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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公司设立纠纷)

来源:星星旅游
民事起诉状 【公司设立纠纷】

原告:XXX,性别男,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XXX区

XX

街道XXX号XX小区XX花园XX号XX栋XX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

份证号:XXXXXXXXXXXo

原告:XXX,性别男,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株洲市XXX区

XX

街道XXX号XX小区XX园XX号XX栋XX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

证号:XXXXXXXXXXXo

诉讼代理人:肖XX律师,北京市XX(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雨花区XX街道时代阳光大道X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电话

1XXXXXXO

被告1:XXX,性别女,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XXX

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花园XX号XX栋xx8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o

被告2:XXX,性别男,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XXX

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花园XX号XX栋xx8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o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xx

XX

XX

日签订的《合作协

议》;

2、依法判令二被告按照XX%的过错比例共同赔偿原告因筹建公司

及前期运营而支出的各项费用IXXXXXX元及利息损失(以IXXXXXX元为基数,自20xx年7月2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

XX

XX

日,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

各方共同投资设立北京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公司注册资金

X

300

万元,并对各方出资的金额和出资比例进行了约定。杨在协议上签名,XX授权其亲属

XX

授权其亲属

XX

在协议上签名,杨

X

和XX对各自亲属在上述《合作协议书》上的代签名行为及法律后果予以认可并追认。协议还约定,在公司成立初期,由杨X、XX先行投入300万元到公司财务账户作为前期启动资金。

20xx

年XX月XX日,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案外人王XX共同

XX

出资成立了公司,注册资本金

IOOO

万元,其中

XX

认缴出资额

450

元,持股比例45%;XX认缴出资额450万元,持股比例45%;王XX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由XX担任法定代表人。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

在公司筹备及前期运营期间,杨X、XX已投入并支出各项费用共计

XXXXXXXX

元,因二被告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与案外人王XX私自设立

XX

公司,且公司沿用《合作协议书》项下的名称、租赁场地、财产及前

期投入,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杨X、XX的合法权益,给二人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要求二被告按照70%的责任比例共同偿还及赔偿筹备费支出,并赔偿利息损失。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雨XX区人民

具状人:XXX

20xx

年XX月XX日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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