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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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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扇运行参数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补填。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严禁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等,保证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

2、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采用。

3、采掘工作面都要采用独立通风系统,严禁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等。

4、矿井通风衔接要及时,通风设施不亏欠。合理调节风量,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5、矿井通风能力要满足生产需要,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要符合配风计划要求。

6、矿井内的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规程规定。

7、主要进回风井巷之间的每一联络巷中,必须及时砌筑永久通风设施,防止风流短路,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8、采区结束后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在所有同已采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全部封闭采区,与采空区连通巷道必须及时永久密闭。

9、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进行回采。

10、凡影响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等业务部门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开工。

11、通风巷道失修部分必须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

率不得高于3‰。

12、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通风状态时,必须由通风部门进行风量和通风阻力计算,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产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13、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置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包括电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

1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15、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旦出现,由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同时矿井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预处理措施,在发生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1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停风期间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7、备有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转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8、凡涉及到通风方面的工程设计必须优先安排通风工程,充分考虑通风系统和瓦斯防治。

19、矿井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每季要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本矿的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矿井风量分配方案,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

20、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报相关部门备案。

21、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22、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23、在井下各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撤退方向。

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要明确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2、局部通风机的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用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公司的《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核的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部门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

4、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掘进巷道回风不得少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5、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米,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风筒接口要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拐弯要用拐节或弯头.风筒不准随意拆开或开口,有破口要及时补好. 7、所有掘进工作面都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局部通风机的专供线路上不准连接其它负荷。

8、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9、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进行管理,保持局部通风机24小时正常运转,并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说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斯浓度、全压风量、入口风量、出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管理人员。

10、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一个月,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工至少检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办理停电停风手续;局部通风机累计运转时间达到六个月时,必须上井由矿机电维修单位进行检修。

11、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12、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3、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处理,撤出停风区的人员后,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

14、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通风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每月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公司通风部门。

15、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同时对封闭区域实行“四断”(断管、断网、断道、断电)管理。

16、 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7、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18、局扇启运和停运前,由通风部书面通知机电科,机电科安排相关队组实施,未经通风部许可,严禁擅自开停局扇。

十九、局扇需有计划停风时,相关单位要提前一天向通风部书面申请,经通风部许可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到位后实施。

第三节 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定期对系统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井下实际情况,按月制定风量分配计划。

2.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矿井投产前应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的测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以及火区的范围,通防部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修改。

4.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要输入计算机,并标明各地点风流方向、风量,每月修改一次。

5.必须配足测风员,测风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矿井通风系统。 6.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测风点,测风站(点)的设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7.矿井各测风站(点)应悬挂测风牌板。

第四节 测风管理制度

1、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4、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

因并向调度室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工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8、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

第五节 防止局扇无计划停风管理制度

1.局扇有计划停电停风,须提出申请报公司总工程师。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扇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局扇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上报。

2.各部门工作职责

通防部:建立局扇使用管理台帐,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时间进行登记并督促及时处理,事后组织追查。并在每月至少一次的\"一通三防\"专题会议上,要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单位解决,同时要对问题内容详细记录。

机电部: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

供电队:

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职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高压电线每周必须巡查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上井热补。对于低压开关,班班都要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变电硐室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装设接地极和接地网。

安监部: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进行全面监督,并参与事故追查处理。

生产队组:

局扇的安设和拆除,必须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通防部同意。局扇专供线路不准联接其它负荷。局扇安装正常运转后,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挂

牌负责管理局扇,实行现场交接班,保证局扇正常运转。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使用局扇单位在停工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局扇,并切断供风巷道所有电源。掘进巷道的电气设备,五小电器设备和电缆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全、三坚持\"杜绝失爆现象。巷道内的各种控制开关应实现真空化,且\"三大保护\"齐全合格。真空磁力起动器必须装有阻容吸收保护装置和压敏电阻装置。

巷道内的电缆必须使用阻燃橡套电缆,且悬挂整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掘进巷道照明、信号、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3.其它

局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部和局扇使用单位在地面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合格后才允许下井。

认真执行掘进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阻燃风筒、局扇消音、水电钻、水炮泥、煤电钻综合保护、放炮自动喷雾、净化通风、隔爆设施)加强瓦斯三道防线(即专职瓦斯检查员、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综合防尘、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等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六节 盲巷管理制度

1.凡是井下6m以上不通风的独头巷道称为盲巷,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应避免出现盲巷。

2.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造成盲巷时,生产技术部必须书面通知通防部,说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和时间,通防部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安排进行管理。

3.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采取临时密闭或设置栅栏,对永久报废巷道采用永久密闭进行盲巷管理。

4.密闭要设在距盲巷口6m范围内,并按质量标准化进行施工,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距盲巷口不超过2m),说明牌、瓦斯检查牌(检查箱)、警标,按标准悬挂并齐全完好。

5.通防部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定期检查,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管理方式等。

6.盲巷密闭前的瓦斯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写在检查牌上或放在悬挂的检查箱内。

7.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

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措施,经通防部等各业务科室审批,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8.盲巷密闭、栅栏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

9.通防部每半月对盲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管理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

第七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 所有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材料、设备,要保持清洁畅通。 2.凡新建或拆除通风设施,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通防部等业务部门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以破坏通风设施论处。

3.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一道风门长时间开启。

4.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建造安装,日常检查,维修和标准化工作均由通防部负责。

5.通防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必须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定期标入通风系统图。

6.通防部根据矿井生产衔接,在月底生产作业计划中安排永久通风设施建造计划,并确定建筑位置、规格、型号等;临时通风设施由通防部根据生产变化和通风系统调节需要临时安排施工。

7.通风设施的建造要按月计划及时完成,计划外的通风设施建造由通防部提出并请示公司总工程师同意后安排施工。

8.通风设施的建造质量由班组长现场负责,通防部质量检查人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造。

9.由通防部组织各有关单位,每月对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三定\"处理。

10.通防部必须按标准化要求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同时内容要一目了然。 11.通防部负责对损坏通风设施的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2.生产队组:管好用好本工作面所设置的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防部,并定期清理杂物。

13.运输部门:运输单位在通过风门时,必须爱护风门,在运料过程中,必须有防止撞坏风门的措施。

第八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生产技术部: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生产技术部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并书面通知通防部和相关部门,通知应包括贯通地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板、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情况。

2.通防部: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规定检查工作面瓦斯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通知对方停止贯通,并立即处理。在贯通前,通防部要制定风流调整方案,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组在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时由组长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贯通时,被贯通的巷道要保持正常通风,迎头要设置瓦斯监测探头。

3.贯通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4.巷道贯通后,通防部应立即安排测风人员进行风量测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施工队组

巷道贯通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没有措施,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不准贯通作业。

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

贯通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后,放炮员和掘进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等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后,无异常情况时,才能允许下一次循环作业。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措施执行。

6.其它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炮掘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面跟班队干(或班组长)

必须和安全员、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面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面装药放炮。

贯通时,被贯通巷道迎头安设监测探头,调度室要随时观察瓦斯浓度变化。 贯通时,安监部要在现场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九节 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

为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一通三防”工作体系,强化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有效预防“一通三防”各类事故,进一步完善机构,明确职责,提高“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公司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公司成立“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经理

安全副经理 机电副经理 基建副经理 成 员:通风副总 安全副总

生产副总

地测防治水副总 机电副总 一通三防部部长 领导组职责:

l、全面组织开展和推进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确立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和达标规划。 3、对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资金投入进行研究,决定。

4、对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定。 领导组下设“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主 任:总工程师 副主任:通风副总

通风部长

成 员:通风部全体工作人员组成。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对公司所属矿井“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及业务指

导,并进行考核。

2、负责检查“一通三防”专业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及标准化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依据上级、公司组织的各类检查情况、隐患的三定落实及整改情况、公司包矿领导发现的隐患及问题、标准化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各类事故情况,综合评定“一通三防”专业组的标准化等级。

3、负责煤业公司所属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领导工作,对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资金投入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意见上报“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组决定。

4、定期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总结经验教训,解决“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阶段“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重点工作,并负责督促落实。

5、牵头组织制定“一通三防”专业组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审核评定所属矿井“一通三防”标准化等级、奖罚情况。

6、负责对“一通三防”专业组上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计划进行汇总,并制定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计划;结合“一通三防”专业组上报的月重点工作,安排“一通三防”专业组月重点任务。

7、负责煤业公司所属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及开展“一通三防”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二、考核及相关奖惩办法

1、公司对所属矿井“一通三防”专业部分每月进行检查评分定级,对月度检查评分定级结果纳入对各级领导、各相关部室、公司(煤矿)的绩效考核范畴。

2、市公司安监局全面负责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对“一通三防”专业组评定所属煤矿的等级情况进行把关、审核,若发现“一通三防”专业组检查、自查松懈,打分弄虚作假,未严格履行职责,对“一通三防”专业组组长及相关检查人员处以相应的罚款,并重新进行考核评比。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组对“一通三防”专业组的标准化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不符的进行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对“一通三防”专业组的奖罚,由专业组根据标准化奖罚情况,提供部门、人员姓名、奖罚金额报“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4、根据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整体开展情况,对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组和考核办公室成员给予相应奖励。 三、工作要求

1、“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组于每月月底前,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对所属煤矿本月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生产技术部汇总。

2、“一通三防”专业组要认真组织开展好“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专业组内部要职责明确,责任落实,保证“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持续稳定提高,并巩固标准化成果。

3、“一通三防”专业组必须按时将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查情况及存在问题、本月标准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下月标准化重点工作安排、对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公室。 4、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检查后24小时内发生性质严重的事故及出现安全隐患,要根据事故分析追究检查人员的连带责任。

5、“一通三防”专业组检查评级结果由组长签字,并经所有检查人员签字认同。

6、“一通三防”专业组每月召开安全质量标准化会议,具体研究解决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考核中的相关问题按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节 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由通防部负责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对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检查验收情况。

2.对有关单位进行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检查时,被验收单位必须派一名单位领导参加。

3.采煤工作面在采煤前,必须经过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要按标准及时处理。对于缺乏\"一通三防\"设施的工作面不准开采。

4.对于\"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需要进行移交管理的,由移交单位通知通防部,通防部派通风检查人员进行竣工质量验收。

5.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项目完工后,组织验收单位必须通知通防部参加验收,否则通防部不予管理。

6.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问题,责任单位必须与通防部进行\"三定\"。通风检查人员要及时落实\"三定\"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向领导汇报。

7.通风质量检查验收中,通风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不得马虎从事。

8.验收或移交必须有记录,经参加验收或移交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节 通风工程设计、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一通三防”工程必须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精品矿井标准实施细则》要求的施工设计,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工程技术人员编写设计和措施,应遵守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符合矿井实际情况。?

3、“一通三防”一般工程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4、“一通三防”工程施工与原设计有较大出入时,修改后的设计必须按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5、检查、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检查时应携带相应的检查、检测仪表和工具,认真、细致、全面检查,准确反映现场情况。?

6、施工和安装过程中检查,应由检查人员予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通知单,施工和安装单位应要求立即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应进行复查。?

7、施工或安装工程结束后一周内,由矿组织验收组验收。?

8、检查、验收应填写检查、验收单,检查、验收人员应在本人检查、验收的项目栏内签字。?

