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
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4.01.18
• 【字 号】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
• 【施行日期】2004.0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
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监督工作,结合两年来我省施工图审查暂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现正式制定我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和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有关抗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共利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抗震设计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设计审查费,用于审查工作日常支出。
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审查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减半收取设计审查费,安居工程免收此项费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和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展设计审查工作,收取设计审查费: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有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应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
3、审查项目在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查范围及审批权限内。
五、设计审查费必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收费前,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支付直接或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审查费用。
六、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审查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审查收费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禁擅立审查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扩大审查收费范围。
七、本通知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二○○四年二月一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ΟΟ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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