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政治纪律方面
1. 散布、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的信息; 2. 参与、支持、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
3. 发表、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二)教育教学方面
1.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 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敷衍塞责; 3. 泄露、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 未经批准,私自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兼职等
(三)教师形象方面
1. 着装不雅,言行不端,有损教师形象;2. 涉足、色情等不良场所; 3. 违公德,损害公共利益。 (四)管理纪律方面
1.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 2.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3. 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权益。 三、处理办法 (一)处分
活动。 1. 警告:适用于轻微失范行为,期限为6个月; 2. 记过:适用于较严重失范行为,期限为12个月; 3.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适用于严重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降级或撤职;
4. 开除:适用于情节极其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失范行为。
(二)其他处理
1. 批评教育:适用于初次失范行为,或情节较轻的行为;
2. 诫勉谈话:适用于较严重的失范行为,要求教师限期整改;
3. 责令检查:适用于严重失范行为,要求教师提交书面检查;
4. 通报批评:适用于影响恶劣的失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5. 取消资格:适用于失范行为,取消教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6. 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适用于情节极其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失范行为。
四、处理程序
1. 学生、家长、学校或其他组织发现教师有失范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2.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3. 经调查核实,确有失范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 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教师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五、结果运用
1. 教师的失范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奖惩的依据;
2. 对严重失范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3. 对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六、问责机制
1.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2.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失范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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