9、检查、验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标准进行。? 10、由于施工或安装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整改所需资金由工作班组承担。由于检查、验收不认真,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对验收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节 通风设施质量验收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密闭质量验收标准

1、永久密闭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体底部厚度不小于2m,上部不小于1.5m,中间填黄土,黄土厚度不小于300mm,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100元。

2、密闭前无瓦斯积聚,密闭前5米范围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有一处积水、淤泥和杂物,处罚50元。

3、密闭墙面要平整,在1m范围内,凹凸不超过10mm,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30元。永久密闭周边要掏槽(有锚网的地方要剪开、锚喷巷道要破喷浆后掏槽),见硬底硬帮与岩接实,并抹有200mm的裙边,裙边要平整,内外线整齐,不得有毛刺,宽度差不大于10mm,一处不掏槽处罚100元,不抺裙边处罚50元。

4、永久性硐室设施进行装(整)修时,必须留设装饰面后的通风孔(缝),确保电缆散热和吹散瓦斯。

5、密闭必须用白灰或水泥抹净面,刷白色涂料,裙边刷红漆,界线要整齐,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100元。

6、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反水池内径规格为300×400mm,反水池上沿高出泄水孔上沿50mm,不设反水池或不符合标准,处罚50元。

7、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观测孔设在密闭墙体中间距底板1.2m处,措施孔设在距底板0.5m,距左帮0.5m的密闭墙体上,观测孔和措施孔管体露出密闭面200mm。观测孔刷绿色漆,措施孔刷红色漆(露出闭外部分),不设观测孔、措施孔或不符合标准,处罚100元。

8、密闭要挂牌管理,牌板钉在闭中间,下沿距底板1.4m,无管理牌,处罚50元。

9、检查箱要正规,上面贴有黄色反光纸做成的“检查箱”三字,无检查箱或不正规,处罚30元。

10、 采空区密闭外要设有1.2m高的木栅栏,其它地点全断面拉网,打设位置距全风压通风巷道口1m,在栅栏右下部设置便于人员进入的小门,高度1m,不设栅栏或不符合标准,处罚50元。

11、栅栏必须全断面封闭巷道,栅栏门的宽度视密闭大小定,栅栏网格规格为200*200mm ,栅栏固定于巷道周边,无倾斜,无破损,栅栏刷黑漆,栅栏门上有明显的“禁止入内”牌,不按规定设置或无禁止入内牌,处罚50元。

12、密闭前设警戒牌、警示牌、密闭说明牌:警戒牌用2mm铝板做成,规格为450×350mm,高1.2m,白底红字做成的“闭前禁止堆放杂物”的警示语;警示牌用2mm铝板做成,规格为400×300mm,高1.2m,白底红字做成的“禁止入内”的警示语;密闭说明牌用2mm铝板做成,规格450×350mm,白底红字,说明牌上需注明“设置时间、设置地点、材料、墙体厚度等内容”,不设牌板或不符合标准,处罚50元。

13、密闭与栅栏之间的底板要平整,并用水泥硬化,硬化的边缘要整齐,厚度不小于50mm,不硬化或硬化不标准,处罚50元。

二、局扇质量验收标准

1、 安装使用低噪音高效对旋式局扇,不按标准安设,处罚500元。 2、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和“三专两闭锁”, 不按标准安设,处罚500元。

3、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安装位置不正确,处罚200元。

4、局扇安设必须上架或吊挂,距底板高度大于0.3m。吊挂安装时,不得少于两个吊挂点,不得使用铁丝吊挂,用支架安装时,支架要刷蓝色漆。局扇要与巷道底板平行,接线盒要在局扇上方,没有上架或吊挂处罚200元,吊挂不标准,处罚100元。

5、局扇要挂牌管理,牌板要正规,牌板固定在局扇吸风侧后方的巷帮上,距局扇1m,与巷道底板平行,高度为底框距底板1.2m,没有管理牌处罚50元,固定不合格,处罚30元。

6、 悬挂风筒的大线每隔30m进行一次固定,大线要与巷道坡度一致,风筒吊挂高度距巷道顶部300mm,吊挂方向要一致,发现一处不一致,处罚30元。

7、风筒吊挂要平、直、稳,在坡度一致的巷道30m长度内高低差不大于10cm,风筒吊挂不平、直、稳有一处处罚30元。

8、风筒要编号管理,每节风筒的号码设在距进风端环0.5m的地方,编号牌垂直巷帮 ,贴号牌用2mm铝板,直径为15cm的圆,喷白漆,红色号码,没有编号管理处罚300元,一处不编号管理处罚30元,不符合标准,处罚100元。

9、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不能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无明确规定时按5米要求),出风口超过规定,处罚500元。

10、 风筒拐弯处要安设伸缩性风筒或专门制作刚性铁风筒,保证顺利通风。接头要反压边,严密不漏风。风筒无破口,修补破口的补丁要剪裁正规,粘贴牢固,发现一处漏风处罚30元,一处破口补破不规范,处罚20元。

11、掘进工作面的备用风筒必须叠放整齐,全部存放在备用地点内,备用风筒放置地点距迎头不能大于50m,备用风筒存放位置不对或不整齐,处罚50元。

三、风门质量验收标准

1、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有一处处罚50元。 2、永久风门墙必须用不燃性燃料建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500mm,主要进回风巷道间建风门时,必须同时建筑两道反向风门,风门前后10m之内巷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进行喷浆,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200元。

3、砖砌风门墙周边要抹有100mm的裙边,裙边要平整,内外线整齐,不得有毛刺,宽度差不大于10mm,不抺裙边或裙边不合标准处罚50元。

4、砖砌风门墙面用水泥抹净面,再刷白色涂料,裙边刷红漆,界线要整齐,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30元。

5、电缆通过风门墙体时,所有电缆必须敷设在风门墙的同一侧, 最下部电缆孔高度为1.2m,每条电缆必须单独使用唯一的穿管,穿管用从中间剖开的钢管制作,必须自上而下由小到大排列整齐,每端露出墙面20mm±2mm,穿管孔要用黄泥封严,不得漏风,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30元。

6、风门墙预留管路孔,不得与电缆孔设在同一侧,管路孔高度为1.2m,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50元。

7、风门水沟要设反水设施,电缆、管路孔要堵严,不设反水设施或封堵不

严处罚50元。

8、木制风门采用机械闭锁,闭锁绳采用4分的钢丝绳,两道风门间的闭锁绳用4分的钢管保护,钢管要固定牢固,吊挂平直,整套闭锁装置要加工精细,不符合标准处罚50元。

9、压力平衡风门采用电控闭锁,闭锁电缆要吊挂整齐,总控箱要固定在风门右帮巷道墙体上,距底板1.5m,固定要牢固,吊挂平直,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50元。

10、风门要挂牌管理,牌板钉在进风端风门右侧墙体中部,下沿距底板高度1.6m,没有挂牌管理处罚50元,挂牌不标准处罚30元。

11、木制风门门扇使用前要用白铁皮包裹,风门门扇上两面要设警示牌,白底红字,没有用白铁皮包裹处罚100元,无警示牌或不符合标准处罚50元。

12、风门门扇与门框之间要闭合严密,间隙不能大于50mm,闭合不严密或间隙较大处罚100元。

13、用旧风袋条或薄皮带为门扇包边严口,风袋条或薄皮带裁成200mm宽,风袋条要折成双层钉在门扇边口,门扇四边都要包边沿口,没有包边沿口或包边沿口不合格处罚100元。

14、风门前后要设置警戒牌,警戒牌用2mm铝板做成,规格为450×350mm,高1.2m,白底红字做成的“风门前后禁止堆放杂物”的警示语,并设“请随手关门”、“风门说明牌”。说明牌上要标明风门建筑时间、地点、材料、责任人等内容,无警戒牌处罚50元,警戒牌不符合标准处罚30元。

15、临时风门可以用木板建筑,有锚网的地方要剪开,用木板建筑时要鱼鳞搭接,木板要排列整齐,四周接触严密,设专门的调节风窗。根据需要用风筒包面,要整齐有序,不按规定建筑处罚100元。

16、综采工作面调节风门和其它地点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风门要设门框,不设门框处罚100元。

四、风桥质量验收标准

1、风桥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否则处罚500元。 2、桥面平整不漏风,发现漏风处罚200元

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发现一处处

罚50元。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断面的4/5,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度,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100元。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100元。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否则处罚200元。 五、隔爆设施质量验收标准

1、隔爆水槽(袋)必须用统一的固定架、并刷红漆,不统一处罚100元。 2、采掘工作面每200米安设一组隔爆水袋,第一组距工作面60~200米,位置不合适处罚50元。

3、主要隔爆水槽(袋)必须安装容积不小于40L的透明隔爆水槽,总水量不得小于400L/㎡。辅助隔爆水袋棚安装容积不小于40L的水袋,总水量不得小于200 L/㎡,不符合规定处罚100元。

4、主要隔爆水槽(袋)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水袋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不符合规定处罚100元。

5、隔爆水槽(袋)必须安设在直线段巷道内,距离巷道交岔口和转弯处的距离不得小于50m,距离风门处不得小于25m,不符合规定处罚100元。

6、隔爆水槽(袋)排间距离应为1.2~3.0m,同一处隔爆水槽(袋)排间距必须一致,相互误差不得大于20mm,排间距不一致处罚100元。

7、隔爆水槽(袋)安装高度要保持一致,各水槽(袋)之间的高低差不得大于20mm,高度不一致处罚100元。

8、隔爆水槽(袋)边距离巷道顶板和巷道两帮的间隙不得小于100mm,水槽(袋)距巷道轨面不得小于1.8m,不符合规定处罚100元。

9、隔爆水袋排应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袋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的巷道断面一致,如果大于1.6m,必须在水袋上方增加一个水袋,没有按规定执行处罚100元

10、隔爆水袋挂钩用6mm的圆钢制作,挂钩角度为60±5°,弯钩长度25mm,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禁止用铁丝捆绑,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50元。

11、隔爆水槽安装的横杆宽度以安装的水槽宽度为准,横杆两端必须固定,

不固定一处处罚30元。

12、隔爆水槽(袋)管理牌吊挂在棚区外第一排架中部,吊挂要牢靠、平直,吊挂位置不对处罚50元,不牢靠处罚30元。

六、防尘设施质量验收标准

1、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在距巷口30米处安装水幕一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巷道巷道各安装不少于两道净化水幕,其中第一道距工作面20m,第二道距工作面50m处,没有安装净化水幕处罚100元,位置不对处罚50元。

2、所有净化水幕喷嘴间距为300~500mm,与巷道垂直成45°,迎风喷射并能封闭全断面(旋转喷雾除外),有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30元

3、炮掘工作面的放炮自动喷雾安装在距离迎头15m范围内,喷嘴间距300~500mm,与巷道垂直成45°(采用旋转喷雾除外),迎风喷射,并能封闭全断面。并用专用固定装置固定在巷道顶板中间,自动控制装置用固定装置固定在防尘管路上或固定在巷道中部,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处罚50元。

4、采掘工作面在距工作面50米处安装一处捕尘网,捕尘网要相互搭接,完全封闭全断面,水幕能冲洗网积尘。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处罚50元。

5、转、装、卸载点必须安装喷雾装置,装置应安装在转、装、卸载点的上方,并用专用架固定牢固,专用架必须统一标准,喷头距离转、装、卸载点的距离应在300~500mm范围内,且喷头的雾化范围应封闭整个转、装、卸载点产尘区域,有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50元。

6、井下所有洒水软管采用统一形式吊挂,洒水软管采用软管卷盘,要统一大小,发现一处不吊挂罚款50元。

7、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的管理牌,字迹要正规清晰,发现一处用铁丝吊挂处罚20元。

8、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的安装地点要尽量避开机电设备,物料及牌板等地点,发现有一处处罚50元。

9、所有防尘设施临时软管要沿帮、顶固定牢固,否则,以现一处处罚50元.

