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草 案)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符合现 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用人机制,妥善处理好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确保职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泰政发(
2002)30 号文件《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
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中《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处理职工 劳动关系暂行办法》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离退休人员各项经费提取和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职工劳动关系安置方案。
第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状况
目前全公司共有职工 1124 人,其中在职在岗职工 619 人,内退职工 53 人,工伤职工 8 人,退休职工
444 人。
第二条
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一)为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结合企业改革相关规定,在广泛听
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草案) 。在费用提取、经济补偿、职工安置等方面采取
积极稳妥的方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新企业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职工安置比例达 100%,并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对工伤、患病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根据山东省鲁政发〔 2011〕25 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规定执行,由改制后企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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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制企业须按实缴纳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
医疗费、集资款等。改制后不再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提取,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企业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仍享受原内退待遇,以后办理 的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
(一)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到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失业科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谋职业的,可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仍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退休职工及退休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
(一)退休人员退休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医疗保险费按医疗 保险有关执行,预提医疗保险费,确保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二)退休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三)企业改制后仍负责管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确保退 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四)企业改制后仍负责每年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认 证工作,确保供养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定)。
第五条
其它费用的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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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执行上级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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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职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企业改制后仍按标准提取在职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预提工伤人员各项费用
根据规定足额提取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各项费用。 (三)精简退职人员生活费用
精简退职人员按有关规定预提退职人员生活费。 第六条
预提费用的管理与支付
本方案所列各项预提费用,由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国资部门据实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一次剥离。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和支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或委托改制后企业管理和支付,并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协议。有关待遇调整时,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按规定落实。
第七条 第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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