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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

来源:星星旅游
期末作业考核

《刑法诉讼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 10分,共50分) 1 •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哪些?

答: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立案、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 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刑诉法第二十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如果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及有偿服务,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人,当事人有权审请其回避。

3. 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是什么 ?

答: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起诉,不经过

或者检察机关。

2、 在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 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

要求人民进行审 判。

),有权向上级人民提出

4、 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 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情节比较轻微

,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 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所以一般的应该为 4.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中的“不加刑”

2年。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是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二 审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为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为重的刑罚,也不得变 相加

重被告人的刑罚。依法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上诉制度,切实加强 审判监督

以及促进提高审判工作与检察工作质量等,均有重要作用与意义:

(1 )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和两审终审制度,使其真正能发挥作用。 (3 )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 5.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 ?

答:最高的判决、裁定;二审的判决、裁定;一审对被告人判处的刑期非死刑、死缓的而 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再审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判决、裁定。 二、论述题(共 25分) 1.试论述逮捕的条件。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60条明文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这一规定,逮捕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 要性条件。这三个条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适用逮捕。

(一)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条件是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和基础,

有证据证明

有犯罪事实”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己查证属实。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 实,反映了 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是辨证统一的,如果只有证据而没有犯 罪事实,则说明证据是不实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如果只有犯罪事实存在,但没有证据证明,则会让犯 罪分子逍遥法外。所以,只有当两者互相统一时,才能构成犯罪。此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 罪的事实,而非一般的违法性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 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于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行为的情况,只要证明其中的 某个犯罪行为或者多次犯罪行为中的一次犯罪行为即可认定有 犯罪事实”此处的犯罪事实必须同时具备

犯罪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反映了

证据与具体案件”之间的关系。

证据与具体案件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一旦离开了具体案件,证据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而具体案件没 有证据来加以证明,也就无法成立具体案件了。要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就要印证犯罪事实 发生的证据必须与具体的案件相吻合,才能发挥其在逮捕措施中的效用,进而成为对具体案件定性的依 据。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己经发生,但不能说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那么即使该证据再 如何确实、充分,也不能成为侦查机关逮捕该犯罪嫌疑人的依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己查证属实,反映了 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与证据之间是相辅相承的,通过取证所获得的证据 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证据之间必须得到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使用。因为,绝大部

分证据,它们本身往往并不能表明自己的客观真实性,而必须由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和说明。在司法 实践中,对证据掌握属于以下情况的, 只有孤证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

不能逮捕: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 无其他直接证据的, 不能逮捕; 不能逮捕;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形不成链条的, 不能逮捕。因此,

审查案件时,要注意围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对证据进行全面性审查。只有每一犯罪构成要件经查证都 达到犯罪构成标准,才能认定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否则,缺少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证 明,都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

(二) 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措施是一种严厉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 要满足较高的可能处刑要件。由于逮捕对的潜在威胁性,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可能的少捕或不捕。 而要做到少捕或不捕,对逮捕的适用要求有严格的犯罪范围,

明确只有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才适用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同时,在进行逮捕的过程中,应当使犯罪嫌疑人、社会利益相平衡。此处的 中的刑罚”是指将要判处的宣告刑而不是立法上的法定刑。

因为宣告刑考虑到了从重从轻等量刑情

节,考虑到了数罪并罚和犯罪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与法定刑相比,宣 告刑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评价更加全面、准确和深入。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中的可能”是指针对