10、设置有转载自动喷雾装置的地点,未经通风部允许,严禁擅自关闭供水阀门或电源,发现一次罚款50元。转雾探头要固定牢固,不得有铅丝捆绑,发

现一次罚款50元。

七、管路安装质量验收标准

1、管路安设要平直,30m范围内高低差不大于50mm,有一处吊挂不平直处罚50元。

2、管路必须按管径从大到小安装,严禁花接,同一条巷道应安装同一规格的管路,发现一处花接处罚200元,有一处规格不统一处罚500元。

3、掘进巷道管路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m(特殊条件另行规定者除外),吊挂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50元。

4、管路安装时,小于或等于90度的地方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一处死弯处罚100元。

5、管路在分岔后必须安装控制阀门,所有阀门的规格必须与管路规格一致,一处没有上控制阀门处罚100元,一处与管路规格不一致处罚50元。

6、井下所有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控制阀门,同一条巷道的三通阀门规格必须一致。其中防尘管路皮带巷管路每隔50m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巷道管路每隔100m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并配备不小于25m长的软管。三通阀门的方向与垂直方向呈45度,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50元。

7、管路在经过三岔门、四岔门、机电绞车硐室以及其它需要行人或运送物品的巷道口均必须安装龙门架,一处部安装龙门架处罚100元。

8、管路接头必须严密,严禁跑、冒、滴、漏现象,管路必须进行防腐处理。所有三通、阀门编号挂牌管理,编号牌位置离接头500mm的地方,发现一处跑、冒、滴、漏现象处罚30元,一处没有编号管理处罚30元,

八、测风站质量验收标准

1、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测风站,没有建立测风站处罚200元。

2、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和拐弯等,没有设置在平直的巷道中处罚100元。

3、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没有按规定校正一次处罚50元。

4、测风站内应悬挂测风记录牌,记录牌上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

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员,没有悬挂测风记录牌处罚50元,内容不全处罚20元。

5、正规测风站采用铝塑板全断面装修,长度不得小于4m,铝塑板要尽可能紧贴巷帮,周边要缓慢过渡,装修不符合标准处罚100元。

九、避灾路线牌及消防器材安设验收标准

1、井下巷道每一个三岔口都必须设置避灾路线牌,要求设置在较明显的地方,没有设置处罚50元,位置不准确处罚30元。

2、避灾路线牌必须标明避灾方向,写明避灾名称,瓦斯、煤尘、火灾为一类,水、冒顶为一类,方向、名称不明确处罚50元。

3、按要求设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上架管理,设置地点不合规定或上架管理时,发现一次罚款50元,消防器材数量不达要求或消防器材失效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时,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三节 “一通三防”通风调度制度

一、通风部下设通风调度分三班24小时搜集整理汇报“一通三防”信息,下达各类“一通三防”指令,上报各种“一通三防”数据,划分为坐台调度、现场调度巡查及汇报报表三大块。

二、坐台调度负责当班全矿“一通三防”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各单位需向通风调度汇报内容如下:

1、

通防队逐班按照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安排专职瓦检员,设置瓦斯巡

回检查路线跟班现场检测,每次检测完毕后电话汇报至通风调度,汇报次数执行矿规定的每班瓦斯检查次数,含“一炮三检”瓦斯检查。(每月30日前由通风部作出下月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检查点由通风部追加计划或由通风调度员当班临时安排。)

2、

供电队主扇风机司机每日15时汇报一次当天的主扇运转情况,每天

要汇报清风机负压及电压、电流、轴温等数值,有停风、检修、切换等事项时要在当班随时汇报。

3、

当局扇出现无计划停风、有害气体超限等“一通三防”异常情况时,

采掘队及其相关队组跟班队干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原因等。

4、 5、 度汇报。

6、

当巷道贯通后,掘进队跟班队干在贯通后30分钟向通风调度汇报。 井下通风设施施工开工前、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要电话向通风调

当班做断电试验、局扇切换、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班前书面通知

通风调度。

7、

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时,监控中心值班员5分钟内向通风调度汇报,

当班出现探头和系统故障时,监控系统跟班维护工要及时查明原因向通风调度汇报。

8、

班中出现特殊情况时,现场人员立即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通风调

度值班员向相关领导及通风部汇报,但特殊情况内容相关单位当日仍作日报。

三、矿井出现“一通三防”异常情况时,通风坐台调度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同时向通风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进行汇报,上级领导有专门指示时通风调度要准确向作业现场负责人转达。

四、坐台调度对当班调度内容要书面记录清楚。

五、每班坐台调度以外的其它通风调度员入井进行现场调度巡查,现场巡查调度员要保证对井下作业场所逐日实现三班覆盖,并重点巡查以下项目:

1、

巡查途经路线的通风设施情况、有害气体情况、防尘及防灭火方面

存在的隐患,并督促相关队组及时进行处理。

2、 3、 4、 5、 6、 7、

当班如安排要单项“一通三防”重点工作,在工作现场重点调度。 巡查瓦检员在岗情况,检查是否有空班漏检情况。 巡查主局扇运转及局扇“三专两闭锁”情况。 巡查通风工程进展情况。 巡查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巡查各类“一通三防”措施现场落实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

六、报表及汇报: 1、 2、

通风坐台调度依据瓦检员汇报数据逐班编制瓦斯检查台帐。 坐台调度逐班填写通风调度台帐,将当班生产情况、相关措施执行

情况,“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领导下达命令情况记录清楚,同时填写交接班记录,将本班情况向下班交待清楚,并注明下班需要注意事项。

3、 况。

4、

下井巡查调度员出班后逐班填写巡回路线表及现场“一通三防”情

4点班值班调度编制当日通风瓦斯日报表,报表包括当班各地点的有

害气体最大值、领导当天发布的指示、当日的“一通三防”工作重点,报表一式三份报矿长、总工签字后报送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十四节 主、局扇切换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扇每月进行一次切换检查,局扇每天进行一次切换试验。

2.主扇切换由机电科负责组织,机运队负责操作,切换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3.主扇切换日期及时间由机电科书面提前一天通知各相关科队,调度室、通风部分别书面向集团总调、通风调度上报。

4.主扇切换时,机运队要安排专职队干在现场指挥。

5.主扇切换期间,井下职工一律撤至地面,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入井。 6.主扇切换期间,井下全部停供电。

7、局扇切换试验由供电队组织进行,切换前向通风调度和调度室汇报,两调度按上级要求对口上报。

9. 局扇切换试验时,供电队要提前通知使用局扇单位,并且巷内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0. 供电队确认巷内人员全部撤出后方可进行切换工作,切换工作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

11、局扇切换备机可正常时仍恢复为主机运行,不能正常切换为备机时,要立即停产进行检修,检修完毕并可正常切换后方可作业。

12.供电队要逐日作好局扇切换记录,月底集中交至机电科存档备查。

第十五节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爆破作业都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井下爆破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

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箱保管并加锁不得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

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方,并通风良好,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炸药、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装配引药必须在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地点附近地点进行。禁止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6、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爆破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7、封泥应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的材料做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放炮。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8、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拦杆或拉绳。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后,方可起爆。

9、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拒爆、残爆等情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10、处理瞎炮、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11、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12、严格执行领退制度,当班爆破作业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将当班剩余炸药、

雷管退回爆炸材料库。

第十六节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一、井下所有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一炮三检”是指:

1、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检员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浓度,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放炮。

2、装药前,放炮员检查炮眼是否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要求,否则不予装药放炮。 3、放炮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并不准用电钻打眼,由班组长检查支架完好情况,发现不合格的支架应立即处理。

4、放炮员在爆破后要检查爆破情况,是否留有瞎炮,如有应马上处理,收集残药残雷管等工作。 三、“三人连锁”是指: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就是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检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与放炮工作的全过程,并执行换牌制。具体为:

1、放炮员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由班组长指派专人在规定的地点担任警戒,并检查顶板、支架等情况,经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3、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信号后进行放炮。 4、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十七节“一通三防”超前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实现“一通三防”事故的超前防范和预控,确保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无事故,特制定以下细则。

二、“一通三防”超前管理内容按月制定,每月由矿长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围绕大 “大超前”会议精神,研究确定下月“一通三防”超前管理内容。

三、“一通三防”超前管理内容确定后,通风部门要确定项目、负责部门、考核部门和负责人,并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至领导及相关部门。

四、“一通三防”超前管理项目包括新开掘巷道、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

主、局扇停风、采煤工作面初次、周期来压、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管理及其它。

五、“一通三防”超前管理项目一经确定后,经总工程师审核后由通风部在28日前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汇报。

六、一经列入“一通三防”超前管理项目,全矿要重点管理、重点协调,项目实施期间,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七、“一通三防”管理项目没有完成时,按每项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造成事故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八、超前管理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的程序: 1.主、局扇停风:

(1)由机电科或其他相关科、队根据检修需要提出下月停风申请。 (2)生产性科室集体研究,通风部门把关,确定停风与否。 (3)停风前,责任单位制定停风措施并进行会审,予以实施。

(4)实施期间,通风、机电部门现场专人指挥,调度室进行重点调度,安质科全程监督。

2.新开掘贯道:

(1)由生产技术科根据采掘布置计划确定下月新开掘巷道名称、位置、用途。

(2)通风部根据巷道用途、位置,初步制定通风方案。

(3)新开掘巷道开口前,通风部组织生产性科室及掘进队实地调研,最终确定通风方案和局扇位置,掘进队按此编制作业规程。

(4)巷道开口前,通防队调整井下局扇设置处全压供风量,全压供风量满足设计要求时按通风部通知开启局部通风机。

3.采煤工作面老顶来压及周期来压:

(1)生产技术科根据经验值及采煤工作面日循环进度确定下月采煤工作面老顶来压及周期来压的时间和位置。

(2)采煤队按此时间和位置进行挂牌管理。

(3)进入周期来压(老顶来压)后,采煤队放慢循环进度,均匀割煤以减小单位时间内的瓦斯涌出量。

(4)跟班瓦检员每2小时检测一次回风流瓦斯浓度,出现异常时及时向通风部汇报。

(5)瓦斯浓度涌出异常时,工作面停产,按20%上浮风量调风,以确保瓦斯浓度不超限。

4.掘进巷道贯通:

(1)生产技术科根据掘进进尺计划确定下月需贯通巷道的贯通时间。 (2)贯通前,地测科书面通知通风部及其它相关单位,施工单位编制贯通措施,通风部编制贯通前后的风路调整方案。

(3)贯通前,掘进队提前用钻杆将两巷探透,确定贯通班次。

(4)贯通当班,通风部安排专人现场指挥,调整风路,采区以上主要巷道贯通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5.通风系统调整:

(1)通风系统调整由通风部根据需要提出下月停风申请,并声明需停产与否。

(2)通风系统调整前,通风部制定调风方案及相关安全措施,并经会审。 (3)系统调整前,通风部用软件进行风量模拟演算,并以演算结果指导系统调整工作。

(4)系统调整要超前准备好所需材料,连续进行,不得间隔性作业。 (5)系统调整现场由专人负责,按时间完成。 6.瓦斯异常区域管理:

(1)通风部根据当月瓦斯涌出情况预测下月井下各地点的瓦斯及有害气体涌出量。

(2)如预测有异常区域通风部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3)通风部、安质科及相关队负责措施的贯彻落实。 (4)调度室重点进行调度。 7.其它:

(1)其它项目包括反风演习、瓦斯等级鉴定、通风阻力测定、主扇性能测定等内容。

(2)实施项目前,相关部门制定方案,确定具体日期及班次。 (3)实施期间,调度室重点调度。

第十八节“一通三防”宣教培训制度

1、教育科和通风部负责“一通三防”知识培训工作;“一通三防”知识培训分为集团公司、矿、队三级培训,培训形式上分为集中培训和现场检查、抽查。

2、 井下各队组在每周的安全例会上,必须进行瓦斯事故预防知识及案例等内容的教育。

3、在每天班前会上,队干在安排工作的同时必须对上岗职工进行瓦斯的危害及其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等知识的培训,培训要做“三个一”即:一周一专题、一月一案例、一季一考核评比。

4、每年对“一通三防”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脱产培训。 5、每年对生产系统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基础知识的培训。 6、每年组织一次“一通三防”主要工种的技术比武活动。 7、每年开展一次职工“一通三防”知识竞赛。

8、矿总工程师、通风部门的管理人员每月现场抽查数名井下职工的岗标执行情况。

9、每季度对井下职工抽查一次“一通三防”知识掌握情况,抽检覆盖率不得低于10%。

10、对入井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救器、灭火器的使用培训,使入井人员能正确熟练使用自救器、灭火器。

11、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预防“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演习,提高职工应变和自救能力。

第十九节“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1、矿每月必须由矿长(矿长不在时由代理人员负责)亲自主持召开至少一次的“一通三防”安全办公例会;

2、在“一通三防”安全办公例会上,要对“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采取相应措施,由矿长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处理;

3、由总工程师主持,听取通风部对上月的工作总结和下月的工作计划,并对“一通三防”工作做出指示;

4、由矿长落实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在“一通三防”工作中通风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

5、“一通三防”例会必须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节“一通三防”专项费用和专项奖励、考核制度

1、“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的重点工作,为切实做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在原煤生产中抽取部分资金作为建设费用,抽取比例为:每生产一吨原煤抽取20元作为建设费用。

2、“一通三防”专项费用只能用于“一通三防”专业。

3、一通三防资金要在实际中合理利用,扎实做好我公司瓦斯治理工作,把我公司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再上一个新台阶,向瓦斯治理标准化矿井迈进。

奖 励

第1条 对本矿符合下列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经通风部核实报矿领导批准后可予以200-2000元的奖励:

1、积极进行“一通三防”方面革新创造且具有明显效果的;

2、积极提供“一通三防”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实践效果明显的; 3、在“一通三防”日常管理中工作积极、表现突出、成绩优异、成效显着的;

