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精算理论及其应用研究
作者:陈炫均
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9期
【摘 要】在现代商品社会中,为了将商业风险最小化,出现了保险这种方式,并且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而精算理论是一种非常科学的理论方法,对于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对保险精算理论做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后,本文通过对保险精算的概念和基本原理进行阐述,分析中国保险精算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与发达国家的对比,提出了加快中国健康保险精算事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保险精算;现状;对策 一、精算及保险的概念 (一)精算的概念
精算,简单的说就是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运用现代数学、统计学、金融学及法学等的各种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各种经济活动中未来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管理,是现代保险、金融、投资实现稳健经营的基础。精算学在17世纪末期成为一门正式的数学学科。这些长期保障要求资金被储存起来以备将来的保险金支付。这就需要评估未来的不确定事件,例如随年龄增长死亡率的变化,要求不断发展对储蓄及投资基金进行贴现的数学技术。 (二)保险的概念
相对于日常用语来说,保险作为一门学科有着非常重要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保险可以表示成保证或者确定的意思。然而作为专业用语时,保险可以作为具有经济补偿手段的特定含义。因此保险属于经济范畴,是指保险人通过集中保险费以建立风险基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用来转移风险。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要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投保人按合同规定向保险人(公司)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精算基本原理 (一)确定年金
年金是指在相同的时间段里,支付等额的付款。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年金的实例。例如汽车贷款、房屋贷款等。在原来,年金主要指每年一次的付款,现在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可以用到很多正规渠道的等量时间间隔的金额。年金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付款和时期。年金又可以分为两类,一个是确定年金,另一个是风险年金,其区别的依据是年金的构成要素是否有确定。风险年金指的是没有固定付款金额的年金,例如生命年金。这种年金是在人活着时才能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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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年金。确定年金是在固定时间有固定金额的年金。例如房屋贷款,购买一套50万的房子,进行分期贷款,可能是先支付20万,然后以10年为时期,每月末支付2500元的房屋贷款。
(二)利息的测度
在人寿保险中,损失率不能作为评定费率厘定的标准,主要依据是预定利率和预定死亡率。这两个评定要素受偶然因素的影响较小,并不是处在变化之中,可以对其进行稳定的测定。
三、我国保险精算存在问题 (一)对保险精算工作缺乏重视
虽然在全世界范围内,保险业务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是在我国国内,整个保险界对精算缺乏足够的重视。大多以粗放经营为主。对于业务经营的决策参与程度,精算责任人和精算师的参与程度很低。保险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复杂性,国内主要将重视度放在了短期的商业健康保险上,对于精算的重视程度不够。这就严重阻碍了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二)保险精算内容过于单调
目前,我国国内的保险精算工作内容过于单调,很多公司不愿意提高原产品的费率,而是选择研发新的产品。健康保险精算人员的日常工作主要涉及住院津贴保险、高额医疗费用保险和其他社会医疗保险补充产品。综合医疗费用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替代产品的精算工作刚刚开始。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等疾病保险的精算工作一直被认为属于寿险精算,而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开发还在酝酿阶段。由于整个保险精算工作的滞后,目前国内的健康保险精算师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政府部门中所起到的作用也非常小。 (三)缺乏专业的保险精算人才
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精算师的工作和努力。在发达国家,从事精算工作的专业人才非常多,并且非常有经验。而国内,很多财险公司缺乏专业的精算人员,并且无法发挥其专业作用。然而很多外国的精算顾问却活跃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上,这也说明了我国保险行业缺乏专业的精算人才。
(四)缺乏专业的精算标准
在国外,精算师在处理问题时,总是将精算标准作为工作准则。而精算标准的完善程度也可以用来评价一个国家精算的发展水平。在我国,保险的标准由于涉及的因素过多,因此没有出台。由于整个健康保险精算工作的滞后,目前国内的健康保险精算师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政府部门中所起到的作用也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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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我国保险精算水平的应用措施 (一)加强精算专业人员的培养
我国应加强对精算专业的培养力度,在精算专业学历教育和工作继续培养中,要加强精算的专业培养和资格考试。中国的精算师队伍整体呈年轻化趋势,保险的业务也为他们提供了很好的学习和锻炼机会,使精算师队伍不断走向成熟和壮大。 (二)优化保险精算工作内容
保险精算工作不仅仅是对产品进行价格评估,还应该加强对保险准备金付偿能力的评估,深入分析保险理赔数据,对保险业务进行精算监督,要严格按照保险理赔程序,保护被保险人权益。
(三)建立和完善保险精算标准
保险精算标准不仅是保险精算师要遵守的专业技术标准,还是保险精算体系的制度框架。由于我国的保险处于起步阶段,产品比较单一,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我们在制订保险精算标准时应立足于当前实际,有选择的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健康保险精算标准的制订只是一个起点,最终目的应该是建立一整套规范健康保险精算师行为和指导其工作的自律体系。 五、结论
由于我国保险精算力量的薄弱,特别是精算师职业发展的滞后,使得我国的保险精算工作和保险精算师的成长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距保险实践的要求也差之甚远。因此,应进一步提高国内保险和精算界对保险精算的重视程度,加强保险精算师队伍建设,鼓励他们与发达国家的保险精算师进行专业方面的相互交流,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我国保险精算事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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