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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赵作海案浅析刑讯逼供问题

来源:星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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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刑讯逼供是一个国家司法不文明的标志之一,但不幸的是,在倡导法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又一个因刑讯逼供造成的错案一一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发生了。本文拟通过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结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的途径和对策进行探索和分析。关键词刑讯逼供人权保障遏制措施司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5-01

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我国4.技术方面的原因。现阶段我国处于发展初期,经济社会相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列有专条予以禁止,然而,对不发达,侦查技术条件相对落后,难以用客观证据让嫌疑人认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通过各种渠道我们仍可以不罪服法,在“口供中心主义”的驱使下,再加上办案人员破案心切,时了解到有刑讯逼供事件发生,造成冤假错案,这严重影响了司急功近利,实践中出现刑讯逼供在所难免。

法机关的形象,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作为三、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

一种落后、愚昧无知和极端野蛮的案件处理方式,刑讯逼供与人1.破坏司法公正,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刑讯逼供是牺牲权理念背道而驰,与现代刑事诉讼精神相违背。毋庸置疑,刑讯程序公正来追求实体公正,但是,又不能百分之百的保证实体公逼供与现代法治文明水火不能相容。

正,极大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性,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和一、案件简述

司法人员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和地位,极大伤害了人民的感情。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2.严重侵害公民的人权。刑讯逼供严重践踏了公民的人身海因涉嫌杀害本村村民赵振晌,被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权利和民主权利,与当代人权保护的潮流背道而驰,极大地损害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了中国的高尚的人权保护事业和国际人权形象。

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今年4月3.导致冤案、错案。刑讯逼供极易造成脱离客观事实,产生30日,本案的“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5月8日下午,经河冤假错案,而更让人痛心疾首的是它冤枉好人,放纵真凶。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四、刑讯逼供的遏制措施

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1.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实事件频繁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5月17日上发生、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越来越不满,容午,赵作海在村干部和亲属的陪同下,到商丘市商业银行归德支忍度已降到低点,完善刑法中的刑讯逼供罪,比如提高其法定刑,行领走了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共65万元。

降低其犯罪构成要件,加大其处罚力度,已成大势所趋。

二、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

2.确立疑罪从无原则,构建沉默权制度。无罪推定原则是现刑讯逼供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毒瘤,在我国三令五申、屡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普遍适用的人权保障原则。即禁不止,是有其历史、思想观念,制度、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的。

有沉默权。

1.历史方面的原因。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以维护王3.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采取非手段获得的证据权为首要任务的法制是以人治思想为指导的,在人治社会中,人不仅要排除,而且对实施这种非法行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予以严大于法,法只是实践人治的工具,毫无权威可言,新中国建立初肃惩处,以限制采用非法手段,甚至是刑讯逼供获取证据和口供。

期,特别是文革时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实践中不乏存在刑讯逼4.力口强监督,充分发挥律师从侦查到诉讼的功能。降低律师供现象。

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条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求律师在2.思想观念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法制观念场,以加强对案件处理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律师维护犯罪嫌疑淡薄,没有认识到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性,存在着一般人不会主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动承认自己罪行,为了办案,即使是刑讯逼供也无大碍的的侥幸总而言之,刑讯逼供是现代法治一大毒瘤,挥之不去,驱之不心理;无罪推定原则尚未深入人心,认为嫌疑人都是有罪的,否则离,如影随形,发生赵作海们一系列的刑讯逼供案件,有着其深层就不是嫌疑人,也就不会被抓回来,严刑之后,坦白一切,省时省次的根源,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和恶劣的影响,无疑是现代法治的力,轻松破案。

耻辱。但我们要坚信,在文明进步的历史潮流中,人们的认识是3席0度方面的原因。实践中,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刑事侦查不断提高的,在对正义、真理的不孜追求过程中,刑讯逼供苟存的活动领域,主要是因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与制约不够,刑事黑暗角落必将越来越少,最终必将被文明进步的潮流所淹没。

侦查活动中司法人员容易滥用职权,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对于刑事侦查活动中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只能是事后的追究,没参考文献t

【I】靳学仁.刑讯逼供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有事前的预防和控制机制;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限制很【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J:.200BJ刘能华.浅析刑讯逼供现象.江西社会科学.2001(11),

大,无法充分发挥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作用。

作者简介:何缓,兰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向:刑法;马丽,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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