4、发现“一通三防”隐患及时汇报、积极处理,避免了重大隐患事故发生的,

第2条 发现损坏“一通三防”设施现象及时向通风部汇报,经核查情况属实者,每次奖励汇报者100-500元。

第3条 发现他人有下列行为及时向通风部汇报,并经核查情况属实者,每次奖励汇报者50-100元:

1、在通风设施前后5m堆放材料、杂物;

2、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拴住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者; 3、皮带、煤溜、机组等开机不使用防尘水者; 4、无采用湿式打眼者; 5、爆破无使用水炮泥者; 6、瓦检员脱岗、睡岗;

7、擅自将井下闲置通风设施另作他用者; 8、瓦斯监测、监控设施长时间失修;

9、虽不属损坏通风设施行为,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岗位作业标准》有关规定的。

第4条 主动制止“一通三防”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经通风部调查属实者,予以50-1000元奖励。

考 核

第1条 在通风管理中,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岗位作业标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罚责任者50-500元。

第2条 凡在集团公司(包括集团公司)以上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安全检查、动态检查中,达不到要求被处罚时,按扣分比例(没有评分的按隐患条数)扣罚责任单位50-500元。

第3条 凡是损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或违反“一通三防”有关规定造成重大隐患,情节严重者,对责任者除给予50-1000元罚款外,还应考虑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矿籍。

第4条 对“一通三防”隐患问题不按“三定”要求及时处理,每次罚责任单位50-200元。

第5条 不按规定及时建造通风设施,缺少一处或一处不符合质量标准罚通风设施建造单位200-500元。

第6条 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区域进行作业,每发现一次,罚作业单位500元,安排人100元。

第7条 没有经通风部等业务科室审查的安全措施进行施工影响到通风系统时,罚施工单位200-500元。

第8条 没有经通风部审查的安全措施,随意安装使用局扇,罚安装局扇单位200元。

第9条 没有经通风部同意,擅自拆除局扇或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监测监控系统,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0条 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拴住一道长时间不关,每一次罚责任者100元,责任单位500元。

第11条 从没有轨道的风门处运送设备,未采取措施致使风门被损坏,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2条 损坏通风设施、未经通风部同意擅自拆开通风设施、将井下闲置通风设施另作他用者,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3条 按规定应佩戴便携瓦检仪的人员未佩戴者,发现一次罚款30元。 第14条 未携带自救器入井,罚当事人100元,罚检身工20元/人次,损坏自救器者罚款300元。

第15条 各单位生产要加强本单位防尘设施的维护,设施出现矿障必须在当天内予以处理,不予处理者双倍罚款。

第16条 各单位要杜绝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第17条 按要求健全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每缺少一处管路罚款200元,少一个“三通”阀门罚款50元,少一处防尘软管罚款50元,有一处不吊挂、不平直或漏水罚款50元。

第18条 井下各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冲洗,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9条 按要求设置水幕和喷雾洒水装置,缺少一道罚款100元,使用不正常罚款50元,不就位,雾化不好罚款50元,漏水或一个喷嘴堵塞罚款50元。

第20条 各单位对管辖区应按规定安装和管理好隔爆设施,少一处罚款300元,位置不合格罚款100元,数量不足,每少一个水袋罚款50元,无水或破损每个罚款30元。

第21条 每月5日前各单位向通风部报送上月“一通三防”相相关记录,不交罚款100元。

第22条 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凡在检查中不会使用自救器的职工一次罚本人30元。

第23条 下井人员不准随意打开自救器,只有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煤(岩)与瓦斯突出或火灾事故时,才能使用,擅自打开罚款100元。

第24条 各作业单位必须爱护井下瓦斯探头等瓦斯监测设备,必须随工作面推进及时移动,吊挂位置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罚款50元,因不及时移动探头,造成损坏者罚款500元。

第25条 各作业单位必须爱护本单位“一通三防”管理牌板,变更工作地点后要及时移至新作业地点,损坏或丢失一个罚款50元。

第26条 采煤机及各转载点凡手动控制喷雾装置,开机前必送水喷雾,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司机30元。

第27条 采煤机司机、移架工、顶溜工、爆破工等高尘岗位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个体防尘用具,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

第28条 局扇供电线路没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或应实现“三专两闭锁”供电而未实现的,生产队组不得开工生产,否则,罚款500-1000元。

第29条 任意拆开风筒或改变风筒方向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30条 风筒不及时挂接,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距离超过《规程》规定,每次罚责任单位50元。

第31条 随意停送局扇,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32条 丢失风筒每节罚款300元,风筒每发现一处破口罚款50—200元。 第33条 局扇停风不撤人,罚责任者100元。

第34条 对临时停风区不经瓦斯检查随意启动局扇罚责任者50元。 第35条 无水干打眼或不使用水电钻,罚责任者50元,责任单位200元。 第36条 各放炮点若无水炮泥灌注装置、放炮不使用水炮泥或专用炮土,有一项罚款50元。

第37条 不及时检查维修供电线路和机电设备,每造成一次局扇无计划停风,罚责任单位100元,每造成一次主扇无计划停风,罚机电队1000元。

第38条 矿井风量不按规定及时测定,每次罚测定人50元。

第39条 井下所有地点不准乱扔风筒、隔爆水袋,否则,每节(个)罚款责任单位50元。

第40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和交接班,发现一次罚款50元。睡岗罚款100元,脱岗罚款200元,瓦检仪器失效罚款100元,假报、虚报检查结果罚款100元。

第41条 对于瓦斯检查管理设施不全,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不及时移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以缺少设施处理,不填写牌板及记录本罚款50元。。

第42条 自救器必须按使用说明书按期报废,发放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发

放超期自救器,发现一台超期自救器,罚发放单位100元。

第43条 自救器发放单位按规定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检查和称重,若发现一次未按期检查罚款50元。无检查台帐或记录不全罚款30元。

第44条 对瓦斯探头的校验按规定用标准气每7天进行一次,否则对责任单位要进行50-200元的处罚。

第45条 洗煤厂皮带走廊中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否则罚责任者50元,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46条 洗煤厂各转载点喷雾及皮带走廊内所有防尘水幕必须保证灵敏,正常使用,检查发现每少一个喷嘴,罚款50元,有一个喷嘴形不成喷雾罚款20元,每发现一组水幕不能覆盖走廊全断面罚款50元。

第47条 洗煤厂要定期冲刷皮带走廊积尘,每次冲洗都要有记录可查,间隔时间不超过10天,记录内容必须有冲洗时间、工作范围及冲洗人员,发现不按规定冲洗罚款100元。

第48条 未按规定进行通风调度汇报时予报送单位300元/次罚款。 第49条 对临时停风地点,不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的罚跟班队干200元,安全员、瓦检员不监督的,罚款100元,不听从指挥的罚款200元。

第50条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当中的《通风设施考核办法》是本《奖惩条例》的补充和细化,本《条例》不涉及时对照《办法》施行,《条例》和《办法》均未涉及时依照通风部补充说明执行。

第二十一节 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一通三防”文件、资料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通风部设立一名科员,负责科内部资料的管理。??

2、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批资料,需要上报审批和备案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3、通防管理科科长负责当日所有文件、措施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接收,并在文件、措施接收登记本上签字登记,于次日分别发放给通防工区。?

4、各类“一通三防”文件、规章制度、措施、计划、图纸、报告、报表(旬、月、季、年)、记录、台帐、牌板、卡片等技术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填绘、变更、完善、上报、归档保存或注销,填写内容真实、齐全、准确、清楚。??

5、通防管理科编制的“一通三防”相关文件、措施要报资料管理员一份存档,通风技术人员每月所做的各类图纸及报表要及时报通防管理科资料管理员一份存档,并自留一份。?

6、外单位或本单位内部人员需要借阅“一通三防”相关文件、资料及措施时,由本人到通防管理科科员处借阅,并在文件、资料借阅登记本上签字,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7、上级领导或公司进行资料检查时,资料管理员及队技术员必须准备好资料陪检,保证及时提供资料。??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一通三防”资料借阅他人,查阅“一通三防”资料(包括书面和计算机资料),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节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

1、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

2、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设矿总工程师一名,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一名,通风部设部长一名,下设通风部;根据矿井瓦斯治理需要配齐各级工程技术人员;队技术员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做到各级人员分工明确、到位、不错位、不越位。?

4、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议,通知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通风例会要做好记录备查。?

5、各类“一通三防”的设计、方案、规程、措施、报告、制度、计划等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批。?

4、建立健全具有我矿特点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范,明确技术标准,技术管理程序,按既定的程序进行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的设计和编制。?

5、矿井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一通三防”技术工作的独立性,不能用管理代替技术,总工程师要独立协调、决策“一通三防”的技术工作,任何人不得干涉。?

6、根据矿井“一通三防”规划,超前进行矿井通风,按照现有的瓦斯治理

技术水平和设备能力,留足时间和空间,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井生产规模,有效降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预防重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矿井本质安全型生产。?

7、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反风演习、阻力测定、瓦斯排放、瓦斯鉴定、火区启封、备用主扇、备用抽采泵、备用监测主机系统改造检修等“一通三防”工程,必须成立以矿总工程师为具体负责人的领导协调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协调指挥。?

8、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9、各类“一通三防”文件、规章、措施、计划、图纸、报告、报表(旬、月、季、年)、记录、台帐、牌板、卡片等技术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填绘、更新、完善、上报、归档保存或注销,填写内容真实、齐全、准确、清楚。?

10、各类?“一通三防”文件、规章、措施、计划、图纸、报告等技术资料按照规程措施要求贯彻学习,通防管理科科长负责本科内人员的贯彻学习,通风工区区长长负责本区人员的贯彻学习。?

11、矿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测尘仪、风表等)的保管、发放、维修、调校、鉴定及使用的管理制度。?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等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12、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培训、考核,开展技术比武、竞赛等,提高工作水平。?

13、积极组织进行“一通三防”技术改造、革新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研究、试验、推广和应用,保证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各项“一通三防”规程、措施、计划、方案、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和参与“一通三防”的技术创新、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检查制度

1.下井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自己所使用的仪器是否完好,不完好的仪器严禁使用。发现携带不完好仪器下井者按失职行为论处。

2.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到规定的地点交接班,到达检查地点后进行瓦斯检查。

3.所有瓦斯检查地点必须有瓦斯检查牌。零点班瓦斯检查员负责移牌,将瓦斯牌移至规定地点,瓦斯检查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检查牌必须填写清楚,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等检查项目必须齐全。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及时汇报,上井后及时填写瓦斯台帐,做到瓦斯记录本、瓦斯检查牌、瓦斯台帐三对口。

4.每月要按检查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并经总工程师审核。巡回检查图表必须发到每个瓦斯检查员手中。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要明确每个瓦斯检查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巡回瓦斯检查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若和图表误差超过20分钟,按假报瓦斯论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要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查瓦斯。

5.对于回采工作面,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架间、综放工作面的后部溜机尾每班至少进行两次检查。工作面风流检查地点为距机头(尾)10m处。上隅角检查地点为工作面端尾支架顶梁与掩护梁连接处往下0.2m,距回风巷外帮1m处。无端头架时,应在端尾距外帮0.5m,距顶板0.2m的支护区靠采空侧未端。回风流检查地点为回风巷内距机头(尾)不超过10m内。

6.对于掘进工作面,要对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和瓦斯容易积聚地点每班至少进行三次检查。掘进工作面风流检查地点为距窝头不超过5m处,工作面回风流在风筒出口以外10-15m到回风口的范围内。其它地方都在指定地点检查。

7.对于放炮作业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放炮作业。装药前要对炮眼进行检查。放炮时必须采用正向起爆。

8.对于回撤工作面,在回撤支架前和回撤过程中必须安排瓦斯检查员对回撤面、回撤支架附近、上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回风巷的瓦斯浓度进行认真检查。

9.对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总回风巷在距回风口50m附近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对于安装面和其它当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每班不少于一次。

10.对于水泵房、火药库、装载硐室以及其它有人作业的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对于井下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11.对于挡风墙外的瓦斯检查,每周至少一次。栅栏外的瓦斯检查每日至少一次,结果填入检查牌或检查箱内。

