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组织机构管理体系示意图
市民政局 中心敬老院 院 长 行政办公护理组后勤组医 疗财务室生产组伙食团 室 敬老院员工招聘使用流程
组
.
员 工 录 用 签 定 合 同 员 工 分 配 民政 劳动 联合 制发 招聘 公告 员 工 招 聘 员 工 培 训 员 工 考 试
员 工 体 检 五保人员入住敬老院程序示意图
市民政部门审批 五保对象本人书面申请 村民委员会初审 乡镇 审核
五保对象或村民委员会与敬老院签定入住协议 五保对象入住 都江堰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指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市民政局下属福利事业单位。农村敬老院以市兴办为主。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集中供养经费及敬老院业务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对敬老院工作实施行政领导。敬老院的创办、撤消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确保五保对象愿进全进。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报镇审核,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
.
并由本人或村委会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 集中供养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供养标准。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
.
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敬老院设立医
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有关乡镇和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按与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敬老院的日常业务经费原则上按每个工作人员每年不少于1万元计算核拨,经费来源由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实行公开招聘或由民政部门推荐,经市人事、劳动和民政局培训考核合格后任用。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敬老院院长条件以招聘或推荐条件为准;工作人员基本条件是:
1、应具备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其以上学历,年龄在50岁以下。
2、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老年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以及我市关于优待老年人和敬老院管理的相关规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孝亲敬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遵守职业道德。
3、了解老年康复、老年心理学、老年行为学等相关老年学知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
史,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招聘合同规定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应当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都江堰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都江堰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门院、法人、财务的运作机制和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设施的管理原则。
敬老院名称须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方可使用,原则上统一为“都江堰市××敬老院”。
敬老院应统一遵循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都江堰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规程》等规定,应建立健全敬老院组织机构职责说明、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目标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敬老院设施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统一配备。
第三条 敬老院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的各类人员(统称供养人员,下同),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辖区内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和集中供养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所在乡镇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乡镇配合作好管理工作。
敬老院的创办、撤消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
.
敬老院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须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敬老院的分立、合并或解散,要提前3个月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市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市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敬老院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民政部门对敬老院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都江堰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规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五条 敬老院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视情况向社会开展对外代养老人业务。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原则上愿进全进。敬老院床位不足时,应向五保对象讲明情况,必要时由市民政部门协调入住其它敬老院。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提名。
申请时须填写《都江堰市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申请者的《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
一份。
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书面初审意见,报送镇审批。镇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后,及时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审批表》分别由市民政部门、镇和敬老院存入档案;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在《审批表》中应注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者或村民小组,说明未批理由,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村民委员会或镇(乡)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 敬老院对供养人员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管理原则。供养人员入院前须由本人或其亲属、所在村委会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书;出院时须由本人或其亲属、所在村委会与敬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入院协议书同时废止。敬老院不得借故推托和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入院协议书条款要清楚,格式统一,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且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五保供养资金及经费
第九条 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并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而适度增加。
.
敬老院工作人员按与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经费按招聘合同约定核拨。
第十条 经费来源
(一)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来源包括: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从上年度市“慈心一日捐”捐款中给以适当补助;
3、敬老院所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和筹集的资金。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经费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增长,原则上每三年增长一次,保证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集中供养经费要专门用于敬老院内五保对象的生活,如有任何组织或个人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市民政部门责令全部退还,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敬老院开展社会捐赠活动要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四章 院务管理
.
第十二条 敬老院严格执行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准入机制。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敬老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工作人员,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应当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敬老院设立的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组成,其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老人评议工作人员制度和定期评议院长制度。
第十五条 敬老院要建立完整的入院老人档案资料,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老人照片及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衣着要统一整洁。
第十七条 敬老院要逐级签订预防事故责任书,确保安全。
第十 敬老院服务项目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全部公开。
第五章 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要求:
.
