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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车管理制度

来源:星星旅游
胶轮车运输管理办法

为规范矿用防爆胶轮车在井下的使用管理,杜绝由于管理不到位及操作失误而造成事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安全管理规定

1、机电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胶轮车管理台账。 2、驾驶车辆状态完好、设施齐全方可运行。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验检修和运行动态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卸车辆安全保护设施。司机下井必须穿工作服,佩戴自救器、矿灯、安全帽、定位卡。车辆配备合格的便携式干粉灭火器。

4、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具备自救和现场急救相关技能。开车前,对车辆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5、驾驶员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集中精力,并且要按照指定路线运行,做到“拐弯呜笛,减速慢行”,违反规定,严肃处理。

6、所有运行的车辆必须声光齐全,前有照明,后有尾灯,刹车良好,拉煤车辆严禁乘人。

7、胶轮车行驶中,车辆与行人相距20米时必须减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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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待人员在安全地方躲避后,方可继续行驶;行人严禁用矿灯照射驾驶员。

8、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挤撞管道、电缆、风门、风筒、皮带架等设施,随时注意巷道中的标志和警示。

9、车辆运行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在车辆前后20米以外的位置设置醒目的标志及路障,并尽快拖走,不得影响正常交通运输。

10、车辆拉运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设备时,必须捆绑结实牢固。

11、车辆严禁“三超”:超载、超速、超车运行,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物体。不得随意拖挂其他车辆运行,确需拖挂的,必须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矿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运行。

12、井下严禁随意停放、停留检修车辆。需要停放检修车辆时,必须停放在躲避硐室或指定地点。

13、所有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20千米/小时。

14、在同一巷道中同向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15、在井下装卸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

16、停车必须熄火并拉紧手制动器。确需在坡道上停车时,必须制动锁车、挂档并将车轮下用物料垫稳刹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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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罚规定

1、运输过程中撞坏电缆,造成停电事故,影响全矿停产者,按照事故分析报告结果处理。

2、运输过程中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者;责任人罚款500元并包赔对方损失。

3、车辆转向制动系统失灵,继续使用者,罚款200元。 4、司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柴油机、制动系统等主要零部件损坏;罚款200元。

5、司机注意力不集中,运行途中发生撞墙帮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变形受损;罚款500元。

6、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存在严重隐患现象,罚款200元。

7、未按规定路线、信号指令行车;罚款100元。 8、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运行及通风不畅通;罚款300元。

9、未配备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的;罚款100元。 10、通过风门、横川口、人员密集区域未鸣笛示警,减速慢行;罚款100元。

11、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管路有跑、冒、滴、漏现象;罚款200元。

12、未按规定装车,超载、超速;罚款200元。 13、运行期间有超车现象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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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违反矿井运输其它管理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每项罚款200--500元。

15、本规定适用于在榆卜界煤矿施工的所有车辆。

榆林市榆阳区农垦榆卜界煤矿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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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车运输管理办法

榆林市榆阳区农垦榆卜界煤矿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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