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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金使用范围

来源:星星旅游
 企业现金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六、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常见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确标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限同城内);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限同城内,包括余杭和萧山)。 支票的填写:

1、 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举例: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 2006年2月13日: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2、 收款人:

(!)、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由于有的银行各营业点联网,所以也可到联网营业点取款,具体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3)、转帐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帐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帐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3、 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例如:工行高新支行九莲分理处 1202027409900088888 帐号小写。

4、 人民币(大写):数字大写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亿、万、仟、佰、拾。 注意:“万”字不带单人旁。

举例:(1)、289,546.52 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贰分。 (2)、7,560.31 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 此时 “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3)、532.00 伍佰叁拾贰元正

“正”写为“整”字也可以。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425.03 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 (5)、325.20 叁佰贰拾伍元贰角。

角字后面可加“正“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

5、 人民币小写: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羊”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6、 用途:

(1) 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2) 转帐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等。 7、 盖章: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 8、 常识: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

(6)、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背书注意收款人名称和背书章的名称要一致

容易出现的错误 日期填写错误 收款单位与背书单位印鉴不符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可以开给个人。

依据:1997年9月19日 银发[1997]393号《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 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职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⑦零星支出;

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现金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现金”科目的的使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3、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所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企业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个人)”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个人或单位)”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

5、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由企业财务部门单独拨给企业内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自备用金中支付零星支出,应根据有关的支出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财务部门根据内部各单位提供的备用金报销清单,定期补足备用金,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

除了增加或减少拨入的备用金外,使用或报销有关备用金支出时不再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80908   【实施日期】 198810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章名】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帐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章名】 第三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帐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十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编辑本段]现金的概念

  是指立即可以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它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可以有效地立即用来购买商品、货物、劳务或偿还债务。它是企业中流通性最强的资产。可由企业任意支配使用的纸帛、硬币。现金是我国企业会计中的一个总账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入货币资金,列作流动资产,但具有专门用途的现金只能作为基金或投资项目列为非流动资产。 [编辑本段]

现金的范围

  现金1:库存现金,这是我国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使用的概念;

  现金2: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包括支票账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存款)、流通支票及银行汇票,这是美国会计中采用的概念:

  现金3:现金2加上3个月内变现的有价证券,这是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和论及现金管理时采用的概念。[编辑本段]

现金的规定

  备用金、数额固定、用于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根据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之间的结算款项应通过银行统一办理,禁止用现金结算。但每一元都通用银行结算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方便零星开支,为企业各部门设立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金额固定,实行先领后报,用后实报实销,同时按实际支出数足备用金,这种方法也称为定额预付法。

  在我国会计核算中,备用金一般作为其他应收款,而不作为现金。[编辑本段]

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

  2.支付职工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以及各种劳保、福利,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4.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5.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经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编辑本段]

现金的序时核算

  为了全面的、连续的、序时的、逐笔地反映和监督现金的收入和支出、结存情况,防止现金收支差错及舞弊行为的发生,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有库存外币现金的企业,各种外币分别设置账”。

  “现金日记账”由会计部门的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款凭证和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填制的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的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与库存现金的实际数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如果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月份终了,还应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现金日记账一般采用收、付、余三栏式也有采用多栏式的。[编辑本段]

“现金日记

现金的总分类核算

  为了总括地核算和监督库存现金的收、付和结存情况,应设置“库存现金”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其借方反映库存现金的增加,贷方反映库存现金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如有外币现金的收付,则应在现金科目中分别按不同的币种开设现金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管理的决定》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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