏监督监测。
(七)站车卫⽣监察(不包括从事“消杀灭”⼯作的)同时是管辖范围内的⾷品卫⽣、公共场所卫⽣监督员;其监察证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兼具站车卫⽣、⾷品卫⽣、公共场所卫⽣、饮⽔卫⽣监督检查的效⼒。凭站车卫⽣监察证使⽤铁路电报、电话、住乘务员公寓。
第七章 罚 则
第29条 遇有车站、旅客列车、车辆及站车⾷品⽣产经营单位或个⼈,违反国家卫⽣法律、法规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罚则的有关规定进⾏⾏政处罚。
第30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遇有下列情形经警告后仍⽆改进者,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卫⽣监督检查符合率不合格者;
(⼆)车站及车辆卫⽣设施缺乏、损坏,影响使⽤,经卫⽣监督记录提出,仍不增添、修缮改进者;(三)旅客列车停站五分钟以上不锁闭厕所者;
(四)旅客列车将粪便、污⽔带⼊终到车站或客技站者;(五)旅客列车不按规定处理垃圾,沿途随意倾倒者;
(六)废弃塑料饭盒及其它固体废弃物,不组织回收,造成污染站区及线路者;(七)供旅客使⽤的卧具不按规定洗涤、消毒和更换者;(⼋)⿏密度,蝇、蚊、蟑螂等病媒昆⾍指数未达到卫⽣标准者。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当事⼈对⾏政处罚不服并经上级卫⽣主管部门复议⽆效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处理。
第31条 站车卫⽣监察对外局旅客列车的⾏政处罚应据事实填写站车卫⽣监督记录书,经列车长、餐车长(主任)确认签字后,将监督记录书和处罚通知书委托所属铁路卫⽣防疫站受理执⾏。执⾏结果以书⾯回执函告原开具处罚通知书的单位。
第⼋章 附 则
第32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卫⽣保护司负责解释。
第33条 本办法⾃发布之⽇起实施。原(80)铁卫字403号《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条例(试⾏)》即⾏废⽌。
第34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在临管线上运⾏的旅客列车以及车站的卫⽣监督管理,应参照本办法在管辖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执⾏。(附件略)
备注:
最近更新: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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