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及设备申购、发放规定
第一条 为使公司办公用品及设备申购、发放工作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申购、发放,须遵从“方便工作、节省开支”的原则。申购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按预算执行。员工使用办公用品和设备时要爱护,杜绝浪费。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及设备是指文具、纸张等文案用品,办公桌椅、档案柜等低值易耗器具,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机具设备,电扇、空调等家电设备。
第四条 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及设备要统筹计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当中,经批准后,按季、月制订具体计划。
第五条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申购实行集中管理,由总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及中心根据需求填写“采购申请单”并由部门及中心相关负责人、总经理同意签字后,报总办公室,总办公室负责采购,财务部负责验收,总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六条 各部门需用办公用品和设备(预算计划内),须由领用部门填写“物品领用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领用人签名,物品发放人签署同意意见,方可领取。
第七条 对低值易耗器具、办公设备和家电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领用物品价值在50元(含)以上须登记“财产登记本”,由办公室负责登记。 对项目或工程结束,领用物品需要交回的,须到总办公室办理领用物品移交手续,对交回物品无法使用或者重大破损的按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需用预算计划外的用具或设备,一律由需用部门填写“办公用品申请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凡纯属人为原因致使办公器具、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修理费的70%,造成报废或丢失的视情况由责任人赔偿购入价的50%-80%。对有意破坏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按《员工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办公室制订和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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