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窖1573大坛定制原酒
增值服务协议
《国窖1573大坛定制原酒增值服务协议》是深圳市私享一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资人(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事宜,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请仔细阅读本协议,一旦点击“确认”,即表明您作为乙方同意遵守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中的条款,请勿点击“确认”。
第一条 标的定义
1、标的名称: 60度国窖1573大坛定制原酒
2、标的内容:2011年生产,窖龄150-200年的60度国窖1573大坛定制原酒
3、标的发售方:甲方。
4、标的平台方: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甲”)。
5、标的生产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6、标的窖藏地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天然藏酒洞“纯阳洞”(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五峰岭南麓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纯阳洞”)。
第二条 增值服务对应的标的数量及费用
金马甲将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的服务内容生成《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乙方须按照《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交纳增值服务的相关费用(详见附件1)。
第三条 标的标准
1、分装容器:甲方为乙方提取的标的提供标准化的分装容器。乙方提取的标的分装容器规格均为2.5L/坛的陶瓷坛。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的分装容器为:标准级陶坛或个性级瓷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收费分装容器为:收藏级青瓷坛。收藏级青瓷坛的收费标准为690元/坛。甲方承诺提供的分装容器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及卫生条件规定。
2、标的保管:标的储存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天然藏酒洞“纯阳洞”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五峰岭南麓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纯阳洞”)。
3、标的成品酒质:具体质量标准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窖1573大坛定制原酒产品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条 标的定制内容及约定
1、为体现国窖1573大坛定制原酒的品牌价值、一致性及稀缺性,其包装主体风格将保持统一。乙方仅有权决定“吊牌”上客户信息栏中的内容,该内容由甲方负责雕刻在客户信息栏内,字数不得超过20 字。(刻字内容仅限于中、英文,不得带有特殊符号,国家领导人名称,反动、淫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词语。)
2、乙方拟要求对提取标的进行勾调服务的,须详细填写《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中的所有项目。
1)乙方提交的每种勾调度数的数量低于20坛的,乙方须提前40个工作日提交《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乙方提交《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
品的定制及配送工作。
2)乙方提交的每种勾调度数的数量不低于(大于或等于)20坛的,乙方须提前20个工作日提交《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乙方提交《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的定制及配送工作。
3、甲方为乙方提取的标的提供统一格式和印刷的《藏酒证明》。
4、甲方按照乙方提交的《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信息进行标的的配送,配送范围限于中国大陆地区,配送方式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配送费用为69元/坛(2.5L*1)。标的送达至指定收货人之日即为交付之日。
5、乙方须按自身需求填写《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甲方以乙方提交的收货人姓名、联系电话及具体配送地址安排配送;乙方提交《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并确认“同意”后,《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作为本协议的有效法律附件。
第五条 其他说明
1、国窖1573大坛定制原酒在金马甲平台交易期内,甲方免费为投资人提供洞藏服务(三年)。免费洞藏期间,甲方有义务为洞藏的标的投保财产责任险;因甲方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标的损毁、灭失的,甲方应按标的发售价格赔偿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损毁、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乙方应于免费洞藏期届满时提取标的,如免费洞藏期满后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储存的,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确定储存期限、相关费用承担及其他权利义务等。
2、在免费洞藏期间,因国窖1573大坛定制原酒储藏所用陶坛的自然属性之原因,标的洞藏储存每年的自然挥发损耗在0.2%的为正常挥发损耗,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3、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的分装容器,因制作工艺和周期的限制有可能出现无法满足乙方提出的数量和品类要求的情形,甲方有权对免费分装容器的数量和品类进行调配。
第六条 价款支付
1、支付方式:乙方须按自身需求填写《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交易系统将根据《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信息自动生成乙方须缴纳的款项和数额;乙方点击“同意”确认本协议后,该款项将从交易系统中乙方的交易账户中自动扣除。乙方须保证自身交易账户中余额充足,因乙方自身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无法正常提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
2、乙方按照《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提示支付相关增值服务费用并成功提交《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后,甲方有义务按照《大坛定制酒取酒通知》信息为乙方提供增值服务。
第七条 通知
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4)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发出传真之日为有效送达。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避免的各类事件。
2、如果本协议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3、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补充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3、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反陈述和保证,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条款及定制选单的内容履行产品的定制和配送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未尽义务外,每逾期一日应当按未履约部分产品对应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时提交定制选单的,甲方有权顺延完成产品定制及配送的时间。
4、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支付款项的,除应继续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外,每逾期一日,按未履约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相关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内容,对协议双方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约束力。
2、在签署本协议时,协议双方已对协议的所有条款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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