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表彰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突出表现和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文献成果,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专业技术的发展,促进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按照本办法加以奖励。
第二条 根据教师的突出表现及其取得的成果,教育部决定实施以下奖励: 1.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在本学期教学和指导成果优秀的教师; 2.科技成果奖:奖励发表学术论文
or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并发表于公开期刊,或获得授权专利 or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并发表论文的教师;
3.社会服务突出奖:奖励累积做出显著贡献的教师,例如参加或承担宣传重要学术理念、
精神或,在特定领域义务服务,支持学校社会服务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 4.教学出版优秀奖:奖励本学期发表教学性图书出版成果优秀的教师,或本学期完成几本教学论文集出版成绩显著者;
第三条 每学年准备发放上述奖项共计( )份,奖品分别为: (一)优秀教学成果奖:金质奖牌一枚,奖金3万元;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由学校主管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机构于本学年后审定公布发放。 第五条 申报者应提出报告,内容包括:本学年教学和指导工作概况,优秀成果、研究思路、启示及进一步工作计划,书写格式按有关要求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评定。
第六条 奖金根据学校分发,由学校人事部主管处理,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所有手续。
第七条 颁奖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有关部门,教育部有关部门依据规定督导检查颁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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