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除此之外的捐赠即为非公益性捐赠。
1. 扣除标准
企业对四川汶川地震、甘肃玉树地震灾后重建以及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 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1)捐赠接受单位应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捐赠接受单位包括: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县级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县级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后,发布名单予以公布。
(2)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具体包括:
l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l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l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l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 不得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4. 其他应注意问题
(1) 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汇总计算,即全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总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2)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时,除上述文件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外,需注意所在省(市)地区公布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及名单所属年度。
(3) 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应视为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tra.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