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性别男,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XXX区
XX
街道XXX号XX小区XX花园XX号XX栋XX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
份证号:XXXXXXXXXXXo
原告:XXX,性别男,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株洲市XXX区
XX
街道XXX号XX小区XX园XX号XX栋XX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
证号:XXXXXXXXXXXo
诉讼代理人:肖XX律师,北京市XX(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雨花区XX街道时代阳光大道X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电话
1XXXXXXO
被告1:XXX,性别女,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XXX
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花园XX号XX栋xx8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o
被告2:XXX,性别男,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XXX
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花园XX号XX栋xx8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o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xx
年
XX
月
XX
日签订的《合作协
议》;
2、依法判令二被告按照XX%的过错比例共同赔偿原告因筹建公司
及前期运营而支出的各项费用IXXXXXX元及利息损失(以IXXXXXX元为基数,自20xx年7月2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
XX
月
XX
日,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
各方共同投资设立北京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公司注册资金
X
300
万元,并对各方出资的金额和出资比例进行了约定。杨在协议上签名,XX授权其亲属
XX
授权其亲属
XX
在协议上签名,杨
X
和XX对各自亲属在上述《合作协议书》上的代签名行为及法律后果予以认可并追认。协议还约定,在公司成立初期,由杨X、XX先行投入300万元到公司财务账户作为前期启动资金。
20xx
年XX月XX日,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案外人王XX共同
XX
出资成立了公司,注册资本金
IOOO
万元,其中
XX
认缴出资额
450
万
元,持股比例45%;XX认缴出资额450万元,持股比例45%;王XX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由XX担任法定代表人。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
在公司筹备及前期运营期间,杨X、XX已投入并支出各项费用共计
XXXXXXXX
元,因二被告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与案外人王XX私自设立
XX
公司,且公司沿用《合作协议书》项下的名称、租赁场地、财产及前
期投入,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杨X、XX的合法权益,给二人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要求二被告按照70%的责任比例共同偿还及赔偿筹备费支出,并赔偿利息损失。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雨XX区人民
具状人:XXX
20xx
年XX月XX日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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