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户资料清单:
(1)开户申请书(在现有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标注NRA字样)
(2)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其总(母)公司确认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者商业登记证等;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经其总(母)公司确认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未能提供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公司章程的,还应提供加盖其总(母)公司公章的《中资集团境外机构 NRA外汇账户开户资料确认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住址证明;
(7)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如需) (8)预留印鉴
提供证明文件为非中文的,应该提供我我行认可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二.预留印鉴管理
(一)境外机构预留银行印鉴应包含公章或财务章及个人签章或签字。印章刻制标准比照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境内外汇账户印章刻制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于无法提供公章或财务章的境外机构,可采取预留分级组合签名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但必须采取面签方式预留,并应与我行签订支付密码协议。该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支付凭证上应同时加编16位支付密码。
业务经办、主管人员应在预留印鉴卡片上签章确认。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后预留印鉴卡片方可启用。
三.开户后为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为其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1.我行对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该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银行应当审核该申领机构的名称,确保该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两年备查。 银行应于当日按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1)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
2.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后,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
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4.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表2)和“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
5),并通知相应的银行。
5.银行收到外汇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2和表5)后,应留存“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同时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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