12.对于综放工作面若瓦斯涌出量大或涌出异常时,都必须随时向公司调度汇报,并根据公司调度指示进行检查。

13.瓦斯检查人员对高顶宽帮、冒顶高处、裂隙等地质构造有可能超限地点随时进行认真检查。

14.瓦斯检查人员对各地点的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气体浓度。当有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要补充对其浓度的检查。对硐室的检查包括氧气浓度和温度的检查,对所经巷道\"一通三防\"问题的检查。

15.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中,每班检查结果必须及时记录在记录本上和记录牌上。

16.瓦斯检查中,发现有害气体浓度有超限现象,氧气浓度低于17%以及\"一通三防\"重大问题时,必须通知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到安全地点,然后立即向通防部、安监部和公司调度室汇报。

1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班中汇报制度。班中检查瓦斯有异常情况需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班后必须向调度汇报当班情况。

18.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道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9.瓦斯检查牌板除瓦斯检查人员进行改动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准随意涂改。

20.按规定需佩戴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人员,入井必须携带(多人去一个地点至少带两台),对所经路线进行检查。

21.瓦斯检查员在井下遇特殊情况(病、灯熄灭)离岗时,必须经通防部同意后方可离岗。同时通防部要安排离岗后的瓦斯检查工作。

22.按矿井生产需要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员必须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两年以上,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每年要对在岗瓦斯检查员进行一次轮训。

23.通防部是矿井瓦斯管理的主管业务部门。要经常进行现场抽查瓦斯检查员,对其现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指导。对检查不认真不规范的瓦检员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

24、瓦斯检查牌板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细则》的标准规定。

第二节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交接地点:巡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各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悬挂瓦斯牌处或指定地点。

2.交接内容:交接当班工作面通风、瓦斯、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交接要求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

(2)交接班要做到\"手对手\"、\"口对口\",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 (3)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第三节 瓦斯日报表审批制度

1、瓦斯检查员负责实测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记录台帐,做好\"三对照\"。

2、要指派专门技术员负责整理填报瓦斯日报表,填报时应将各主要检查点最高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填入瓦斯日报表,如有瓦斯浓度超限、停风、微风等情况应将相关措施或处理恢复通风情况等填入\"备注\"一栏。

3、报表填写后,要重新复核一遍,确认无误后,签名报送通防部长进行初审,并签字。

4、审查后的\"瓦斯日报表\"再报送总工程师、总经理审阅签字,总经理(矿长)和总工程师每天必须审阅瓦斯日报表,对通风、瓦斯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批示。

5、通防部根据总经理、总工程师对通风、瓦斯方面存在隐患的批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积极进行处理。

6、通防部负责\"瓦斯日报表\"整理存档工作。瓦斯日报表必须保存一年。 7、安全监测系统的调度值班,必须按要求做好瓦斯记录,每日由调度室指

派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汇总。查对前一天瓦斯情况,并进行报表工作,由总经理、总工程师签阅。若值班期间发现某个监测点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汇报当日值班领导、通防部及涉及队组,按要求协调指挥,采取措施。

第四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启封密闭,恢复因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区域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级管理: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措施,通风组长、瓦检员和电钳工负责就地排放。

二级管理:瓦斯浓度达到3%或3%以上,排放瓦斯流经线路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并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正常工作,排放前由通风部门制定书面排放瓦斯措施,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贯彻,由通防部长、安监部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监部派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按措施的违章排放,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

三级管理:掘进巷道或盲巷内瓦斯浓度达到3%或以上,排放瓦斯流经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排放前由通防部制定书面排放措施,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贯彻,并现场指挥排放。

打开永久密闭或特殊区域时,排放瓦斯措施要报总工程师审批。

3.因停电等原因造成主扇停转后,如井下瓦斯超限,重新启动主扇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若主扇入风口的瓦斯浓度有可能达到2%以上,必须先打开吊门或其它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当主扇风硐瓦斯浓度降至0.75%以下,通风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通风人员检查井下总回风巷道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其他人员方可下井。

4.排放瓦斯时,通风组要有组长现场指挥。排放人员要与瓦斯检查员密切配合,严格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5.排放瓦斯必须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当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解开风筒接口或控制\"三通\"(预先安装)进风,来

控制排放瓦斯所需风量。当排放已密闭区、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挂接风筒并控制风量。

6.采用分段排放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瓦斯浓度下降到1%以下和二氧化碳浓度下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段排放工作。

7.排放瓦斯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8.对临时停风的掘进面,瓦斯检查员负责排放瓦斯时,要先向通防部汇报,由通防部通知公司调度、安监部后,按预先贯彻学习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进行。

9.排放瓦斯时,应严格坚持低浓度排放程序,预先做好风流的短路设施。在排放瓦斯所经路线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排放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10.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首先从第一台局扇开始,只有当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扇方准开始进行排放瓦斯工作,依次类推。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措施不落实,禁止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11.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且稳定30分钟后,才可恢复局扇的正常通风。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作业单位的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扇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12.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员检查,证实符合《规程》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气设备地点附近20米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证实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送电。

第五节 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

1.主扇停电造成井下停风、停电时,在恢复井下送电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进行检查。

2.对中央变电所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由地面向中央变电所送电。 3.对采区变电所及供电线路所经巷道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采区变电所送电。

4.对作业地点及电器设备附近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各用电地点送电。 5.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

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6.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斯检查员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

7.在恢复通风前的检查中,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或通风供氧。

第六节 九个特殊环节瓦斯管理规定

一、无计划停风的瓦斯管理

l、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主、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2、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随意停风。否则必须在24h内永久封闭,同时对密闭墙和封闭区域实行“四断\"(断管、断道、断电、断网)管理。

4、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部汇报处理,停风巷道必须停电撤人,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通风。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5、主、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安质科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各矿通风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建立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统计和追查记录台帐,并每月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公司通风部门。

6、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运行实行在线监测,当发生停电、停风情况时,监控系统能发出声光报警,并及时上传公司调度。监控系统必须具有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开停统计功能。

7、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要定期试验,并有记录可查。 二、采煤面隅角的瓦斯管理:

1、完善采煤面的通风方式设计,尽可能选用“Y、E、H”型通风方式,改变采空区瓦斯流向。

2、采煤工作面的配风量必须按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并在回采前配足所需风量。

3、隅角金属棚或锚网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完成回收或退锚工作,回棚或退锚时,必须经瓦斯员检查瓦斯浓度不超限后方可进行。

4、采煤面在回采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回风隅角处的瓦斯涌出。

5在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区域应明确规定9个检查点的位置,9个检查点的布置要覆盖整个上隅角空间,并吊挂检查说明牌。

6、回风隅角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安设在高浓度瓦斯部位,距帮大于200mm,距顶小于300 mm。因移动支架、风幛、风筒等因素影响瓦斯传感器的可靠性时,在安全员监督下由瓦检工负责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悬挂,未经瓦检工的同意,采煤队组人员不得随意灵改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

7、严禁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8、挂设风障的采煤工作面每班的跟班队干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风幛维护、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

9、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采煤工作面不得生产。当采煤工作面内及与工作面相连的采空区空顶超过0.5 m3、瓦斯浓度达到1.5 %时,必须停产处理,否则以瓦斯超限作业查处。

三、瓦斯排放时的瓦斯管理

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在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进行预测,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

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内容、瓦斯监测点设置、瓦斯排放人员、组织指挥人员的职责等内容。

2、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3、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完善。 4、明确掌控瓦斯超限地点情况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特殊区域等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5、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O.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6、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7、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8、掘进工作面的超限瓦斯实行分级排放。

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瓦斯超限浓度不超过2%(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在矿调度室组织指挥,指定人员组织学习过瓦斯排放措施的现场人员进行排放。

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在30min至8 h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瓦斯超限浓度达到2%一3%时,由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组织指挥,由矿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人员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排放。

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瓦斯超限浓度大于3%时,由矿长在矿调度室组织指挥,由总工程师现场指挥人员组织现场组织排放。

9、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O.5%以下时,下l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10、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1、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2、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13、严格执行潞矿通字383号有关瓦斯排放规定。 四、安装(回撤)工作面的瓦斯管理 (一)安装面的瓦斯管理

1、在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前,必须由生产部门组织通风、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安装工作面的顶板、安装设备、通风系统、监控系统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2、采煤工作面安装前必须构成全压通风系统,否则不准安装作业。采煤工作面安装时的配风量不得低于采煤需风量的一半,对安装工作面所有进、回风巷的风量每1 0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风量不足不得进行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3、采煤工作面安装前,采煤工作面范围内不得存在盲巷、未经管理的高顶宽帮。

4、安装作业前,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具体位置同采煤面)对工作面、回风巷、瓦排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并保证瓦斯超限断电装置灵敏可靠。预警、断电规定同采煤工作面

5、矿机电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检查安装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严禁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失爆。

(二)回撤面的瓦斯管理

1、采煤工作面停采时,必须及时放顶,防止支架后采空区出现大面积空顶(特别是回风隅角区域)。

2、回撤作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组织生产、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回撤设备防爆、局部通风、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三专两闭锁\"以及防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回撤工作。

3、回撤前,必须先确定回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系统,并安装运行局部通风机,风筒连接到位。回撤面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回撤工作面配风量、风机选型、风机安装位置、风简直径以及风筒出口位置必须在回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撤队组设专人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4、回撤工作面除保留原有回风巷、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中瓦斯传感器外,在回撤作业点和工作面进风巷增设瓦斯传感器,监测回撤作业点及回撤面风流阻断后局部通风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回撤作业点瓦斯传感器设在距回撤地点5米处人行道上部中间、距顶300mm内。工作面进风巷瓦斯传感器设在进风口1 5 m处。保证当出现瓦斯超限时,能够切断回撤工作面的电源。

5、在距回撤作业点50m内配备4台不小于8Kg的干粉灭火器。 6、回撤支架前,必须将进、回风巷内的杂物清理干净,加强巷道支护。 7、工作面回撤1 0m范围内为回撤初期。工作面回撤端头为锚网支护时,必须先退锚索锁具,然后用单体柱或铁柱贴住大板维护顶板。

8、回撤前,必须将作业地点巷道顶、底板全部冲洗一次。回撤期间必须定期冲洗回撤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冲洗回风巷期间,工作面不得进行回撤作业。

9、在可能撞击或摩擦部位加衬皮垫等材料防止回撤作业时产生火花。 1 O、回撤工作开始后,严禁在工作面进、回风巷同时进行回撤作业。 11、加强对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作,对回撤面进风巷、回风巷及回撤作业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对高冒区、垮落区用探杖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

停止回撤作业,并及时向通风调度和通风部汇报处理。

1 2、回撤工作面的跟班队干、班组长、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并在回撤地点靠采空区一侧悬挂一台瓦斯报警仪,密切监测瓦斯涌出情况,瓦斯超限严禁作业。

13、回撤队组必须保护好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随回架及时移动到位。局部通风风筒出口不得正对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

14、每1 0天对回撤工作面及局部通风的风量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风量测定,回撤完毕后,回撤队组必须及时回撤所有设备、材料,清理干净巷道内的杂物。

15、回撤完毕后,工作面不得存在大面积空顶区、高顶宽帮区。否则,作业队组要及时报告生产部门进行处理。回撤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由通风部门组织生产、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巷道清理、设备回撤、支护材料回撤等内容进行一次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签字后,方可准许封闭工作。

五、地质条件变化时的瓦斯管理

1、生产技术科要加强采掘工作面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2、在采掘工作面推进到距地质构造50m前,生技科要探明地质条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生产、安全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准备工作。

3、在距地质构造50m前,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分析构造处的安全程度,确认是否继续进行采掘活动。

4、在采掘推进过程中,必须边探测地质构造,边在安全的情况下推进。 5、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时,矿通风部门要对过地质构造瓦斯涌出进行分析记录、总结。

六、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时的瓦斯管理

1、各矿生产部门要加强综放面顶板周期来压时期的矿压预测、预报工作,在顶板周期来压(特别是初次来压)前超前预控,进入预测范围时,要将顶板周期来压(特别是初次来压)前瓦斯管理纳入生产变化管理中,在矿调度会上逐日落实瓦斯变化防治措施。

2、加强瓦斯检查工作,特别是在初次来压前、来压期间要对工作面上隅角定时检查,发现瓦斯有超限的趋势,必须及时停止作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措施