审查逮捕的检察官而言的,是指根据决定逮捕时的证据和事实,内心确信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徒刑以 上刑罚,而不是实际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检察官作出判断时,要考虑先前对相同或者类似案例的判 决。判决经历了完整的诉讼程序,建立在控辩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为标准。因此,先前对相同或者类似案例的判决对检察官做量刑判断由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 必要性条件:有社会危险性且有逮捕必要有逮捕必要的前提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适用逮捕是出于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 目的,而且选择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足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时,不得已才适用逮捕。逮捕是一种完 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本身有很强的负面效应,一旦适用错误,后果往往 难以弥补。因此,在逮捕的适用过程中应坚持谦抑原则,在可捕可不捕时要尽量少捕。在这里,关键是 要对有无逮捕必要性进行判断,这种必要性的判断要依据特定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而不是仅凭 检察官的主观猜测和臆想。对逮捕必要性的判断,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重。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是评价其妨害诉讼危险性和再犯危险性 的重要指标。通常犯罪嫌疑人犯的前罪越大他在犯后罪时所需要的成本越低。若前罪有可能被判死刑, 那犯罪嫌疑人完全有可能持破罐子破摔的心态,不顾忌后罪会被判什么刑;反之,所犯前罪越小,他企 图通过改过自新或采取补救措施,希望得到被害人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宽恕而减轻对他的处罚,从而不再 犯。所以前罪越重,其在审判前的再犯可能性就越高,该类犯罪嫌疑人有较高的

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

的可能性”,而且较重的罪行所面临的较重的刑罚也可能促使犯罪嫌疑人有更高的妨害诉讼危险性,所 以前罪可能受到的刑罚轻重是逮捕必要性需要参考的因素之一。

第二、合理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辩解是认定逮捕必要性的依据。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

解无非是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责任大小的辩解。如果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对犯罪事实不予供 认,这明显是缺乏悔罪表现而具有较高的妨害诉讼危险性。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可以认定此类嫌疑人 有极高的串供可能性。但如果是在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基础上,仅对其行为的性质和责任的大小提出 辩解,则不应认为嫌疑人有妨害诉讼危险。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认识不当而将犯罪行为误作 非犯罪行为,其就有较高的再犯可能。但在其已经面临诉讼,并意识到此行为可能导致刑罚的严重后果 时,其不可能冒险再犯。故应具体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意图,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三、不能只考虑侦查的需要而忽视逮捕的真正目的。现实中,我国的侦查羁押制度几乎彻底沦为 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手段,查明事实成为羁押的首要功能,而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保证诉讼的顺 利进行则成为次要的、附带的功能。实际上,侦查的需要与否不能作为逮捕必要性的条件,审查逮捕的 目的就是为了侦查机关对羁押措施的滥用,如果将侦查需要作为逮捕的必要性条件,那么审查逮捕 程序的权力制约功能就荡然无存。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侦查机关取证能力不足而牺牲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降低对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的必要性标准。

三、案例分析题(共 25分)

1. 1997年4月3日,某县人民公开审判被告人王某盗窃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确实充 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于

1997年2月3日晚盗窃本乡村民徐某家现金

2500元、衣服6套的犯罪事

实,王某也供认不讳,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愿意退还赃款、赃物,要求给与从轻处理。法庭审理 结束,合议庭定于4月8日宣判。在宣判前两天,该乡村民丁某向人民举报了王某于

1997年1月6

日盗窃该乡水库活鱼 600斤的犯罪事实。审判长接到举报材料后认为,明天他正好要去该乡调查别的案 子,顺便将此案一起调查,于是叫陪审员一起下乡了解,获得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确实盗窃了乡水 库的活鱼600斤,销得赃款2000元。为此,合议庭将原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增加盗窃活鱼 获赃款2000元,对拟判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改为 5年。 问:人民如此处理案件是否正确

?为什么?

600斤,

本案人民对案件的处理是错误的。首先,合议庭对王某盗窃活鱼的事实主动进行调查是没有法 律根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

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该规定说明,人民在刑事诉讼中虽享有调查权,但其调查权是有一定 范围的,即只能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未起诉的事实则没有调查权。其次,公民对犯罪事 实的举报不等于起诉,只有人民才有起诉权。在对案件未予起诉的情况下,人民不能 进行审判,更不能不经开庭直接宣判。最后,人民正确的做法是:审判长收到公民丁某的举报后, 应将举报材料移送同级人民,人民审查后决定是否补充起诉。人民对已经定期宣判的 案件,先予以宣判。人民对王某遗漏罪行起诉后,人民再对漏罪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之 后,人民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 70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以决定王某实

际执行的刑罚。之后,人民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 罚,以决定王某实际执行的刑罚。

70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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