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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制度(范本)精选范文

来源:星星旅游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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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为住户创造个生态的生活环境, 加强我小区区园林绿化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具体状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小区绿化管理实行职责包干制, 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 负责管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 严防损坏。

第二条:包干单位的绿化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 要忠于职守, 爱岗敬业, 努力学习, 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 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 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 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三条: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 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 不得损毁绿地。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要贴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思考绿化, 对妨碍绿化的, 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五条: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 定期松土、定期施肥, 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 造型树等, 施水要充足, 到达水肥充足, 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次, 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 要以预防为主, 平时多检查, 按不样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 应挂药包, 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 并用心配合市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说明使用, 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布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小区内要经常打扫, 持续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 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 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 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 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 作到室内摆花, 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 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 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 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_大小、颜色正常, 般条件下, 无黄叶、卷叶、焦叶, 正常叶片保存率95%以上。针叶树针叶寄存3年以上, 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乔木和小乔木被病虫危害株数不得超过1%, 无虫蛀, 病害落叶, 枯黄萎蔫, 死亡等症状出现, 主干, 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 较细枝上平均每30cm长度不得超过2头, 叶片上无虫粪、虫网, 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5、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 控制及时有效, 用药科学, 方法得当, 无药害发生。

6、花灌木:苗木生长旺盛, 叶色鲜亮具有光泽, 冠幅丰满, 群植时株行距均匀, 高低错落有致, 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栽植地或株下无垃圾, 杂草;土壤疏松, 墒情良好, 每年秋季施基肥次, 根据其生物学特性进行修剪造型, 确保植物造型美观大方, 及时清理枯死衰败枝条, 种植区域内无缺株现象。

7、绿篱、模纹等整形植物生长旺盛, 枝叶繁茂, 整齐致。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 正常叶子保存率95%以上, 无枯死衰败苗木, 无明显病虫害发生, 无杂草野树, 乱挂乱扯, 无杂物及垃圾附着, 无缺株。脱脚、断带现象。株行距均匀, 种植地土质疏松, 肥沃, 墒情好;修剪及时, 到达图形清晰美观, 曲线圆滑, 三面平整。

8、草花:生长旺盛。花繁叶茂, 冠幅丰满, 无明显病虫害发生, 无杂草, 无旱象;广场、街道、园内彩化造型新颖, 整齐美观, 无破损、凋谢、残缺现象。

9、草坪:植物生长整齐, 长势旺盛, 色泽均匀嫩绿, 无杂草、无疯长现象, 覆盖率99%以上, 修剪均匀整齐, 无漏剪、少剪现象, 草地平坪边缘切整齐, 效果好, 修剪后及时清除草屑;适时, 适量, 适法施肥, 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 及时浇水, 无旱象, 入冬后草坪全面浇冬灌水, 冷季型草坪绿色期, 不得少于300天, 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 防治及时有效, 用药科学, 方法得当, 无药害发生。

10、地被:植物生长旺盛, 叶色正常, 开花适时繁盛, 土壤疏松, 覆盖率99%以上;栽植株行距均匀, 高低整齐, 品种或花期致, 及时清理残花败叶;绿地内无杂草, 及时浇水, 无旱象;适时、适量、适法施肥, 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 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 防治及时有效, 用药科学, 方法得当, 无药害发生。

11、按照宜植必植原则, 棚架、花架处种植攀缘植物和藤本植物应根据不样的攀缘特点, 及时采取相应的绑缚、牵引, 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 植物生长良好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 且花繁色艳。

四、园林设施管理

1、园林设施完整率达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 景石、小品清洁完整, 果皮箱、导向牌、栏杆定期油漆, 残缺、破烂的及时维修、更换;桌椅等休息设施干净整洁, 无乱贴、乱画现象, 健身、休闲娱乐设施及时维护、修缮, 保证安全。

3、各类灯饰、喷泉、喷灌等水电设施运行良好, 及时维护和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湖、渠、池等水面清洁、无漂浮物, 警示牌醒目、完备, 定期更换;喷泉严格按照规定定时开放, 并能保证各类应急要求。

4、公厕全天坚持干净整洁, 做到地面无垃圾、污垢、便溺, 无蚊蝇蛆虫, 无异味。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三):

为把小区建成环境整洁、优美、礼貌的住宅小区, 特制定小区绿化管理制度。

、绿化管理标准

1、小区内植物无杂物, 无浓浮灰, 坚持叶色翠绿。 2、各类植物无枯萎、凋谢现象。 3、草坪修剪整齐, 无高低不平现象。 4、枝叶修齐整, 无乱现象。

5、草坪干净无纸屑、杂物、坚持干净。 6、各类植物无病虫害。

7、严格管理草坪禁止人为踏坏, 影响美观。 二、绿化管理具体规定

1、物业绿化管理人员是本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职责人。负有培植、维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职责如下:

(1)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化, 保证绿地面积, 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 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档次;

(2)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草和病虫害, 修枝剪叶、补苗、浇水。大棵的树木要予以造型, 丰富绿化资料;