(一)房屋坚固,外观美观,有醒目的标志。
(二)实现四通:通电、通水、通电话、通硬化路。
(三)配有五室:医务室、活动室(包括阅览室、棋牌室、健身室等)、接待室、浴室、储藏室。
(四)生活区和生产区分设。搞好环境绿化,室外绿化地要达到占地面积的15%以上。
(五)厨房和餐厅分设。设施配套齐全,保持厨房、餐厅卫生清洁,厨具、餐具洁净。
(六)居室、洗手间、浴室、走廊、楼梯等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敬老院供养人员居住设施统一要求:
(一)房屋适用、宽敞、明亮、清洁、安静、通风良好。
(二)居室地面铺设防滑地板,涂料墙壁,装饰顶棚,玻璃门窗,配有纱门(帘)纱窗和卫生间,卫生间配有坐便器和冲洗设备。
(三)室内配设衣橱、凳子、床头柜、暖水瓶、被褥、床垫、蚊帐、痰盂、电视机、电风扇、废纸桶等各类生活用品、用具,达到日常用品、被褥样式、床单颜色、物品摆放“四统一”。
第六章 日常服务
第二十一条 饮食照料
.
(一)建有老人食堂,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二)厨师和炊事员须持证上岗,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三)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干稀搭配合理;一日三餐按时开饭。
(四)实行分餐,工作人员要主动给老人添饭加菜;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送饭到床前;自食有困难者,服务人员要亲自喂食。
(五)主动观察老人的饮食状况,对食欲不佳者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调剂和处理;对患病老人,根据医生和老人要求按时定做病号饭。
(六)根据就餐人数的多少,定量制作,不吃剩饭;力求使饭菜达到烂、稀、清、淡的要求。
(七)重大节日按当地风俗习惯改善生活;老人过生日,院长要代表全体职工和院民向老人祝寿,全院改善生活一次。
(八)每月召开一次由职工和老人组成的伙委会,听取意见,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
(九)老人和职工用餐账目分设,核算,按月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盈亏数应控制在5%以下。
第二十二条 服装衣被
(一)按季节变化,提前做好老人的换季衣被;换下的衣被、鞋帽要及时拆洗、晾晒和收藏,防止霉烂、虫蛀。
.
(二)老人衣服要干净、得体,其制作或选购要适合老人的特点,做好穿戴合体,款式新颖,使老人满意。
第二十三条 清洁卫生
(一)院内环境卫生每日清扫一次, 做到无污物、无垃圾、无杂草。定期、不定期进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二)按照不同季节,根据气温变化,搞好室内通风,做到室内无异味,地面不潮湿。
(三)每日按统一标准整理被褥,对各种用具要定位摆放,随时清扫床面、地面,做到床面平整、清洁,地面无痰迹和杂物。
(四)经常擦拭用具和门窗,保持用具整洁,玻璃明亮;经常清扫顶棚、墙壁、床下,做到顶棚无蛛网,墙壁、床下无灰尘。
(五)每周整理一次衣柜和抽屉中的物品,并按统一要求叠放。
(六)每天洗刷一次房间内配备的痰盂。
(七)院内配有洗衣机、熨斗等洗衣设备,及时为老人换洗衣被,做到内衣每周换洗一次,外衣每十天换洗一次,被、褥单每半月换洗一次。
(八)浴室配有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浴池池垫、抽气扇等,使用方便,通风良好,清洁卫生。
(九)督促老人每月至少洗澡两次、理发一次;指导老人养成洗漱、刮脸、洗头、洗脚、剪指(趾)甲、饭前便后洗手,不乱磕烟灰、
.
不乱扔烟头、杂物,不随地吐痰等良好卫生习惯。
(十)厕所每周至少洗刷一次,夏秋两季每天冲刷一次,每周撒一次药,力争做到无蛆蝇;生产区域(包括猪圈、鸡舍等)每周清理一次。
(十一)厨房、饭厅分设,餐桌、坐椅、消毒柜、洗漱池、风扇、换气扇、电冰箱(柜)等配备齐全。炊具、餐具用后要洗刷干净,分类定位摆放,并做到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十二)饭堂饭桌、地面,饭后擦拭打扫干净;厨房、餐厅地面和餐桌每周冲刷两次。
(十三)厨房、餐厅要配有纱窗、门帘和食品罩,做到室内无蚊蝇、无老鼠,墙壁无灰尘、无油污。
(十四)炊具齐全,生熟食品分柜存放,并分墩、分刀切割;不做、不吃腐烂变质食物,不喝生水,严防食物中毒。
(十五)老人的餐具要专人专用,餐餐消毒,传染病人的餐具要隔离存放。
(十六)服务员、炊事员要搞好个人卫生,做到衣帽整洁,手脚干净。
第二十四条 思想教育
(一)订阅书报三份以上、杂志在五种以上,并有计划、有安排地组织老人看书读报。
(二)每月对老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时事教育,经常组织老人收看电视、收听广播,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
.
