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在西方国家已成 为税收工作的熟点 美、英、德等国不 仅有若完备严密的税收立法.而且有 一4683号表格;第五。针对通货或货币 证券的国际交易所设计的第4790号 表格。而英国1970年的所得税和公 间,必须按“正常交易原则 适当分配 毛所得额,扣除抵免额,以明确反映 出各有关联属纳税人各自的实际所 得额。其中具体包括了母、子公司之 套以现代化手段装备起来的具有 司税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将境内居 住的法人住所迁移到国外.或将国内 资产转移到由其支配的外国法人之 下,必须由财政部事先同意 否则,按 较高工作效率的税收机构.为有效地 开展履进税工作提供了极为有利的 问的贷款 提供服务、财产租让、商品 销售价格。都必须按照企业间的 情形支付和收取有关费用。德国在 “涉外税法”中,关于联营公司之问的 价格调整问题规定。对于一个相关集 备件,所采用的基本的和某些特珠措 施,为许多国家所效仿:但在我国.对 反避税的研究却较少。本文试对美、 英、德三国(以下简称为西方国家)的 反避税措施作一比较,并对裘国的反 避税措施进行探讨。 一规定将受到责令该纳税人向英国政 府纳税和刑法中附加条款的制裁两 种惩罚。 (二)税制建设 在防范避税的活 团中的成员之间制订的价格和支付 的特许权使用费.税务当局可不予考 虑.而代之以税务当局1;故到的“正常 交易估价” 如果发现有按低于适当 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而造成纳 税人所得减少的现象,税务当局要对 动中,西方国家为不断完善其税收制 度,竞相立法。 规范反避税措施。美 国《国内收人法典》的第482节和F 、反避税的国际做法 (一)纳税义务 为便于税务机关 丹部、德国于1972年颁布的“在国际 关系中保证税收质量平等和改善关 于外国投资课税竞争状况的法令” (即通常称作的“涉外税法”)、英国 1972年税收法令中第482节和第 478节都是针对反避税制定的专门条 款。其主要措施有: 1.在交易价格方面:西方国家实 行 正常交易价格”原则,肪止以“转 让定价”形式避税 所谓“正常交易价 格”.是指在公开市场中的相同或类 能够及时掌握与纳税人有关的涉原 纳税业务的经营情况.西方国家都在 其税收立法中,特别规定了纳税人负 有向税务机关或报告的义务 美 国财政部设计了多种表格,有关纳税 人必须依法填报:第一.针对外国人 控股公司中的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 纳税人所得向上做调整,直至其所得 反映出按正常交易价格应达到的水 平为止。 2在对避税地的规定方面:为了 受控的外国公司利用避税地来 达到延期纳税和躲避所得税的避税 括动,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F分部 对此做了规定,凡是受美国人控制的 的第957号和958号表格。纳税人必 须在表格中.详细说明营业的性质和 全部股票种类,以及总所得和扣除项 外国公司的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形 式汇回美国,一律不得延期纳税。即 是说,这些外国公司依照控股比侧就 分配给美国股东的利润.其中属于“F 目;第二,针对受控外国公司的第 2952号表格;第三,针对创建或转让 某些外国信托的第3520号表格;第 四,用于申报关于外国银行账户、证 券账户和其他财务账户的情况的第 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无 关联方之间应达成的价格。叉称 竞争价格、企业价格等 美国《国 内收入法典》第482条规定,税务部 门有权决定.在联属企业各纳税人之 分部所得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 不汇回美国,也要分别记入各美国股 东名下.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计人 Commercial Accounting 2007・1・下半月刊 圈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当年总所得额中计税。就移居到避税 地国家的纳税问题,德国“涉外税法” 表会计签证制度。即申报的各类会计 报表,一律都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 核签字,否则不予承认。 2.在征管手段方面:西方国家在 税收的征管中对计算机的应用相当 广泛,已从单独的数字报送发展到信 息储存、信息交流、税源控管、税款征 糊、理解不一致时,如转让定价等,找 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 (三)通过规范转让定价反避税。 规定,对移居到避税地或不在任何国 家取得居民身份,并与德国保持实质 经济联系的德国居民,如果这些人移 居在国外不缴纳所得税,或不超过在 转让定价是国内国际关联企业避税 中一种常用的方式,也是反避税工作 的核心问题。可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 础上,进一步规范内外资关联企业的 德国对同额所得适用税率的三分之 二的税率所征收的所得部分,那么, 纳税人将从其终止德国居民身份的 那年底开始的十年内,就其负有有限 纳税义务的人所得项目,负有扩大的 有限纳税义务,对这类所得将按适用 于这类纳税人全部全球所得的正常 累进税率征税。英国税收法令第482 节对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做了更为 严格的规定。除非得到财政部的允 许,一家英国公司不能利用避税地, 不论是通过一次迁移,还是转移部分 营业建立一个避税地子公司。