(3)坚持绿化地清洁, 必要时进行封闭养护, 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 让其生长茂盛;

(4)劝阻和制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5)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 使保护绿化, 美化住宅区成为小区的共识, 构成良好的风气, 自觉爱护小区内的草木。

2、本住宅区住户是本小区绿化的受益者, 负有爱护绿化、管理绿化的义务, 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任何人毁坏花木, 践踏草坪;

(2)严禁偷摘花草、攀登树木、涂损园林小品;

(3)严禁在绿化地内任意开挖、堆放物品, 倾倒垃圾和抛洒杂物及设置广告牌;

(4)严禁在草坪上踢足球, 打羽毛球、遛狗;

(5)严禁在绿的上停放自行车、人力车、助动车、摩托车等; (6)严禁出租车、轿车等驶入草坪;

(7)严禁在树上、建筑物上拉绳、晾晒衣物被褥; (8)装修要礼貌施工, 不准在绿化带丢放建筑垃圾;

(9)提倡鼓励小区住户在围栏内布置花草, 阳台上种植花卉, 增设小区景观。阳台置盆景要有保护架等安全措施;

(10)严禁楼上向下乱扔杂物, 泼污水等不礼貌行为, 对教育无效者除责令清扫干净外, 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 造成绿化带花草树木损坏的, 赔偿金律由职责人支付, 未成年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支付。对进取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 给与罚款收入的50%作为奖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 不听劝阻、难、辱骂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 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绿化管理工作流程

1、浇水:根据不样的季节、气候, 以及草皮生长期、植物品种决定浇水时间(上、中、晚)和浇水量。

2、施肥:根据土质、植物生长期、植物品种和培植需要, 决定施肥种类及用量大小。

3、清除杂草及松土:根据季节、草坪生长状况对所辖草坪内的杂草进行清除并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松土以利于草皮的生长和规范。

4、修枝整形:根据植物的形状, 以利观赏为目的, 以植物品种及生长情景等因素进行修剪整形。

5、除虫: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及时实施综合治理, 通常在病虫害高发时, 施以药剂杀死病虫, 以确保植物能良好生长。

6、禁止事项:禁止任何人踏入草坪并在树枝上吊拉、折枝、悬挂物件, 严禁铁线紧箍树干, 影响树木生长, 严禁任何公民在草坪内以体育锻炼为形式损伤植物。

7、防止损坏, 加强宣传教务及保安巡视, 树立告示牌, 防止人为毁坏, 做到预防在先。

8、定期洗尘:由于草坪仅靠道路, 人与车辆流动多尘土飞扬, 会影响树木生长和美化效果, 故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草坪及树木、用水喷淋清洗。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四):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 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实行统目标、统指挥、统标准、统规划、统实施原则。透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 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设立市绿化指挥部, 统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 由市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如确需改作他用的, 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 必须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_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次, 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 要以预防为主, 平时多检查, 按不样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 应挂药包, 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 并用心配合市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说明使用, 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布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小区内要经常打扫, 持续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 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 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 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 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 作到室内摆花, 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 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 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 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_大型公共建筑设施, 应当进行环境设计, 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 不低于35%;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 不低于3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 在贴合城市公共安全和景观要求的前提下, 应当尽可能进行天台和屋顶绿化。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0%, 在旧城改造区的不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 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 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 不低于20%。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25%。

第十_大学校绿化管理力度, 特制定以下制度:

、学校绿化的总体规划、布局设计必须委托园林部门规划设计, 校长室进行充分论*, 贴合校情给予设计方案认可。校内绿化的实施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 依据绿化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严格进行, 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 实施过程中必须调整规划的应经过校领导团体研究决定后, 方可实施。

二、学校绿化管理职责人为绿化管理员, 学校绿化管理机构是以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绿化管理员组成的绿化工作领导小组, 团队牵头, 绿化管理员挂帅对学校内各类树种、盆景挂牌, 落实对口班、团、队, 划分维护监管职责区域职责到班, 构成学校绿化维护网络。

三、学校绿化实施计划均由总务处编制, 报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经校长室论*审批后再由总务处根据计划进行实施, 公共部位的盆景、花卉合理摆放, 适时调整以及移盆、分植、养护。

四、学校绿化凡名贵、常绿盆景、四季花卉以及地栽乔木应根据树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造册, 建立健全必要的绿化管理台帐。凡出现自然枯死, 萎谢的必须由绿化管理员填写注销单经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签字后才能销帐, 人为因素造成的枯死, 萎谢追究管理者的职责, 并与奖金或承包费挂钩。

五、学校以及有关处室四季摆放的盆景、花卉, 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出学校, 绿化管理员也不得随便赠送他人, 学校教职工也不得将个人的盆景花卉带到校内存放。凡发现有人将校内盆景花卉带出学校, 门卫必须凭总务处开具的出门*放行, 教职工个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内养护的, 在进校时应先到总务处登记注册, 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律作为校产所有, 办公室及公共处室的盆景、花卉摆放均由绿化管理员统安排调度, 其他人员不得自行选择摆放。