(三)定期召开大会和党内民主生活会,对进行思想教育,更好地发挥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对老人的思想问题要弄清原因,及时疏导化解。
(五)及时调解老人之间的矛盾,增进老人之间的团结。
(六)做好老人的思想工作,做到耐心细致,坚持正面说服、开导,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服务
(一)敬老院要为院内供养对象按现行标准集中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供养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经新合医疗按比例报销后,不足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救助。
(二)医务室配有专(兼)职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须持证上岗,落实各项治疗措施,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三)组织老人每月进行一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等健康防病知识的学习。
(四)入院前为每位老人进行体检,入院后每半年对老人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老人病历档案。
(五)老人患病,院方须负责及时治疗。对传染病人实行隔离;对重病、疑难病人要及时送往医院诊治,须住院时,要派人守护。
(六)严格保管和发放医药用品,做到每月核对一次库存,严禁滥发滥用;老人和工作人员用药,一律开处方、计价,每次开药不超
.
过当日量;老人药费专人立帐,工作人员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六条 护理保健
(一)根据住养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实行分级护理、分类管理。对自理老人实行常规护理,负责整理房间,打扫卫生;对半自理老人实行二级护理,负责整理床铺,送水送饭;对不能自理老人实行一级护理,负责喂水、喂饭、喂药、洗脸、擦身,每天查房1—2次。
(二)对患病老人要精心护理。重病号和精神失常者,由服务人员按医嘱定时喂药;对卧床不起的老人,要按时为其洗头、洗脚,定时翻身,经常擦背洗身,做到长期卧床老人不生褥疮,室内无异味。
(三)院内有供老人进行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的宽敞专用场地。
(四)健身室内备有必要的体育康复器材;经常组织老人进行有
关体能锻炼,定期组织老人开展散步、做体操等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精神慰籍
(一)建立老人与老人、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交流的氛围,让每位能开口说话的老人每天开口说话半小时以上,工作人员定期与老人谈心,并做好谈话周记(在个案记录中体现)。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办法,保持老人最佳的心理状态。
(二)定时组织老人收看电视、收听广播,并根据老人爱好,开展下棋、打扑克、讲故事等文娱活动,丰富老人的文化生活。
.
(三)每年组织行动方便的老人外出旅游观光一至两次;重大节日举行适合老人特点的文艺晚会和联欢会。
(四)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大型的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努力营造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老人社会交往和社会情感的需要。
第二十 值班服务
(一)院内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值班日志,认真记录;白班与夜班交接要有交接人员签字;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二)院长和值班人员每天查房一次,细心了解和观察老人身体和精神状况,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值班员和服务员,要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四)服务人员必须做到老人招呼随叫随到,耐心听取、妥善处
理老人提出的要求。严禁打骂老人,凡有打骂现象的,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辞退。
(五)按时为有病老人服药,送病号饭;帮助卧床不起的老人翻身和接屎端尿;对突发病老人要迅速送医院抢救。
(六)夜间值班要查看房间,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关好门窗;冬季要经常检查炉火和电褥子,严防火灾和煤气中毒。
(七)每晚熄灯前要清点人数,安排老人就寝。第二十九条 安全防护
.
(一)对老人住房和用具要定期进行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配备消防设施,经常向老人进行防火、防烫、防盗、防触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三)农副业生产所需的剧毒药品、农药等危险物品设专库(柜)存放,并有专人保管和安排使用。
(四)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五)发现老人思想波动、情绪反常,须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并做好思想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和非正常死亡出现。
(六)对久病不愈的老人, 要耐心开导,精心护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在散步、就餐、上厕所时,要有人搀扶。
(七)建立老人外出登记制度,原则上老人不得单独外出,必须外出的,须由院方安排专人或其亲属陪同。
供养对象的亲属或其所在村委会需接老人临时出院的,必须经院方批准,接送老人须由其亲属或村委会安排专人陪同,在院外期间发生与老人相关的费用,须事先通知敬老院,经院方同意后统一安排。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其亲属或村委会承担。
(八)设置亲友来访登记簿,对老人亲友来访,要热情接待,安排好食宿,并按规定收费。
.
