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星星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学术著作出版鉴定管理办法

学术著作出版鉴定管理办法

来源:星星旅游


学术著作出版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果管理,鼓励学术创新,严肃学术风气,促进我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著作包括:学术专著、学术编著、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分析预测类连续出版物等。下列图书不属于学术著作:

1.不公开发行的图书; 2.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3.一般教科书、工具书;

4.各类辅导材料、复习资料、考试大纲、练习册、测试题; 5.一般性译著;

6.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第三条 学术著作须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第四条 学校维护学术著作出版工作的严肃性。学术著作的评审鉴定,由科技处按照程序组织进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已完成全部书稿。申请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书稿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或内容。

第六条 著作必须立论正确、观点新颖、分析透彻、语言流畅、逻辑清晰,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或较强的实践意义。每部学术著作总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

第七条 申请的学术著作不存在任何著作权争议。

第 著作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时必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著作必须具有正规出版社的出版计划或出版合同。所选定的出版社应在相应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评审

第十条 申请者在著作出版前填写《XX学院学术著作评审鉴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纸质书稿和电子版书稿(两者内容和页码必须一致),有关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立项通知书,博士论文原件以及与著作内容相关的前期论文成果等。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对本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科技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书稿内容进行复制比检测,复制比超过20%的著作,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学术著作的评审程序如下:

1.评审形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形式。科技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评审,并酌情采取相应的评审形式。

2.通讯评审由3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会议评审由5名以上校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

3.评审结束后,科技处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申请人反馈评审意见。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将作为科研工作量计核、职称评审、成果奖申报等工作的直接依据。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学术著作资助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的成果,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成果,或博士论文等著作成果,一律免于鉴定,直接认定为学术著作。

第十六条 优秀学术著作评审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9月1日以后出版的学术著作。 第十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重大争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tra.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