稳定后,方可继续生产。

3、生技科在采煤工作面预报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处设置明显标志,并编号管理。

4、7在顶板周期来压期间必须保证瓦斯传感器灵敏、可靠,数据传输及时准确。

5、矿通风、机电、监控及安全部门,每天必须对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监测曲线进行会诊分析,确保瓦斯变化信息畅通。

6、在顶板周期来压期间,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设施,严禁金属间相互撞击产生火花,不得在采煤工作面范围进行摄像、拍照工作。

7、机电科负责在顶板周期来压前对采煤工作面范围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进行强化检查,保证设备完好,电气保护齐全、灵敏。司靠,杜绝失爆现象。

8、采煤工作面来压期间必须保证工作面支护达到作业规程规定中的支护强度和支护密度,减小顶板周期来压期间的快速下沉量。在初次来压前和顶板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工作面及两巷的支护措施,防止工作面大面积片帮和漏顶。

9、初次来压前和顶板周期来压期间,要严格控制回采煤量,以最低割煤速度均衡生产。

1O、尽可能减少老塘丢煤,以降低上隅角处的瓦斯涌出量。

11、在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前,矿通风部门要对采煤工作面顶板周期来压期间的瓦斯涌出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进一步掌握瓦斯治理积累经验提供基础。

12、在回采期间,必须维护好各条巷道的有效断面,保证完好的通风系统。 七、巷道贯通时的瓦斯管理

1、贯通作业前必须提前向公司通风部门上报贯通计划,贯通结束后,要对贯通进行总结。

2、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在相距20m前,生技科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书面通知通风部门,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由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3、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进行贯通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

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公司审批。安质科负责监督巷道贯通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4、巷道贯通措施中必须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和贯通时的现场负责人,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

5、一般巷道贯通由通风部门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6、贯通前,只准从-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7、炮掘贯通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戒。

8、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掘进和联络巷贯通,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9、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对贯通影响区域风量进行测定、分析,没有问题再恢复正常工作。

八、易积聚点的瓦斯管理

1、高顶、宽帮、密闭前、钻场、煤仓(上、下口)、微风或无风巷道等是瓦斯易积聚点。

2、瓦斯易积聚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制定瓦斯检查制度。

3、生产部门要从掘进、采煤等生产工艺上严格控制宽帮、高顶及盲巷的出现。当采掘生产过程中发生宽帮二高冒后,必须使用不燃性充填材料进行充填,充填处理后,方可继续生产。

4、片帮深度、顶部冒落高度达不到500mm时,可采用风障导风、风管吹散等处理措施,但当片帮、高冒区的瓦斯浓度高于正常风流0.5%以上时,必须进行充填处理。

5、井下煤仓的上、下口必须设置全压通风系统,并配足风量防止瓦斯积聚超限的安全措施。

九、小窑连通处的瓦斯管理

1、定期检查周边小窑的采掘活动,及时封闭小窑连通处。

2、在小窑连通处设瓦斯传感器和CO传感器,对小窑连通处的瓦斯及CO涌出情况进行监测。

3、安质科每月组织一次对周边小窑连通处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及时充填小窑连通处宽帮、冒高处空间,防止瓦斯的集中涌出。

第七节 高标准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主通风机电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实际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2、矿井通风能力大于生产能力的20%。

3、巷道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同时考虑及时利用和完善巷道的全压通风系统,杜绝因设计缺陷造成盲巷。

4、采区主要巷道(皮带巷、轨道巷、回风巷)形成完善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5、回采工作面在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二次切眼。工作面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开掘二次切眼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向二次切眼隅角供风。

6、没有完整通风系统的采煤面严禁进行安装和回采工作。 7、炮掘时必须有防止放炮后瞬间瓦斯超限的措施。

8、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方可开口掘进。 9、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向一个用风地点供风。

10、煤巷或半煤掘进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3m/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2m/s,否则不准掘进。

11、建立矿、公司的通风安全监控网络,并保证通风安全监控网络24小时正

常运行、数据传输准确可靠。

12、矿井必须实现主通风机的风压、风量、电流、电压、风流中瓦斯浓度的在线监测和局部通风机的开停以及风筒状态的监测,及时掌握主、局部通风机的运行状态。

13、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主、局部通风机运行状态的监测、停风报警及停运时间的统计查询功能;必须有瓦斯传感器的平均浓度、最大浓度、瓦斯超限累计时间(每日、每月)、瓦斯传感器故障、瓦斯超限报警的统计查询功能。

14、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每7天进行一次试验检测,并将断电试验计划上报至集团公司调度室。一旦发生瓦斯超限时,由监控和矿井总调度当班值班员落实是否真实断电,不能确认时进行人工断电。

15、所有采、掘面必须按高瓦斯采、掘面的规定布置瓦斯传感器。形成通风系统的备用采煤面及回撤面的风流中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实时监控瓦斯浓度。

16、井下煤仓口及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如煤仓上下口、转载点等)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0.8%时进行报警,达到1.2%时自动(或人工)切断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源。

17、采区及采区以上的进、回风巷测风站内必须安设风速传感器实时监测风速的变化情况。

18、所有永久性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停传感器,并实现风门的闭锁,杜绝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19、矿井地面主进风口、总回、一翼、采区回风巷道测风站内、各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必须安设CO传感器。

20、所有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装备“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和风电、瓦斯电闭锁)。掘进(开拓)工作面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21、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通风矿长、爆破工、科长、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电钳工、通风安全监测工、井下绞车司机、电钳工入井时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除配备光学瓦检仪外还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22、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氧气检测仪和便携式CO检测仪。 23、各运输皮带机头必须安装烟雾监测报警及自动洒水灭火装置,并要定期试验维修。

24、永久风门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可用铁皮包裹木门扇、木门框),风门前后10m之内巷道,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进行喷浆。

25、采区及以上风门实现闭锁,并实现风流短路的监测报警。风压较大的风门(单人难以开启)要安装减压装置。

26、风门所在联络巷道中不得存放电器设备。(工作面结采时除外)。 27、所有封闭采空区、盲巷的挡风墙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密闭墙底部厚度不小于2m,顶部厚度不小于1.5m,墙中间加黄土层厚度不得低于300mm。挡风墙内、外5m之内巷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完好,挡风墙前必须悬挂警标,严禁非工作人员停留、休息。

28、炮掘工作面末端一节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抗撞击、不燃性抗炮崩硬质风筒。

29、井下洒水管路所有支管和阀门的型号规格必须统一,确保设施齐全、灵敏可靠,并按要求配备25米长的消防软管。

30、配备能满足“一通三防”管理要求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自动化办公设备,并具有网络化办公的功能,实现具有“一通三防”智能化软件进行制图、报表制作、风量调节、网络解算、灾害辅助处理等管理和信息共享。

31、由生产技术科牵头完善井下所有巷道交叉口巷标及避灾路线标志牌。 32、井下各队、组在每周的安全例会上,必须进行瓦斯事故预防知识及案例等内容的教育。

33、每年对瓦检工、爆破工、测风测尘工、监控调校工、 通风调度员、自动化科站值班员、通风仪器仪表维修工进行一次脱产培训。

34、每年对井下职工进行一次“一通三防”基础知识的培训;每年对通风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一通三防”专业知识的培训。

35、每年由通风部联合工会组织一次瓦检工、自动化科联合工会组织一次监控调校工技术比武活动。

36、每年开展一次职工“一通三防”知识竞赛。

37、矿技术负责人、通风部门的领导每月现场抽查两名瓦检工的岗标执行情况。

38、矿每季度对井下职工抽查一次“一通三防”知识掌握情况,抽查覆盖率不得低于10%。

39、每年根据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组织进行一次矿井火灾演习,使下井人员能在佩戴情况下熟练使用自救器,熟知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提高职工应变和自救能力。

40、落实“六个提升”管理,前移瓦斯防治关口:提升矿井通风能力;提升供电安全级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综合防尘成效;提升职工“一通三防”素质;提升井下火源防控能力。

41、制定九个特殊环节的瓦斯管理办法,实现瓦斯的有效管理。

第八节 瓦斯涌出曲线分析制度

一、为充分利用瓦斯监测数据强化矿井瓦斯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日16时,由通风部组织,通风调度、监测监控、机电部参与对上日4点班至当日8点班的瓦斯涌出曲线进行分析。

三、曲线分析前,通风调度汇报当日瓦斯检查数据,机电部汇报当日主、局扇运行情况,监测监控汇报当日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断电试验情况。

四、分析时要对井下所有瓦斯监测点监测曲线进行查看和分析,严防漏分析。 五、曲线分析要结合当日生产情况,并在分析记录当中注明。

六、曲线分析要将当日瓦斯浓度与前一日瓦斯浓度进行比较,当浓度变化超过30%时,需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制定相关措施。

七、当日进行断电试验或出现其它误报警时造成曲线出现超限值时,监测监控必须书面报通风部,同时注明原因,通风部在分析记录中标明。

八、井下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监测监控值班员要及时通知跟班瓦斯员进行复测,同时通风调度、监测监控安排人员到现场,查明原因,并在当日分析记录当中标注清楚。

九、当曲线未达报警值,然有上升趋势时,监测监控要安排人员检查该地点监控系统及探头完好情况、通风调度要安排瓦斯员进行复查,属监控系统故障

时监测监控及时处理,如瓦斯有异常涌出时,由通风部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十、瓦斯涌出曲线分析要有记录,参加分析人员分析完毕后要签字,监测监控对分析记录要进行存档。

十一、各单位要高度负责,认真安排,如不参加曲线分析,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三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节 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要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管路要铺设到所有能产生沉积粉尘的地点,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2.地面静压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工作两小时的用水量。

3.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及PH值符合要求。

4.防尘用的静压水管的管径,根据各处用水量的多少进行选择,但必须保证各处防尘用水的需要。

5.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的拐弯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

6.井下每个产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工班连续粉尘测定;每季度对粉尘分散度测定一次;每半年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一次,煤层、岩层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测定。

7. 通防部每半月向公司领导报送一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掌握粉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8.防尘系统的规划、设计及投产验收等应有通风部门人员参加。

9.各项综合防尘设施必须挂说明牌管理:地点、设施、名称、规格、数量、负责人等项目明确写明,做到管理明确,责任到人。

10.通防部应按时填制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测尘台帐、防尘设施管理台帐、防爆设施记录等,做到整齐、清楚、数字准确与现场相符。

第二节 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1.矿井主要进风大巷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刷白,刷白要使用石灰,白水泥等

不燃性材料,刷白要均匀。

2.主要轨道运输巷每15天冲洗一次,皮带运输巷,包括皮带顺槽,每周冲洗一次。皮带机头、机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要班班冲洗,总回风巷每15天冲洗一次,个别产尘大的地点也应由责任单位指派专人及时冲洗。

3.采煤工作面及运巷电器列车段每小班冲刷一次,运巷每周冲刷一次,风巷距工作面300m范围内每天冲刷一次,300m以外,每周冲刷一次。

4.综掘工作面巷道要做到每周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要班班冲洗。 5.炮掘工作面巷道要做到每周冲洗一次,放炮前后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及煤(岩)进行冲洗洒水。

6.运煤系统的转载卸载点前后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随时进行冲洗,其它巷道的冲洗周期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

7.所有冲洗、刷白必须有记录可查。

第三节 综采、综放工作面防尘管理制度

1.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标出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2.工作面应该实行煤体注水。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按设计要求应采用长钻孔双巷注水方式,正常生产情况下,应保持上顺槽正常打钻,注水;根据矿井生产情况,利用矿井停产空隙尽最大努力开展下顺槽注水工作。注水后煤体增加的水份应在1%以上,或其全水份应在4%以上。

3.工作面两巷必须按标准要求设置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风巷每100米、皮带运输巷每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

4.工作面供水管路系统中必须按要求安设过滤器、增压装置。

5.工作面风巷安全出口30m内、运巷距转载机头100m内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对工作面进、回风流实行净化,要求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并能封闭断面。各道水幕水压不低于4kg/cm2,每个喷咀流量不小于2L/min,水幕坚持停机则停,开机则开。进入喷雾的水必须经过有效的过滤净化。

6.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喷雾系统。降架、移架或落煤时能实现喷雾,移架时,能打开上风流侧喷咀,形成净化水幕,否则不得移架。采煤机下风侧应每隔10架有意识专门降落一架,致使实现喷雾,放顶煤支架,放煤口必须安设自动或手