(九)老人去世后,院方须及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村委会,并报告镇(乡);对非正常死亡老人,必须及时电话报告市民政部门,并在事后及时向市民政部门写出书面处理专题报告。老人去世后,要在“入院登记表”内注明死亡时间及原因。
(十)处理好已故老人遗物,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做到民主理财,精打细算,勤俭办院。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理清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立、使用正规帐簿、表报和收据,按国家财务规定处理帐务。
第三十四条 帐目收支往来要明细,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帐簿、单据年底加封存档。
第三十五条 购物单据需经采购人员、使用人员、保管人员签字
.
由院长审核签字后会计方可给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院内自产作物,一律过秤、记数、计价、报帐。
第三十七条 建立院内物资帐,配备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各种物品分类(分库)存放;建立库存物品出入库手续,每半年清点一次库存,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由村集体代管,并办理有关代管手续,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八章 院办经济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院内应具有一定面积的庭院经济用地,发展院办经济。
第四十一条 镇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四十二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种植、养殖和加工等“以副补院”活动。
第四十三条 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收入分配要合理,纯收入总额的25%用于扩大再生产,25%用于改善老人生活,25%作为参加生产活
.
动老人的报酬及院方对老人日常管理考核的奖励,25%用于工作人员的福利及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敬老院工作考核制度
1、健全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及院内考核机制。
2、安全是院内第一要务,全年无一起事故发生。
3、院内环境整洁,院民房间摆设合理,室内卫生、清洁。
4、严格按老人生活费标准,供养好老人生活,食堂卫生要绝对清洁,养成院民在食堂就餐习惯。
5、做好各类考核、请假审批登记制度及各种会议文字材料收集,档案分类管理。
6、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都江堰市农村敬老院考核标准(试行)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成果,进一步提高敬老院
.
的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保障功能,根据《都江堰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实施百分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统筹供养:(10分)
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上级下达的供养人数指标,记10分,每少1人扣1分,扣分不受本项分所限,每多1分加1分。
二、生活设施:(35分)
1、实现四通:通电;通自来水;通硬化路;通电话。计4分,每少一项扣1分。
2、五室、一厅、一库、一房(会议室、娱乐室、浴室、卫生室、洗衣室、餐厅、库房、伙房)设施齐全,记5分,每少一项扣2分,扣分不受本项分所限。
3、院民居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门窗、天棚、墙壁、用具经常擦拭清扫,室内设施定位摆放,保持床面清洁平整,床下及地面干净卫生,记10分,每发现一室次达不到标准扣1分,扣分不受本项分所限。
4、院民衣物穿戴整齐,内外衣定时换洗,敬老院对院民每月理发一次,根据季节不同安排好院民洗澡,记4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扣分不受本项分所限。
5、炊事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定期查体,合格上岗,厨房、餐厅有纱窗,生熟食品分存,菜、面板有纱罩,室内无苍蝇、无老鼠及鼠洞,无油污,无异味,炊具、餐具经常消毒(以有消毒柜为准)记5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扣分不受本项分所限。
.
6、厕所有专人管理,夏季每天冲刷一次,每周撒药,做到无蛆蝇,无恶臭并设坐便椅,记3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扣分不受本项分所限。
7、食堂清洁,饮食卫生,每周调整一次食谱,饭菜花色多样,节日改善生活,形成为老年人过生日制度,记4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扣分不受本项分所限。
三、院务管理:(35分)
1、建立健全“制度”,即会议学习、财务管理、生活管理、院民评议、卫生检查评比、安全、考勤、值班制度;“五项职责”即院长、会计(含保管)、卫生员、服务员、炊事员职责;“五簿册”即体检、评比、民主评议、值班、考勤册;“三定”即定岗、定责、定奖惩;“三评”即五好院民、先进工作者、文明房间;“二卡”即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人员登记卡;“三标准”即根据院民不同的身体状况实行常规服务标准、二级服务标准和一级服务标准。责任明确到人,落实民主管理,记10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扣分不受本项分所限。
2、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分级护理,对一般院民实行常规护理,负责整理房间,打扫卫生;对半自理院民实行二级护理,负责整理床铺,送水、送饭;对生活不能自理院民实行一级护理,负责喂水、喂饭、喂药、洗脸、擦身子、每天查房1—2次;对重病号实行昼夜值班服务。记15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扣分不受本项分所限。
.
