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违章开车将乙撞死,为此甲赔偿乙问:本案引起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有哪些?3、某住宅小区6楼住户李某,受南下寒流影响刮起大风,
突发奇想,去浴室用相机拍他人沐浴的情形,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请从民法基本原则
25万元。乙的继承人A、B、C继承了乙的遗产。
1998年3月中旬,
因伤势
在其家朝南阳台上摆放盆栽鲜花多盆,
李某的一只花盆从阳台上被吹下来,砸在路人张某头上,
严重,张某不治身亡。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张某于1994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并指定其妻王某为受益人,
同时还发现张某1996年1月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
遗嘱中指定其幼子张军为其遗产的继承人。
请指出本案中哪些民事法律事实引起何种民事法律关系。4、甲向乙购买机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为付款,请指出本案中哪些民事法律事实引起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月份
(1)甲向乙购买机车的买卖行为(法律行为)产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2)甲妻为付款(事实行为)产生消灭甲乙债权债务关系(3)甲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法律行为)产生票据关系(4)乙多得一份付款(事件)产生不当得利之债(5)甲驾车不慎撞伤乙(违法行为)产生侵权行为之债(6)丁救治丙(事实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5、公民甲离家出走,一直无音讯达四年。经申请,法院对甲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甲子乙与甲妻丙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甲的财产分割,给了女友;丙也改嫁他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产,现已为继承人所得)
请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谁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为什么?(2)两继承人所得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甲与丁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乙之女友对甲是否有义务返还彩电?为什么?
6、甲欲卖给乙一批大蒜,其内心决定以每袋10元卖给乙,清点时误将123袋点成122袋,进而向乙表示:
“此批大蒜共卖1220元。
”
问:甲可否以内心意思与对外表示不一致撤销其出卖行为?
7、甲妻因车祸脑部受损须手术。甲为筹治疗费,无奈出售其祖传名画于乙。乙见甲急需用钱,明知该画值
10万,仅欲半价购买,甲迫于情势与乙签约并依约履行。同日,甲又向丙
40%。
借贷10万,约定年利率为
转归各自所有。乙又将分得的一台彩电赠送甲在外地将放在原家中的一台冰箱(系婚前财
仍开具即期支票付款予乙之会计。
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院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
卖与丁。不久,甲回到原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问:1)甲出卖名画的效力如何?乙是否能取得名画的所有权?2)甲与丙之借贷行为效力如何?
8、甲委托乙代理推销一批货物。乙在代理权限内与丙签订合同,将货物出售给丙。但因乙未及时掌握该货物价格变动的信息,付货物。
问:(1)能否满足丙的请求?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一定的金额?
使这批货物的出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事后,甲以价格
低为由拒绝交货。并称要交货乙就得赔偿这次交易所造成的损失。
现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交
9、甲厂委托小李去乙厂购买原油求甲厂付款。甲厂留下
30吨,因时间匆忙小李仅带有盖有甲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
50吨。乙厂如期将50吨原油运送至甲厂,并要
合同书。至乙厂后小李擅自为甲厂购买原油失。请运用民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甲厂能否将多余货物退回乙厂?为什么?2)乙厂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10、张华于2000年3月1日购买01年7月7日出院。问:
(1)张华又几个请求权?分别是什么?
30吨,并依约付款后,将其余的原油皆退还乙厂,由此造成乙厂损
“CM”牌微波炉,保修期为两年。2000年12月7
20
日,张华于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2000年12月7日张华住院治疗,
(2)张华的诉讼时效的起点和终点分别是哪一天?是否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11、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2、刘某的妻子因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其委托,将房买给王某。王某和李谈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李明知价,但也有意认王占便宜,
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
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
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既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刘。王某买房后,既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王与李相互串通,压底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有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当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13.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未看好自己的东西。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14.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给妻来信,并寄回
1986年3月,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
1987年春节时,
4000元钱。此后,一连四年没有任何消息,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法律
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
将电视机直放在坐椅旁。
行使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
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
穿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
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40
57200元,尚欠23500
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法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
法院于1992年5月判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乙及丙继承甲的遗产后,乙携丙与丁结婚。1992年12月,某甲的一位老乡戊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的路上得了重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
“请戊把我几年挣得的五万元钱带给
”遗嘱的时间是
你们。我死后,家产的一半及现金两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的养育之恩。遗嘱是某甲被宣告死亡半年后立的。双方诉至法院。问:(1)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2)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15.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
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
否则,就把老太
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的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1992年11月25日。某甲的哥嫂以此遗嘱要求某乙执行,被某乙拒绝,拒绝的理由是:该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16.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
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
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50头,于8点前送到该
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向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肉未变质,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的责任。
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为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17、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自。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18、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
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2、本案欠款问题应如何解决?
