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许可不受字[ ]第 号
:
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您(贵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庆市或安庆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安庆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项目申办单位联系人(或申办人)(签名、盖章):
窗口工作人员(签名):
注:此通知书壹式俩份,服务窗口与申办对象各持壹份,以备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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