3、定期召开院民生活会,及时开展五好院民、先进工作者评比活动,记3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4、院内各项账目日清月结,开支合理,每月向院民公布账目,无贪污、浪费和挪用、侵占院民利益现象,记4分,违犯者除不记本项分外,再从总分中扣10分。
5、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积极组织院民进行娱乐康复活动,每年度至少为院民查体一次,记3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四、以副补院:(10分)
完成市民政局下达的以副补院目标记10分,每少1000元口1分,每超额1000元加1分。
五、做好散居五保户工作:(10分)
敬老院要成为乡镇五保服务中心,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敬老院发挥老年人服务中心作用,工作人员每季度对他们走访一次,按时给他们发放粮款,并每年度至少为他们查体一次,在住房、医疗、衣服上有切实保障,对丧失自理能力的由村安排了专人护理,并建立了五保户登记档案。走访记录和查体档案,记10分,每有一项或一人次落实不好扣 2分,扣分不受本项分所限。
六、严格执行《都江堰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规程》
因供养措施不落实或管理不善,出现失火、被盗、集体上访、院民非正常死亡等严重问题的,除追究院长责任外,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选资格。
综合以上各项,得分在90分以上为先进敬老院,得分在110分
.
以上的为优秀敬老院,先进敬老院和优秀敬老院除通报表扬外,再分别给予600元和1000元的奖励。
都江堰市敬老院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一)敬老院每周组织一次政治学习,重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培养五保对象遵纪守法意识;
(二)加强公共财产的管理,敬老院的房屋、床位、活动室的桌椅、电视机等均属集体财产,要认真登记造册,明确专人保管,责任到人。要防止公共财产被认为损坏、偷盗,对蓄意损坏的要按规定赔偿,并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院民管理,敬老院的院民要遵守院内有关规定,外出必须请销假,外出时间较长的,须与院长保持经常性联系;
(四)要认真开展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对敬老院的重要事务及财务开支情况及时进行公示。每半年开展一次院风评议活动, 保证院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安全制度
(一)不准擅自更换灯泡或擅自接电线、插板等,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二)不准吵嘴、打架,以防造成摔伤事故;
(三)不准在床上躺着吸烟,不准在厨房灶后堆放柴草,以防造成火灾等事故;
(四)不准过量饮酒,以防造成醉酒伤人事故;
(五)不准体弱、有病老人单独上街,以防病倒途中或遇车祸;
(六)不准吃变质的食物,以防食物中毒。
卫生制度
一、饮食卫生:餐具坚持每周消毒一次,病号餐具分离消毒保管;
切菜刀和砧板要生、熟菜分开;不吃腐烂变质食物,严防食物中毒。
二、房间内不准烧任何食物,保持房间空气新鲜。
三、环境卫生:分片落实到人,天天清扫;每月组织一次全院大扫除,清除杂草什物;不得在院内乱堆垃圾,公共厕所每日冲刷一次。
四、内务卫生:对内务日理一次,确保房间卫生整洁,东西摆放有序;每半月大扫除一次,保持窗明几净。
五、个人卫生:院民夏季坚持每天洗澡,勤换洗衣服;冬季督促院民勤换、勤洗、勤晒衣被,每月洗澡不少于二次,养成良好卫生习
.
