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监测品种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监控的品种、新药、进口药品和患者自备药品.
2.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晶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医务科,通报全院临床各科室;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按要求医院仍应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
3.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监控的品种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医务科,通报全院临床各科室。
4.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晶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医务科并通报全院临床各科室;满5年的,医院仍应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5.进口药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外,同时应告知使用该药的所有医院。
6. 患者自备药品.根据医嘱使用,并建立登记本.包括日期、患者姓名、床号、药名、剂量、数量、生产厂家、来源、批号及医患双方签名,并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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