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是指我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学校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工会协同推进、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监察处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书记 成 员: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主席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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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公开信息前,对学校发展规划、招生考试、收费项目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实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是:对拟公开的信息,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查,副组长(或组长)审批同意后,即可公开。
第六条 对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和电话、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信息提供单位:学校办公室)
(二)学校章程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信息提供单位:学校办公室)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信息提供单位: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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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信息提供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信息提供单位:发展规划与“211工程”建设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图书馆)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信息提供单位:学生处、研究生部)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信息提供单位:人事处)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信息提供单位:财务处)
(九)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等的招投标。(信息提供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校医院)
(十)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信息提供单位:学校办公室)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信息提供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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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按程序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或学校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等校内媒体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在校园网站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机构、信息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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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及时发放给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并置于学校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审定。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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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举报工作。监督检查应当有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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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9月份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并于10月底前报送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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