惯。
食品卫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敬老院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五保老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敬老院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农村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食堂与五保老人集体用餐的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督查、敬老院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菜场所及用餐场所。
.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2平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的坡度易于清洗和排水;
(四)配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
(五)制作冷荤凉菜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设施。
第七条 食堂须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等清洗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混用。
第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储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持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要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食品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分管五保老人集体用餐的工作人员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老人集体用餐必须当场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保质期限的是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厨、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底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须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与有毒、不洁物接触。
不得向老人出售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物。
第十七条 敬老院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 食品在烹饪后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须在高于60℃或底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加热后方可继续食用。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要领。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在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上岗前、处理食品原料后及便后用肥皂或流动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还须洗手消毒;
(三)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加工食品;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建立院长食品卫生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
实行承包经营食堂的,敬老院必须把食品卫生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和条款写进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敬老院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食堂要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要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人员的监督。敬老院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人员随意进入敬老院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确保五保老人用餐的卫生安全。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应当对五保老人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五保老人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品。
第二十 各级民政行政部门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敬老院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敬老院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敬老院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行政部门须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敬老院食堂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
加强对敬老院食堂与五保老人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须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是源性疾患等突法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向所在地乡镇及民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和现场,以供相关部门查明中毒事故原因;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敬老院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五保老人事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工作人员和责任人,民政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五保老人集体用餐:以供五保老人用餐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五保老人普通餐、五保老人营养餐、敬老院举办各类活动为五保老人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敬老院自办食堂、承包食堂专门为五保老人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充分发挥入住老人特长,利用院内空闲土地开展蔬菜种植、家禽喂养、手工产品等副业生产,不断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院长全面负责,认真行使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内部人员目标管理、考核,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院长职责
一、主持院内全面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全面落实五保供养。努力把敬老院建设成思想活跃、环境优美、生活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精神文明窗口。
二、制定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抓好落实;并定期向市民政局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切实安排好院民生活,积极组织院民参与伙食、内务、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抓好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督促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尽职尽力。
五、积极稳妥地发展院办经济实体和蔬菜生产,不断增强敬老院的经济实力,努力改善院内设施,提高院民的生活质量。
六、严格财务审批制度,管理好院内各项财务收支。
七、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评考绩和对院民的评比工作,开展争先
创优活动。
.
工作人员责任制
一、服从院领导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各项专业技能,树立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的思想。
二、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请假。
三、认真做好院民的日常服务,对病员要按等级标准落实护理职责;做到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文明待人,周到服务。
四、协助院领导及时调解院民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教育院民以院为家,做院民的贴心人。
五、负责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做到卫生天天打扫,内务日日整理,东西摆放整齐统一,保持院容整洁美观。
六、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按时为院民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院民身心健康。
七、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搞好换季衣被等物品的收发保管,以及防火、防盗工作。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
医务人员职责
.
一、负责入住五保人员基本医疗、康复和疾病预防工作。
二、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随院长按时查房,随时掌
握五保人员的健康状况。
三、建立五保人员病历档案,按要求填写死亡登记。
四、组织对疑难病例进行讨论,对病人会诊和决定是否住院治
疗。
五、做好药品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六、做好免疫疾病防治、卫生宣传工作,负责对五保人员进行
基本卫生知识教育。
七、负责新入院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复审,杜绝传染病在院内部
流行。
九、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八、监督炊事员搞好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
炊事员岗位责任
一、按照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各种食品的加工制作,保证食品质量。
二、服务周到,礼貌待人。
三、遵守作息时间,准时开饭,不擅离职守,不脱岗、串岗;
.
四、服从分配,按质、按量、按时烹制饭菜,做到饭菜可口,营养合理;
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操作工具,合理使用原材料,节约水、电、煤、气等用料;
六、严格遵守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搞好厨房、餐厅卫生,保证不让老人吃有异味变质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七、上班前将工作服穿戴整齐,厨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另搞标准开小灶;
八、自觉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烹饪技术;
九、服从主管领导调动,维护好厨房灶具、设备,做好开餐准备工作。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财会人员要自觉遵守财务纪律,按会计制度办事,管好用好资金,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月月公布,实行民主理财。
二、对五保供养统筹经费、接收的捐赠款(物)、地方财政拨款、农副业生产的收入等,必须做到收支帐目清楚,账款(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各类库存物资,要逐项逐件造册登记,建账立档,定期清点;发放要有清单,做到有据可查。
.