六、学校绿化的全年养护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养护管理队伍。养护协议年订, 养护费用凭养护单位供给的花木销售剪额*年底次付清。养护过程出现的枯死、冻死、干死的树木、灌木、常绿观叶植物均按原采购价赔偿或赔偿同规格同品种的树木、盆栽。

七、学校绿化中的乔木、盆景、花卉、草坪师生共同维护, 任何人不得随便踩踏草坪、攀摇树杆、采摘花朵, 凡发现有人恶意损坏校内树木、花卉、草坪者从重处罚, 除给予批评、通报和必须的纪律处分外, 还处以三倍以上罚款。体育课、课外活动课体育教师要加强常规巡视。安排分散活动时, 应充分注意远离绿化带, 禁止学生在南侧云梯、单杠处模仿灌篮和足球*门动作, 以及在直道南北两端投掷实心球, 以避免踩踏绿篱和撞击围护木栏。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九):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 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 坚持现有绿化存量, 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 着重生态环境改善, 使每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 因地制宜, 各类绿地功能合理, 满足不样人群的使用要求, 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 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

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 施工必须有设计。以科学的态度, 按照季节栽种不样树种, 适地适树, 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 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 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俭型园林的原则

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俭各种资源,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 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

昆明四季如春, 年温度变化不大, 但干、湿季分明, 每年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 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 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 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保证500米服务半径, 大力建设城市公园绿地, 建设城市湿地公园, 打造城市风景林。

城市改造项目中的绿地履行报批手续, 以保存现有绿化为原则, 不得随意砍伐、移栽修剪树木。

新建道路绿化以常绿乔木绿化为主, 满足道路绿地率指标要求。

树木栽种按照昆明市园林绿化树木种植月历(见表)的要求, 选择适合的树木进行栽种。保证栽种成活率达95%以上。

四、绿化指标要求

()公园绿地绿化指标必须满足《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80%, 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 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0%, 旧居住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三)道路绿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城市干道绿化普及率98%以上, 道路绿化达标率在80%以上。

(四)附属绿地、防护绿地满足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五、园林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进步加强园林绿化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绿色图章制度》、《昆明市城市绿

线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昆明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 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城市绿地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

(二)城市绿地布局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 编制规划设计。

(三)城市公园绿地按照不样地域、不样地段、不样服务人群进行规划设计, 因地制宜, 设置休闲、康体锻炼、儿童游嬉等资料, 设置避灾场地, 绿化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 适地适树, 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和小环境。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四)城市道路绿化以组织车流、方便行人行走为主要功能, 兼顾绿化、美化环境, 提高绿化覆盖面积的功能。坚持经济、适用、美观、自然的原则, 遵循本地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 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 修建道路时保留原有的古树名木和绿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树木, 凸现城市地域绿化特色。

(五)居住区绿化要满足居住环境的需求, 布置相对集中的中心绿地, 并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所。

(六)城市绿地设计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 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 提倡建设节俭型绿地, 施工节俭, 中水回用、管养方便。

(七)城市中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不得移栽。

(八)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方案按规定报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审批管理

()各类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在经规划部门审批, 获得《规划许可证》后, 报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指标、绿化方案审批。

(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指标进行绿色图章审批, 根据项目单位供给的图纸和绿化方案前往实地查看, 并按规定进行指标核算, 贴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三)主城范围内建设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规划方案需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后, 方可实施。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规划方案由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提交审批的绿化规划方案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深度要求提交图纸和说明书。即:现状分析图、竖向规划图、总平面规划图, 植物规划配置图, 重要位置的纵剖面、横剖面图、1-2个主要园林建筑单体方案和说明书。

(五)各县(市)、区按照要求, 对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成果进行归档。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十):

第条: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构建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体系, 实现园林绿化高效、精细管理。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 应当先修改规划, 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确需增设的, 应当贴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 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 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理解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改变。

第: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 以植物造景为主, 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乡土树种的运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 同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的景观风格, 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 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 经综合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由其养护管理职责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供给物业服务的企业负责,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 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 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 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八)在团体土地上建设的小公园和街旁绿地等农村绿化, 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团体经济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 坚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 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 确需迁移、砍伐的, 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已占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 限期归还, 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 协商确定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资料, 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和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 按规定由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 占用者应当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损害, 承担赔偿职责。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确需开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 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乡建设需要;

(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 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砍伐、迁移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的树木, 应当报本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

砍伐、迁移本规定第十条第()项规定以外的树木, 经本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 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委托绿化施工企业实施, 所需费用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负责。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 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 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 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 及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 申请人应当供给以下材料, 征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 (二)情景说明

1.拟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等情景,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原因;

2.占用绿地的时间段、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景, 占用绿地的原因;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同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 按规定需经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地级以上市批准。

同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 由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按规定报市、县(市、区)批准。

第二十条: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职责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道路附属绿地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保护管理。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私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保护管理。

(五)散生在林地、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由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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