否则, 将会受到惩罚,包括当事人可能受到 两年的监禁等。 (三)税收征管。 1.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方面:在 纳税申报制度上,西方国家都严格要 求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纳税人 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有关国家税务 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入、利 润、成本或费用收支情况。其做法是: 在税法条文中明确税务机关对某项 收入、成本的态度。如国外子公司支 付给母公司的利息,利率过高或过 低,则一律按税法中规定的统一利率 计算母公司所得利息。这项规定表明 了税务机关的态度:即认为过高或过 低的利率有避税之嫌,除非纳税人能 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的利率 是正常的,并无避税目的;否则,只能 按税法规定处理,不用税务机关找证 据。这对有效防范国际避税是十分有 利的。在这方面,美国是最典型的,其 在《国内收入法典》中对此做了较为 详细的规定。在会计审计制度上,目 前西方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税务报 固 收、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美国国家 转让定价:当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 收入局约有10万名税务人员,他们 购销业务不按企业之间的业务 要管理全国1亿多个个人和公司的 往来作价时,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对 纳税义务人。在人员不多的情况下, 这种交易活动的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他们主要借助于计算机。目前已形成 整。当企业不予调整或调整不实时, 了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理区 税务部门可参照国际惯例依照 域设立的10个服务中心的电子计算 市场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 机系统。 基准利润法的顺序对其进行调整,并 3.在处罚方面:西方国家一般都 据以课税。 明确规定了处罚条款。在美国,企业 (四)通过强化税收征管反避税。 没有按规定日期提供申报资料的年 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是防范避 度要处以1 000美元的罚款,从接到 税行为强有力的保障。可在借鉴西方 税务局要求举证通知起超过3个月 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普遍实行纳税申 的追加处罚1 000美元,然后每超过 报和审定、评估制度;明确处罚规定, 1个月递加罚款1 000美元,并规定, 赋予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建立税收 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要追加刑事 审计制度;广泛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 责任等。 征收管理;利用社会力量,建立多种 形式的协税制度。 二、启示 (五)通过税收情报交流反避税。 (一)完善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 要彻底遏制投资者的避税行为,需有 税收制度是实施有效防范避税行为 关各方面必须密切合作。一方面要求 的重要前提。应逐步统一企业所得税 海关、外贸、金融、保险、工商、商检、 法,为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平等竞 外汇等各经济管理部门以及注册会 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完善 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各方面都要有相 和健全涉外税收法规,及时堵塞税法 互配套的涉外企业管理法规和办法, 漏洞,如缩短亏损弥补年限,改“获利 通力协作;另一方面还要求我国与其 年度”为“开业之日”起享受减免税优 他国家建立反避税双边、多边合作关 惠,明确处罚条款等。 系,以防范国际避税的发生。从1991 (二)加强反避税立法。在我国涉 年开始,我国已与美国、日本、澳大利 外税收的立法实践和具体征管中,明 亚、新西兰等8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 确了一系列的反避税条款,这是一个 边税收协定,在国际反避税斗争中取 良好的开端。随着实践的发展,也必 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会延伸到国内立法实践中。在借鉴 国外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应考虑 (作者单位:人民出版社财务室) 明确纳税人具有报告和举证责任;体 现税收妥协(即征纳双方在税法模 责任编辑钟音 Commercial Accounting 2007・1・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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