四、坚持院长一支笔审核、局领导审批手续,所有财务开支以及购买物资要有人证明和有人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名,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报销;对手续不符的,财会人员可以拒付。
五、院办经济实体的财务报表,要按月及时汇总、上报。
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工作计划等重大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工作。
二、听取院见,解决院民实际问题,协助院方开展各类活动,提高院民互助积极性。
三、管委会成员要参与院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及院内生产、生活、卫生、财务等方面的参与,负责实施民主监督。
四、每周安排食谱,要预先征求院见,做到荤、素菜搭配合理,口味调剂得当。
五、对购置的生活用品,实行工作人员与院民共同验收核实;对存放粮油等物品的仓库,指定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专人负责管理。
六、每周组织管委会成员进行一次卫生检查,组织院民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考评,年终进行总评。
院务管委会学习制度
.
一、每周召开一次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会议,汇报、布置院务管理工作,表扬好人好事。
二、每月召开一次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对院长履行职责及伙食、物资、财务、卫生等工作展开民主评议,提出建议,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三、每周三下午为全院工作人员、院民学习日。
四、每周五为全院劳动日,组织、动员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院内大扫除,擦洗门窗、拖地板及菜园锄草、拔草等力所能及的劳动。
五、每周四下午为院务管理委员会活动日,具体内容:
1、组织院务管理委员会所有人员对院内环境、室内卫生、蔬菜生产、食堂卫生等工作进行检查、评议。
2、向院民报告上周财务及老人生活、水、电等开支情况,及本月生活费打算,听取院见,接受院民监督。
3、组织开展自评、院民评议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评议院民活动,做到评议结果上墙,并对表现突出者佩带大红花。
敬老院值班制度
一、值班时间:每日17:30——次日8:30,负责院内的一切安全管理,清理各房间老人人数、观察老人情况,并做好当班记录。
.
二、负责所有院民房间按时入睡,按时关灯,按时起床,保持老人有效睡眠。
三、检查所有室内门、窗、水电、电视是否关闭等安全防范工作。
四、注意特殊老弱病残老人护理检查工作,注意身体变化情况。
五、严禁闲散人员在院内吃住。
院民守则
一、积极参加院内的各项活动,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到以院为家。
二、尊重领导,服从管理,搞好团结,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争做文明院民。
三、保持和维护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生活用品摆放要服从院里统一规定。
四、不浪费粮食,节约用电、用水、用钱。
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酗酒,不得谩骂顶撞工作人员,讲文明,讲礼貌。
六、外出走亲访友履行请示登记手续,不经院方同意,不私自外出。
七、积极参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自觉锻炼身体,促进身体健康。
.
都江堰市农村五保人员入住敬老院协议(样本)
甲方: 乡(镇)乙方: 乡(镇)敬老院
丙方: 乡(镇) 村民委员会
丁方: 乡(镇) 村村民
为了确保入住 乡(镇)敬老院五保老人的生活,使其安度晚年,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经 乡(镇) 村民委员会初审, 乡(镇)审核,都江堰市民政局审批,同意丁方入住 乡(镇)敬老院,由乙方接收集中供养。为明确职责,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按照五保供养规定,将五保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处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2、建立五保人员集中供养的管理运行机制,在村民委员会建立五保供养联系员制度。
二、乙方责任:
.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和法规。
3、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2、为五保人员提供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
4、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
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三、丙方责任:
1、协助做好在院老人的思想工作。
2、五保人员自愿出院,妥善安排出院老人的日常生活;接受敬老院退回的五保老人并妥善安排生活。
四、丁方责任:
3、五保老人去世后,协助敬老院处理其安葬等事宜。
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丁方在院期间因违反规定或不服从安排,屡教不改的,乙方有权让其出院。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市民政局各一份,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乡(镇)(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乡(镇)敬老院(盖章)
.
法人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 乡(镇) 村民委员会(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丁方: 乡(镇) 村村民(盖章)
年 月 日
都江堰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样本)
甲方: 乡(镇)乙方: 敬老院
丙方: 乡(镇) 村民(五保对象)
为维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本地的实际, 乡(镇)、 敬老院、五保对象 三方签定五保集中供养协议:
一、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统一提供吃、穿、住、医、葬等基本生活保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
二、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原则,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
三、五保供养形式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入院自愿。
四、财产处理
(一)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敬老院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二)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敬老院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三)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市民政局各一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乡(镇)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敬老院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五保供养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敬老院五保人员入住登记表
五保证书编号: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住址 亲属 性别 出生年月 房号 入院时间 护理级别 地址 亲属 .
电话 特长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入住人员签字 填表人员签字 备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tra.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