动喷雾系统,放煤时必须能及时喷雾降尘。

7.采煤机组应有齐全完好的内外喷雾装置(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高,使用正常,水压不得低于10 kg/cm2,每个喷咀的流量不得少于5 L/min,进入采煤机喷雾及冷却系统的水必须经过过滤器净化,确保水质清洁,喷咀完好不堵塞,对损坏的喷咀要及时更换。

8.采煤机截齿要及时更换,采煤机组的牵引速度和滚筒的转速应调到产尘量最低的最佳匹配位置。

9.各转载点和破碎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并有专人负责,使用正常。各转载点水压不低于4 kg/cm2,每个喷咀流量不得少于15L/min,每个转载点喷雾不少于3个喷咀。

10.定期冲刷积尘,采煤工作面及运顺电器列车段应每小班冲刷一次;运顺每周冲刷一次;回顺距工作面300m范围内每天冲刷一次,300m以外每周冲刷一次。

清扫:把沉积在巷道帮、底板和支架设备表面的煤尘清扫干净,将扫落的煤尘集中起来运走。

冲洗:用水把帮、顶和支架上的煤尘冲洗到底板上,然后运走。 11.工作面以及回风巷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12.综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综合防尘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否则不准生产。 13.综采队工作职责与范围:所属综采工作面两顺槽,其中包括该区域内风门前后各5m内保持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负责所辖区供水管路日常维护、维修,以两巷管路与轨道巷主管路三通阀门为界(不包括三通阀门)。

第四节 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并标出各类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2.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漏水,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

3.供水管路系统中还必须按要求安设过滤装置。

4.综掘机必须有齐全完好的内、外喷雾(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高,使用正常,力争用适合的喷咀代替现行的水管直接喷水,增强外喷雾效果,达到

封罩尘源,减少巷内积水。

5.掘进机截齿必须锋利,对磨损或损坏的截齿要及时更换,不得带\"病\"作业。 6.工作面必须安设湿式除尘风机或防尘装置,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正常使用,除尘风机未开时掘进机不得作业。

7.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各转载点水压不低于4Kg/cm2,每个喷咀流量不得少于15L/min,每个转载点喷雾不少于3个喷咀。

8.距工作面50m内应安设净化水幕,实行风流净化,要求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并能封闭全断面,并做到停机则停,开机则开。各道水幕水压不低于4 Kg/cm2,每个喷咀流量不少于2 L/min,喷咀间距不大于500mm。

9.定期冲刷积尘。巷道要做到每周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要班班冲洗。具体操作办法标准同综放工作面标准。

10.机组司机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11.新开工的综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完善,防尘设施不齐全,不得投产。 12.综掘队工作职责与范围:轨道运输巷、主皮带巷与掘进巷道交岔口往里整条巷道要保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负责所辖区内的供水管路安装(永久性管路)及日常维护、维修,直至撤离所辖责任区。

第五节 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并标出各类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2.工作面打眼时必须进行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严禁干打眼。 3.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严格水炮泥装填规定。

4.放炮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时,必须进行洒水湿润煤(岩)。

5.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 6.距工作面20m内必须安设放炮喷雾,做到放炮时正常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回风口20m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

7.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无漏水,每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

8.定期冲刷积尘。巷道做到每周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要班班冲洗。具体操作方法和标准同综采工作面。

第六节 运输及其它巷道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皮带巷、掘进巷、回采工作面皮带顺槽,必须按《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要求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漏水,并按要求设置\"三通阀门\"和管接头,每个接头配备25m软管。

2.矿井主要进风大巷,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设净化水幕。各道水幕水压不低于4 Kg/cm2,每个喷咀流量不小于2L/min,喷咀之间间距不大于500mm,水幕应封增长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3.运输巷道的所有转、装、卸载点喷雾水压不低于4 Kg/cm2,每个喷咀流量不得少于15 L/min,各转载点喷雾水少于3个喷咀。

4.定期冲洗积尘。主要轨道运输巷每15天冲洗一次。皮带运输巷,包括皮带顺槽,每周冲洗一次。皮带机头,机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要班班冲洗。总回风巷每15天冲洗一次。个别产尘大地点也应由责任单位指派专人及时冲洗。

5.井下主要大巷还必须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要求,每年至少刷白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6.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范围

通防部:负责综合防尘系统的全面技术工作。

通风队:负责对总回风大巷的冲洗和总回供水管路的日常维护及维修工作。 机电运输队:负责井下主皮带巷、轨道巷及变电所、清撒平巷、装载硐室及井上皮带走廊等处的综合防尘工作。

综采队:负责采煤工作面、两巷及联络巷、措施巷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 综掘队:负责掘进巷道内及附近巷道的综合防尘工作。

第七节 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1.矿井应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要求建立专职防尘机构,并配备专职测尘员从事测尘工作,业务由通防部负责领导管理,测尘人员和仪器配备必须满足矿井测尘工作需求。

2.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测尘工作。

3.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按照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填写表格、统计、计算和上报。

4.井下所有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扬尘点每月测定一次,井下重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情况还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定。

5.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浓度。

6.通防部每季应采集粉尘试样送有资质部门进行粉尘分散度的化验测定,测定资料要保存完整。

7.每半年对作业场所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析一次,测尘人员按规定采集试样,送有资质部门分析,分析资料要保存完好。

8.测尘所用的仪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及时维修和定期校正,并有详细记录可查。

9.井下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以及测尘办法、计算方法均按《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执行。其中测点粉尘浓度合格标准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10.测尘人员每半月向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防部各提供一份测尘报表,井下重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定情况要根据需要随时向通防部和公司领导报送,以便各级领导及时掌握防尘、测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11.测尘员要在测定过程中对测定地点及其周围防尘设施的安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进行监督和责令有关单位安设及正常使用,对拒不听从者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直至停止施工单位继续作业。

第八节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1.与主要进、回风井相连的巷道应设置主要隔爆区,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应安设辅助隔爆设施。

2.隔爆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水袋无丢失、损坏、脱钩或水量不足等现象。采煤工作面两巷和掘进工作面的隔爆设施,要按规定及时移动,确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离始终在60-200mm范围内。

3. 隔爆设施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与巷道交岔口、转弯处、变坡处不得小于50m。

4. 隔爆设施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隔爆区的用水量不小于

400L/m2,辅助隔爆区的用水量不小于200L/m2。

5.水棚的排间距离为1.2-3m,主隔爆区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隔爆区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

6.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棚组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

7.加强隔爆棚的日常管理与维护,通防部负责井下所有隔爆棚的管理检查工作,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发现吊挂质量、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第九节 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1.每月检查时,对被检查单位必须由各单位的防尘负责人参加,月验收被检单位必须由队长参加。

2.各单位每天在检修机电设备的同时,必须检查维修防尘设施及仪器仪表,并对容易积尘的地点进行冲洗。

3.新开掘的巷道,必须同时完善防尘设施,否则不准开工。

4.井下、井上运煤线必须及时清理巷道及皮带走廊的浮煤,对煤尘大的地段进行冲洗。

5.每年汛期来临之际,要对地面及井下的供水管路进行专门检查,做好防洪工作。

6.冬季要做好防尘管路的防冻工作。

7.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验收时,必须同时按标准验收防尘设施、设备、隔爆设施的完好情况,否则不准投产。

第十节 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1、通风部是供水施救系统的主管部门,按相关区队的职责范围协调组织供水系统的安装、调整和拆除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2、我矿供水施救系统与防尘供水为同一管路,水源同为来自地面的412.5m3

静压蓄水池,两静压水池由水暖队具体负责,系统干线由通防队负责,各采掘地点及硐室系统由各应队负责。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供水设备、设施的安设地点,特殊情况需要对设备、设施做改动,必须向通风部进行申请。通风部可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4、当井下供水管路出现破损,有跑水、冒水、滴水、漏水、阀门操作不灵活等现象时,任何人可向调度室或通风调度汇报,两调度根据区域通知相应单位进行处理。

5、回采工作面内所安设的供水管路因工作面回采而撤出后,及时回收至指定地点,并分类码放整齐,做好记录,以作备用。

6、系统维修人员应每班下井检查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并每班做好记录,填表上账。对不按标准使用的,通风部有权出具罚款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7、在井下硐室和采掘面各巷内设置供水施救装置,位置应尽可能接近工作场地,最远不超过50米。

8、管理单位应每天对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和调试维护,检查附近顶板、两帮是否存在对管路或装置的影响,确保其灵敏可靠。

9、供水管道阀门应设在便捷的位置,保证及时的为井下工作人员提供可利用水源。

10、供水施救管路应安装牢固、可靠。管路的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的变化进行调整。

11、通防队每周要对供水管路进行全面的检查一次,确保管路的完好无损。 12、供水施救管路的阀门应安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方便阀门维修和更换,使用灵活性较好的阀门,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开启或关闭阀门。

13、矿井实现三级过滤,每季度通防队对进入矿井和采区的过滤区进行一次清理,各采掘队对工作面过滤器进行一次清理。

14、主供水管路不经通风部批准,不得随意开关阀门和调整水压,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各单位需要安装供水管路或在主管路上接接头,要提前3-5天申请,由通风部安排进行安装。

15、对因使用设备不当造成损坏或无故损坏设备的单位进行3000元处罚,单位责任人给予500元处罚。

第四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

1.总经理对矿井防灭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公司属各有关部门副总工程师分工负责。

2.通防部负责自燃火灾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3.机电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4.生产技术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5.安监部负责灭火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理。 6.库房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财务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8.与市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灾工作。

9.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10.矿井防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公司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节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按《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流量不少于0.6m3/min。

2.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 (1).主副井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及清撒平巷、装载硐室内。 (3).主要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巷道每隔100m处。 (4).皮带运输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每50m处。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40m以内。 (7).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

皮带运输巷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

3.矿井进风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的

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4.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5.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灾变计划》中明确规定。

6.矿井应该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所配备消防材料品种、数量符合《灾变计划》。

7.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回风巷发生火灾时使用。矿井反风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三节 日常防火管理制度

1.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理,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或使用电炉。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且每次要有专门措施并经总经理或总工批准。

(6).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7).严格火区管理。

2.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理,建立健全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下井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或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4).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的使用范围。 (5).井下胶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胶带。

3.凡存在可燃性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

隐患地点,应拟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4.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四节 井下灭火管理制度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公司调度室。在现场的科队长、班组长应依照《灾变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2.公司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灾变计划》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未到达前,应立即会同矿山救护队长,通防部长和机电部长等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灭火工作。

3.在抢救人员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4.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公司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总经理任总指挥。

5.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6.井下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时,必须封闭火区,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火区的范围,并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7.井下皮带运输系统必须安设烟雾或温度连续监测装置,当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喷雾。

8.井下移动变电站、机电硐室和检修硐室必须设置灭火器、沙箱。 9.配备必需数量的一氧化碳、氧气测定仪和必需的各种气体检定管,要指定专人按规定定期检测。

10.标有有效期的消防器材都必须定期更换。

第五章 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使用维修管理制度

1.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管理制度

(1).公司有关领导、采掘队干、班组长、生产业务部室部长及技术员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井下流动电钳工,在回风巷工作的绞车司机和信号工,煤仓口皮带(或煤溜)司机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2).仪器配备工作由通防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提供需配备仪器人员名单,通防部审查后由矿灯房统一进行日常管理、发放。

(3).各使用单位新增人员,工种变动或调离人员由本单位及时报通防部,通防部负责变更配备名单。

(4).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仪器发放室、维修室要不受高温、腐蚀性气体的影响。

(5).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行固定班发放,集中进行充电、放电,并要建立领发台帐。

(6).使用人员班后按时交还,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工作地点瓦斯浓度的有关规定和仪器使用的基本知识。

(7).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下井后,不许随意关闭开关,按规定带在身上的人员必须佩戴在身,不许挂在别处或装入口袋,要做到机随人走。

(8).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仪器有异常现象时,下班后要向仪器发放人员反映故障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9).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不能乱扔乱放,以免损坏丢失,若丢失、损坏要酌情或照价赔偿。

(10).所有应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下井不佩戴或不使用按违章论处。 2.光学瓦斯检定仪的管理制度

(1).巡回瓦斯检查员、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每人固定配备一台光学瓦检仪,专人使用;公司领导、生产业务科室的科长、技术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备用的光学瓦检仪。

(2).所有领取仪器的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爱护仪器,防止碰撞振动,严禁随意将仪器放在工作场所,严禁拆卸仪器、损坏丢失仪器按价赔偿。

