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王荣庆 乙方:冯经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位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夏云农场挖砂坡(原平坝县兴平酒厂)厂房分租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如下: 一、 分租情况
1、 甲、乙双方共同租赁的厂房座落在平坝县夏云镇夏云农场
挖砂坡原兴平酒厂,甲方分租的厂房位于厂区的右侧平房,乙方分租的厂房位于厂区的左侧二层房,办公楼共同使用,租赁期间,甲方代表乙方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甲乙双方均在厂房、办公楼进行的生产、办公等相关经营业务。 2、 甲、乙双方分租使用的厂房内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生产
工具、原材料等财产属私有财产,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二、 租赁期限
厂房、办公楼乙方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限以甲方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为准。 三、 租金
甲、乙双方约定,厂房租金以及电费以甲方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 租赁期间其它有关约定
1、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甲、乙双方应和谐共处,相互尊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事
由干扰或阻挠对方生产,如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损失照价赔偿。
五、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生
效,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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