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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质量奖励办法

来源:星星旅游


浙江省建工集团工程质量奖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质量管理水平,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提升集团品牌及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直管项目部。

第二章 奖励实施细则

第三条 创优工程完成预期的创优目标,公司对该直属单位和直管项目部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地市级优质工程按建筑面积(以备案表为准,下同)3元/m2进行奖励,且最低不低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难以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如构筑物等)奖励5万元。

2、省部级优质工程按建筑面积6元/m2进行奖励,且最低不低于12万元,最高不超过18万元,对难以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如构筑物等)奖励12万元。

3、获省协会推荐申报“鲁班奖”并通过复查的项目奖15万元,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优质工程按建筑面积12元/m2进行奖励,且最低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4、获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工程,奖励5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

银质奖的工程,奖励25万元。

5、获地市级优秀建筑装饰奖励1.5万元;获省级优秀建筑装饰奖励3万元;获全国优秀建筑工程装饰奖励15万元。

6、获地市级市政、钢结构金奖奖励5万元;获省级市政、钢结构金奖奖励10万元;国家级市政、钢结构金奖奖励20万元。 7、获得优质工程参建奖(由外单位实行总承包,我公司分包参建的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参建省级优质工程奖励2.5万元,参建“鲁班奖”、“国优金质奖”奖励8万元,参建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励5万元。

8、为提高省外工程创优积极性,获得省外优质工程按上述1—6条款中规定奖励标准的1.3倍计奖;省外优质工程参建按以下标准奖励:参建省级优质工程奖励3万元,参建“鲁班奖”、“国优金质奖”奖励10万元,参建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励6万元。

9、以上同类奖项不重复计奖,按最高等级进行奖励,不同类型的奖项可累计计奖。

10、联合申报获奖工程减半奖励。

11、合同中向业主承诺(或合同约定)创优目标且有业主奖励的工程不予以奖励;创出高于向业主承诺(或合同约定)等级的且业主无奖励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差额(即两个质量等级的奖励差额)给予奖励;创出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且业主有奖励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差额减半奖励。

12、项目承包责任书中有质量奖罚约定的按项目承包责任书中的约定执行。

13、未按集团公司要求交纳质量安全发展基金的项目一律不予兑现各种质量奖励。

第四条 工程项目获质量方面通报表扬的,国家(部)级奖励1~2万元,省级奖励0.5~1万元,地市级奖励0.5万元,县市(区)级及投资集团级或集团公司级奖励0.2万元。

第五条 以上质量奖金的分配原则上向各直属单位和项目部主要贡献人员倾斜,并在各自管理费或成本中列支;具体分配方案由各直属单位自行讨论确定。

第六条 工程QC小组获奖按以下准标奖励:荣获国家级优秀QC小组的奖励1万元;荣获省级优秀QC小组的奖励0.5万元,荣获市级一等奖优秀成果的奖励0.3万元,二等奖优秀成果0.2万元,三等奖优秀成果0.15万元。奖励标准按最终级别,各级奖励不重复计奖,奖金由QC小组组长分配。

第七条 一个年度内季度考核连续二次优良的单位给予0.2万元奖励,连续二次以上优良的每增加一次,奖励0.2万元。

第八条 个人被通报表扬或荣获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的,国家(部)级奖励0.3万元、省级奖励0.2万元、市级奖励0.1万元、集团公司级奖励奖励500元。

第三章 处罚实施细则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等有关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地方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集团公司将在该罚款的基础上加倍处罚,并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施工项目受各级各类通报批评,按以下标准处罚:国家(部)级处10万元罚款,省级处2~3万元罚款,地市级处1~2万元罚款,县市(区)级处0.5~1万元罚款,投资集团级处2万元罚款,集团公司级处不少于0.5万元罚款,同一项目受到二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逐级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的,责令停工整改,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3~5万元罚款;因质量不良行为造成企业信誉扣分,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网公示,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处5~8万元罚款,未及时消除影响的,加倍处罚;造成不良影响及给集团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恶劣后果的,处10~12万元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被当地主管部门作清退处理的直属单位,处12~15万元的罚款。对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缺陷未在24小时之内上报,受到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网公示未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虚报的,视对集团的影响程度另处3~5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直属单位,处0.5万元罚款,两次及以上考核不合格,加倍处罚,年度考核80分以下的直属单位,处1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中间结构验收或竣工验收不能一次通过的分别处0.5万元和1万元罚款,二次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加倍处罚。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8.6.3条,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作降级使用让步接受的,处5-10元/m2罚款。

第十四条 房产项目由于质量原因导致退房或工程项目由于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视对集团影响程度,处1~1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质量投诉未及时处理,处理过程未每周书面汇报,投诉未及时闭合,视对集团的影响程度,处0.1~1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集团出具的质量整改单,项目部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弄虚作假,未及时回复的,责令整改,并处0.3~0.5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 “三合一”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内审覆盖未达到100%,处0.2~1万元罚款;外审中不合格报告2个以上的,处0.2万元罚款;有严重不合格报告处0.5万元罚款;由于直属单位原因,未通过外审的处5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项目部占用集团公司创优申报指标,但由于直属单位和项目部因创优措施不力导致工程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及申报资料等原因未创出相应优质工程的,无正当理由的,按相应等级奖励额度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受到以上各条处罚的相应直属单位及项目部相关责任人视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单位(项目部)罚款10%~20%的处罚;对其他违法、违纪、违章等不良质量行为,罚款金额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相应条款由工程质量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直属单位及项目部对处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可向工程质量部申诉,情况属实的将给予降低或撤销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参照集团公司的奖惩管理办法,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奖罚制度,报集团公司工程质量部备案。集团各子公司的质量奖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的文件并报集团公司工程质量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奖惩管理办法奖罚对象为各直属单位及直管项目部,对直属单位所属项目的奖罚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程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施行,同时QD浙建工质[2006]127号文件附件《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奖惩条例》中相关质量奖罚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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