(3).使用人员下井前应仔细检查仪器是否完好,严禁将不完好的仪器带入井下,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和通防部联系,采取相应措施。

3、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等传感器管理

(1)由调度专职维修人员统一管理,要及时补充,保证备用量。 (2)坚持日常的维护和给养、调校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细则》规定。

(3)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4、上述仪器的调校:

(1)调校由市煤矿技术服务中心进行,严格执行调校标准和程序。 (2)要定期进行签定,必须由有资质的签定机构进行,严禁使用无效仪器。 (3)通防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瓦斯检测仪的全面管理,建立台帐,做到心中有数。定期进行检查、检验、更换、更新、报废。根据要求及时补充,保证正常的使用量。

(4)调度室负责甲烷传感器的统一管理,定期检验。 5.仪器抽查管理制度

(1)通防部每月对在用仪器使用、维修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抽检率不得低于10%,每季度组织一次大抽查,对应用和备用的仪器全面检查一次。

(2)通防部要不定期对管理发放人员岗位标准化操作进行抽检。

第二节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职责分工

调度室负责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日常维护、设备完好达标、回收等工作;通防部负责通风安全监控系统设置标准等的监督管理;机电部负责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防爆性能、设备完好的监督检查;各队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内通风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机电队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二、一般要求

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

2、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

不小于15d。

3、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4、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5、总经理、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防部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设计和安装

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3、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4、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5、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6、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定。

7、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调度室)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8、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

察的地点。

四、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6、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7、 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8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9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五、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1)、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

2、 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4、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5、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1)、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采

煤工作面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

(2)、 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6、 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4)、 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六、使用与维护

1、调度室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2、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等安全监控仪器定期联系朔州市煤矿技术服务中心进行调校。

3、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4、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0d必须调校一次。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7、安全监测工下井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8、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

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处理。

9、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上的机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调度室,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10、采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11、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12、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13、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14、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15、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16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机电机运队矿灯房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17、 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18、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19、通风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七、 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1、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6、地面中心站值班设置在调度室,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总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7、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8、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当日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9、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10、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必须向上一级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调度室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八、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1、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控管理人员,应制定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2、 安全监控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 账卡及报表

A、调度室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账;(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

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瓦斯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B、各开拓、掘进队应建立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C、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11)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D、 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E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断电测试起止时间;(5)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6)断电测试结果等。

F 、调度室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报通防部和机电部,且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G、 安全监控系统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三节 自救器管理制度

1.自救器的管理、发放、维修工作由机电机运队负责,由矿灯房统一发放,建立台帐。通防部、安监部进行监督检查。

2.库房负责统一定货,必须按照要求,选用定点厂家的产品,严禁乱采乱购。 3.自救器的使用年限:库存五年,从出厂日期算起,使用期为三年,使用期的每天按一个小班计算。自救器从出厂日期至到公司日期最长不能超过四个月,

确定自救器的报废时间,应将存放期间的3/5折算为使用期。

4、自救器的配备,应满足下井人员每人一台的需要,并保证5-10%的备用量。

5.自救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6.自救器发放人员发放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凡是启封的严禁发放,使用人员在领用时也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7.机电机运队每个季度必须对所有的自救器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和称重检查,并做好记录。

8.没有携带自救器的人员,一律不准下井,井口检身工负责检查,对于在井下不随身携带,乱扔乱放,故意损坏,随意开启者,要按规定进行处罚(故意损坏,随意开启者按违章处理;非故意损坏,主动汇报者每台罚款100元,管理人员发现汇报者每台罚款200元)。

9.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自救器的使用和保管等基本知识,并达到实际操作时30秒内佩戴完毕的熟练程度。

10.过滤式自救器只许修复一次,修复使用的自救器要加设标志。 11.经过修复的自救器,要将原卡扣上的日期更换,打上修复后的出厂日期及重量。

第四节 “一通三防”装备、材料管理制度

第1条 为加强矿井各生产队组“一通三防”材料节约使用意识,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降低材料成本费用,实现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司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到“一通三防”材料的各相关单位队组。 管理职责 第3条 通风部

(一)负责通风材料逐月计划的审核、汇总、上报; (二)负责通风材料、装备的现场监督检查;

(三)负责风筒、各种管路、短接制作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四)负责通风仪器仪表的使用、报废监管工作;负责通风成本的预算、管理、考核工作。

第4条 各生产队组

(一)负责本队组所辖区域通风材料、装备的维护、管理和重复使用工作; (二)负责本队组施工作业范围内的风筒的计划上报、使用、现场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辖区域通风材料的统一回收上缴工作。 第5条 总体要求

以矿井全面预算工作安排为基础,全面开展通风成本预算管理工作。一方面强化通风成本的计划控制,做到计划以矿井实际生产为依据;另一方面加强通风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的现场管理,坚持该复用的必须复用,该维修的必须维修,提高通风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的利用率,降低通风材料成本消耗。

第6条 “一通三防”材料管理规定

综合通风材料主要包括各种管路、风门、闭锁、风筒、化学密闭、、仪器仪表、各种防尘喷雾及减压阀、阀门、三通、过滤器、胶垫等附件。

(一)材料计划:每月25日前井下各生产队组将下月生产作业情况所用材料计划上报通风部进行审核,然后交材料组汇总后上报供应科进行购买。

(二)发放程序:各生产队组所用材料到货时,必须经过通风部、企管科、供应科按照计划统一验收后进行发放。

(三)具体规定:

各队组对所用各种通风材料及附件现场摆放整齐,防止丢失、损坏造成材料浪费。

1、各掘进队组的通风材料按照当月进尺和实领数量进行核定考核。凡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均按照原价的1.5倍进行处罚。

各掘进队组在施工巷道到位后,撤离巷道到下一工作面进行施工时,根据通风部要求,需要回收原巷道的材料及附件,统一回收至通风部指定位置,不需要拆除的材料及附件现场验收后移交接管队组。否则停止该队组的通风材料路审批计划。

2、回采工作面材料的回收率依据当月的回采进尺进行计算,回收率各种管路100%,小件不低于80%,否则按照相应的价格给予处罚。

3、通防队要如实建立矿井各地点通风材料及附件回收台帐,回采材料经过通风部技术人员鉴定后判断是否重复再次使用,不能重复使用的材料及附件要及

时升井,经材料组审核后进行翻新处理或报废计划。

考核

第7条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下月材料计划的,每次处罚责任队组300元。 第8条 工作面结束后没有生产作业接替点的,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材料回收的,每次处罚责任队组500元。

第9条 对仍可复用而随意废弃的材料,按废弃材料成本的150%对责任队组进行处罚。

第10条 现场材料管理不到位,造成材料人为损坏的,每次处罚责任队组500元。

第11条 按规定要求必须回收,但未进行回收的材料按材料成本的200%对责任队组进行处罚。

第12条 回采工作面各种管路及其附件回收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低1%,处罚责任队组100元。

第13条 风筒使用过程中损耗数量超出计划的,超出部分成本由责任队组承担。

第14条 材料支领数量超出当月计划的,超出部分成本由责任队组承担。 第15条 无材料计划进行支领材料的,材料成本费用由责任队组承担,并对责任队组分管材料负责人每次处罚300元。

第16条 每月未按规定上报仪器仪表使用、库存、报废情况的,下月仪器仪表计划通风部一律不予审批并处罚责任队组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六章、通风标准化各种图牌板管理制度

1.必须建立健全五图、四板、五记录、四台帐、内容齐全,与井下现场相符。\"一通三防\"资料要实现档案化、分类、集中管理。

2.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内容

(1).五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安全监测系统图。

(2).五板: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安全监测管理牌板。

(3).五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测尘记录、

通风工作记录。

(4).四台帐:瓦斯检查台帐、防灭火设施管理台帐、防尘设施管理台帐、隔爆设施管理台帐。

3.避灾路线标识牌应根据年度《灾变》计划安排各巷道交岔口悬挂,并标明避灾方向和到安全出口的距离。

4.局扇管理说明牌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局扇型号、风筒直径、风筒长度,局扇管理人,全风压供风量、风筒出口风量。

5.密闭说明牌内容包括:地点、时间、管理人、密闭尺寸(长×宽×厚),建筑材料等。

6.密闭前必须有检查箱,每周检查一次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并将检查结果放进检查箱。

7.测风牌内容包括:地点、断面(净断面)、风速(m/min)、风量(m3/min),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及测定人。

8.瓦斯检查牌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检查人。 9.隔爆设施说明牌内容包括:地点、时间、断面、应设置水量、实际水量、隔爆间距、棚区长度、管理单位及负责人。

第七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是事故的前奏,消灭隐患就是消灭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我矿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副矿长为副组长,各部室为成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职机构,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各单位,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根据省局《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基建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节 隐患认定

第三条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通风区长 各副矿长

成员: 各副总工程师、通风部、生产部、安监部、机电部、调度室等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5、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5、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6、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7、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8、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节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要制定年度的“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矿采掘区(队)长对工作面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和员工通风技能等内容,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通报通风部;同时通风区(部)进行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由通风助理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上报矿解决。

第十条 每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的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煤业公司解决。

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煤矿董事长、经理、二级公司、集团公司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要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节 隐患整改效果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 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煤矿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 ,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机电、安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组,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要提出《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人员签字,并报煤矿监察、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节 隐患注销

第十七条 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

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评价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一般隐患由煤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现由煤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上级组织验收、注销,注销结果上报集团公司管理局通风部。

第七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

第二十条 凡每月“一同三防”隐患排查考核90分以上的矿井,为“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一通三防”隐患未按期治理完成,每延续一个月,加罚10000元。

第八章、“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提升矿井“一通三防”抗灾能力,促进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由事故追查型向隐患问责型的转变,进一步强化各基层单位和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力度,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重大隐患认定的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 本办法是在我矿《“一通三防”奖罚制度》的补充,由通风部负责解释。

第二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重大“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责任的主体,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分工见附表)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和职能部门按《慈林山矿“一通三防责任制》中规定的管理职责划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重大“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业务监管责任;是分管业务范围内重大、较大“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责任的主体。

第六条 通风部是重大“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上报工作的总牵头单位,负责重大“一通三防”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上报,安质科负责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节 隐患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发现的本单位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当场排查,不能当场排查的隐患要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业务科室和安质科汇报限期整改,如果隐患直接威胁安全生产的现场要立即停止生产,只有在隐患排查完或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后经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生产。

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发现的重大“一通三防”隐患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安质科,对直接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一通三防”隐患要对隐患涉及的单位或作业场所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要明确整顿内容和期限,并按规定组织复查验收后方可开工。

第九条 矿领导、机关科室干部发现的重大“一通三防”隐患以及群众举报的重大“一通三防”隐患由安质科按以上程序进行落实。

第十条 上级部门查出的重大“一通三防”隐患,通风部要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和组织复查验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安质科。

第十一条 查出的重大、较大“一通三防”隐患,较大“一通三防”隐患由区队负责制定隐患整改措施组织整改,分管业务部门监督落实;重大“一通三防”隐患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对分管范围内所有发现的重大“一通三防”隐患要按《隐患排查管理办法》规定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落实,对其整改落实情况按《隐患排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间经分管矿领导审核后报安质科和集团公司对口业务处室。

第十三条 所有查出的重大“一通三防”隐患,由安质科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追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节 “一通三防”隐患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直接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一通三防”隐患的作业现场要停产整顿。

第十五条 出现重大“一通三防”隐患除进行停产整顿外,本单位没有发现和上报的对责任单位按附表中规定的标准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公开检查;一个季度出现两次重大“一通三防”隐患的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出现重大“一通三防”隐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罚款600元,重要责任人给予罚款400元,一般责任人给予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或在一个季度内出现两次及其以上重大“一通三防”隐患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查出的重大“一通三防”隐患,通风部没有查出或者没有向安质科、分管矿领导和集团公司有关对口业务处室上报的,对业务部门罚款2000元。

第十八条 对查出的重大“一通三防”隐患排查不力,未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负责人五定、五落实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较大隐患对有关业务科室罚款1000元,重大隐患对有关业务科室罚款2000元。

第十九条 对重大、较大“一通三防”隐患未按规定登记建档的对责任单

位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 对查出的重大、较大“一通三防”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较大“一通三防”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及其以上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重大、较大“一通三防”隐患排查不力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罚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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