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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健康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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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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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采购责任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产品采购管理,明确采购授权范围与审批权限,规范公司产品采购审批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所需产品的采购作业,制度中所指“产品”包括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设备、仪器及客户体验或检查所需的产品、设备、仪器等。

第三条 公司执行采购各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制

1.产品需求部门填制《产品请购申请单》,按照相应产品采购审批签字后报产品拓展中心汇总审核。

2. 各单位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成本、合理采购为目的应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将所需物资的详细信息、相关技术要求应及时提供给产品拓展中心。

3.各单位所需产品的详细信息、相关技术要求不明确时,需对产品拓展中心说明情况及相关要求。产品拓展中心核实相关要求后给出详细信息及相关技术的书面材料,各单位负责人应予签字确认。

4. 产品拓展中心是公司产品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需求信息的汇总、制订采购计划、供应商选择与管理、价格谈判、产品验收及结算付款申请等工作。

5.财务管理中心库房管理员协助开展产品验收工作,办理产品出、入库手续、进行产品登记与保管并建立库存报表备查。

6.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按采购合同进行采购付款审核、办理付款作业并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条 采购作业需明确各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的原则,以达成有效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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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与监督。

1.请购与审批岗位分离。 2.供应商选择与审批岗位分离。

3.采购合同或协议的拟定与审核、审批岗位分离。 4.付款申请、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第二章 采购申请

第五条 月度采购计划的制订与审批

1. 各产品使用及经营部门于每月15日前申报次月产品采购需求,并填写《月度产品请购申请单》。

《产品请购申请单》审核流程如下:

需求单位填写发起《产品请购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事业部负责人签字审核→产品拓展中心审核→董事长审批,审批后提交产品拓展中心。(从未采购的新产品,需董事长审批;已采购过的产品,无需报董事长审批)

2.财务管理中心仓库管理员每周五16:00前需向产品拓展中心、各事业部提供本周库存报表(日期截止当日)。 3.采购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实施采购。 第六条 紧急采购审批程序

紧急采购指各事业部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客户信息的反馈、分析,未在采购计划中,临时增加的产品采购需求.。

需求单位填写发起《紧急产品采购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事业部负责人签字审核→产品拓展中心审核→董事长审批,审批后提交产品拓展中心。(从未采购的新产品,需董事长审批;已采购过的产品,无需报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审批工作原则

1.采购申请按流程规定,逐级审批,董事长行使新产品最后审批权。 2.审批内容主要是确定是否应采购、按什么标准采购以及采购的数量、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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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单价。

3.审批的经济性原则是指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开支。

第三章 采购合同

第八条 与长期供应产品的合作供应商及单笔采购金额达2000元(含)以上的必须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必须注明供应商名称、地址、公共账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合同的需经产品拓展中心提报情况说明,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已采购过的产品合同,依据原产品合同主要条款,由产品拓展中心进行审核,即可签订。新产品合同签署前,有关责任人应当对合同初稿会审稿所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合同审查的具体分工和流程如下。

1.产品拓展中心负责对合同内产品的价格、型号、规格、数量、付款、送货时间等进行审核;

2.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对合同价款的形成依据、款项收取或支付条件等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法律顾问主要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董事长根据相关部门所提意见、办理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对合同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

5.产品拓展中心根据董事长的审批意见,修改合同文本;

6. 人力行政中心根据董事长的合同评审签字意见,加盖合同章或公章。 7. 公司至少保留两份产品采购合同原件,财务管理中心、产品拓展中心各留存一份合同原件。

第四章 采购原则与监管

第十条 产品采购要求货比三家原则,在不影响经营时效的情况下,必须追求性价比最高的产品为采购目标。

第十一条 产品拓展中心需将产品采购的原始询价单、议价单保留存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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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部需进行不定期抽查核价。

第十二条 若在同等质量、同等数量、同等品牌、同等规格、同等时期、同等服务等情况,所采购的产品高出市场询价最低价的10%,即视为腐败行为,差额部分由产品拓展中心负责人及相关操作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差额部分的50%的经济处罚,或劝退。

第十三条 不得参加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宴请,一经查处,经济处罚1000元,若二次发现,给予劝退处理。

第十四条 不得收取供应商提供的现金、返点、礼品、购物卡等任何形式的回报,一经发现给予劝退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中心、产品拓展中心联合制定,解释权归人力行政中心、产品拓展中心所有。

********有限公司 产品拓展中心 人力行政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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