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从金钱赔偿的角度论述了《合同法》第112条规定的赔偿损失、114条规定的违约金、115条规定的定金的性质,并对以上三种金钱赔偿方式如何适用进行了初步探讨。损害赔偿的方法有原状回复主义及金钱赔偿主义二种。其中原状回复主义,谓应与如无发生损害之原因事实原应存在的状态,回复同一或同种的状态。金钱损害赔偿是以金钱赔偿,而支付金钱之赔偿方法。①对于违约所引发的损害赔偿,本文认为我国《合同法》也同样采用了原状恢复主义和金钱赔偿主义两大类损害赔偿方法。《合同法》规定的继续履行、重作等属于原状回复主义的损害赔偿方法,而《合同法》112条规定的赔偿损失、114规定的违约金、115条规定的定金则属于金钱赔偿主义的损害赔偿方法。本文指出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都具有金钱赔偿主义的根本属性,并研究了《合同法》中规定的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二种赔偿方法的特点,进而讨论三者应如何协调适用。
关键词:合同法;金钱赔偿主义;违约金;
一、合同法采用金钱赔偿主义的原因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期望以此来确保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双方预期的合同目的。合同的功能是通过对双方的行为约束,以实现合同签订时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只有当事人双方都按约履行合同,才能使双方当事人实现签订合同时所期望的利益。但现实社会中,违背契约之情形屡见不鲜。为了解决此问题,又产生了违约的救济方法,
对违反契约一方规定了违约责任,以促使其按约履行。如果其仍违反约定,则以国家强制其实际履行。如果无法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没有实际意义的,为了补偿相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则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其目的是通过金钱赔偿的方法,尽量填补已经发生的损害,从而使守约方不因相对方违约而受到损失,从而使信守合同一方,不因守约反而受到损失;也使违约方不能逃避了合同的约定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实现社会的正义。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金钱赔偿方式
我国《合同法》专门设立了违约责任一章,用以规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与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方法相区分。我认为在违约责任一章里,《合同法》先后规定了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三种金钱损害赔偿方法。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2条,113条对赔偿损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即是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合同法》115条是关于定金的规定,二者属于法定的金钱赔偿方式。
违约金理论上一般分为赔偿性质的违约金和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其中惩罚性违约金并不是一种金钱填补损失的方式,其功能重在惩戒,实质上是对于一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而赔偿性违约金,功能则重在补偿损失,其数额根据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计算。《合同法》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本质属性是填补损失,并不其有更多意义的惩戒功能。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即使第3款所规定的“就迟
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仍可与“履行债务”并用,亦不过是对于迟延赔偿的赔偿额的预定,仍属于赔偿性质的违约金。②所以,违约金实质上是一种约定的金钱赔偿方式。是赔偿损失的一种特殊形式。
我国法律中的定金(民法通则第条第3款,《担保法》第条)兼具证约定金与违约金双重功能③。另外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承认了立约定金(115)、成约定金(116)、解约定金(117)和成约定金。它是合同成立之要件,非意思表示之方法,而于意思表示之外,另有存在,顾与要物契约之物交付有同一之作用。因此,成约定金不具有金钱赔偿的性质,不属本文讨论之内容。2)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证据。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主要适用于口头合同关系。单纯的证约定金是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因此不具有金钱赔偿的性质。不属本文讨论之内容。3)立约定金。它是当事人为保护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专门订立的规定。这种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产生的,而只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在今后订立合同,在交付定金以后,如果一方不愿意与另一方订立合同,就应当接受定金罚则的制裁。4)违约定金。是指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的,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违约定金一般也有证约作用,但违约定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方违约,督促对方履行,而不是证约。这种定金在实践中运用得最为广泛。5)解约定金。它是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也就是支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这种定金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可以通过定金的放弃或双倍返还,来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在具有担保属性之外,也都同样具有金钱
赔偿主义的本质属性的。
其一,《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具有补偿性质的,因此通过违约金条款,即可以进行损失的填补。如果定金在此具有惩罚作用,那么当然可以和违约金并用。但是法律明确排除了二者并用。可见,定金应该是具有金钱赔偿主义的属性的。
其二,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均具有赔偿的属性。其中违约定金(立约定金在性质上与违约定金相同,准用违约定金的规定)是应用最广,也最有代表性的定金形式。虽然学者将违约定金区分为惩罚性违约定金和赔偿性违约定金,但是《合同法》第116条将违约金与定金立于二者择一的关系,没有充分考虑定金的类型及其规范目的的复杂多样性,宜做限缩解释。其中的“定金”,实际上指的是违约定金,并且应通过限缩解释,将惩罚性违约定金排除在外。同样就解约定金的性质,宜理解为对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预定。对于解约定金,因为是为解除合同而设定的。其本身并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实际上是一种约定解除权。因此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本身就违反了“契约严守”的理念,同时必然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在此种情况下,相对方已经无法选择恢复原状主义的救济方式。只能要求金钱赔偿进行救济。因此解决定金实质上仍然具有金钱赔偿主义的属性。
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金钱赔偿方式,应该包括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三、我国金钱赔偿主义的适用规则
首先,《合同法》确立了全面填补损的的规则
《合同法》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很明显,为了对守约者的损失给与充分填补,《合同法》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基础,强制违约者给与赔偿。即使违约者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采取了足够的补救措施之后,如果守约方仍然有损失,违约方应该用金钱赔偿主义的方法填补,从而使守约方的损失得以填平。因此,在违约方采取恢复原状的填补方法之后,如果不足以填补损失额度,仍然应该用金钱赔偿的方法填平。通过金钱赔偿方法可以全面填补损失。使守约方不因信守契约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保证其应有利益不丧失。同样在违约方没有采取履行合同义务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违约方更应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来填补损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程度成为确定其金钱赔偿的标准。如果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丧失了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违约方也应一体赔偿。《合同法》通过112条、113条第一款前半部分的规定确定了通过金钱赔偿方法全面填补守约方损失的规则,充分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同法》对全面的金钱赔偿主义进行了适当。
全面赔偿主义虽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权益,但是因为缺乏明确的计算标准,也容易使损失的计算无限扩大,尤其是可得利益的赔偿,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填补损失的范围。这显然违反了金钱赔偿主义的本意,有失公平。所以,《合同法》对全面的金钱赔偿主义也进行了适当,采用了可预见性原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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