19、甲开一卖衣服小店,向乙借款1000元及木料五立方米。所借木料制作的家具全部搬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
”据查,仅制作家具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元。
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2、乙有没有权利搬走甲的家具?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
20、某甲在村头发现一头无人照管的母牛,
便领回村里,反复打听,
没有人知道该牛是从
就将自己
那儿来的。某甲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牛栏里养了几天,
后某甲发现此牛属优良品种、
约定钱与木料于6个月后
“这家具是用我的木
一次还清,过了6个月,甲仅还款50元,而且还不了木料。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用
”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1997年12月,汽车
“汽车油箱厂已撤
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
王丙婚后尚无子女。
19
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
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
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
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一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
家的公牛与其进行交配。不久,母牛怀胎,某甲更是精心照料,就在母牛临产不久,牛和主人某乙找上门,将母牛牵回。某甲去找某乙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对小牛的所有权,并要求某乙返回小牛。
问:这头小牛应归属谁所有?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答案
1、(从违反公序良俗的角度系)
,从权利不得滥用的角度说明,但两者会有交叉,合理处理两者的关
2、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其法律事实是甲撞死乙的侵权行为,
属于法律事实中人的行为;二是遗产继承关系,其法律事实是乙的死亡,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自然事实。
3、( 1 ) 李某的疏忽不作为行为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遗嘱继承法律关系
(2) 张某投保的表意行为产生保险合
同法律关系(3) 张某立遗嘱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张某死亡(事件)作为事实构成产生
(4) 张某死亡(事件)产生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4、(1)甲向乙购买机车的买卖行为(法律行为)产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2)甲妻为付款(事实行为)产生消灭甲乙债权债务关系(3)甲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法律行为)产生票据关系(4)乙多得一份付款(事件)产生不当得利之债(5)甲驾车不慎撞伤乙(违法行为)产生侵权行为之债(6)丁救治丙(事实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5、(1)丙、其次是乙有资格向法院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须为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顺序为:配偶、父母和子女等。且第一顺序不申请,后一顺序亦不能申请。(2)两个继承人所得的财产应返还。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3)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有效。为有效,有权签订买卖合同。
(4)乙的女友对甲没有返还彩电的义务。
因乙的女友非继承所得彩电,
而是通过赠与合同
所得,故无返还义务。对甲而言,可认为原物不存在,由乙作适当补偿。
6、不可以。意思表示包括内心的意思和表示行为,并且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如果不属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意思表示以外观为准;内心的计算基础未成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撤销。7、1)可撤销,此为乘人之危时所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乙能取得所有权,可撤销的合同在未撤销前有效。2)部分无效。年利率之约定超过法定标准,此约定无效。8、1)法院应支持丙的请求。此为有效代理,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人行为之负担。2)有权。乙应为自己的过错向甲承担责任,赔偿甲之损失。
9、1)不能。小李之行为虽超越代理权。但足以使乙厂产生信赖,构成表见代理,甲厂应承担小李行为之后果。2)应由甲厂承担。甲厂之违约行为导致乙厂受损。10、(1)两个请求权,分别为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请求权和瑕疵担保请求权。(2)诉讼时效起于2000年12月7日,
终于2002年6月7日。
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
中止。从2001年6月7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2001年7月7日权利人出院时,
因为甲并未死亡,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所为得民事行
因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法人或者组织,
应当返
时效中止后还剩余5个月,应补足为6个月,到2002年6月7日止。
11、(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这样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贷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就发生有权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12.(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行使代理权。权利时进行损害代理人权益活动,该行为无效。价,根据民法通则第
(2)李某在行使其
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
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可是实施起,
(1)因为代理应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
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
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偿全部损失合法。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
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
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
13.(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急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
(2)汽车公司也不存在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则规定,由于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
(1)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14.(1)某甲的妻子某
乙属于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的厉害关系,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不明满四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依法判决宣告某甲死亡,
因此某某甲在
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某甲死亡,
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一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
15.(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为:①原来的遗嘱无效。②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更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
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继承权已丧失。16.(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1)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17、(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人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
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
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遗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18、(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以后,原来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方兴未艾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安全债务,即
57000元。(5分)
(5分)(2)、乙
19、(1)、甲乙之间存在二种法律关系:①是借贷关系:②是所有权关系。(3)、乙应返还家具,甲应偿还借款木料(或木料价款)(2)、理由:
①本案中的母牛与小牛的关系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处,
原物的所有人有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
定,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原主因归还原主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③某甲不能因自己的行为而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取得母牛的孳息即小牛的所有权。
。
无权搬走甲的家俱。因乙的木料已变成家俱,家俱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行扣押甲的家俱。
富不贵只能是土豪,你可以一夜暴富,但是贵气却需要三代以上的培养。孔子说“富而不骄,莫若富而好礼。” 如今我们不缺
土豪,但是我们缺少贵族。
高贵是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豪气与悲悯之怀,高贵是位卑未敢忘忧国的壮志与担当之志高贵是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责任之心。
精神的财富和高贵的内心最能养成性格的高贵,以贵为美,在不知不觉中营造出和气的氛围;以贵为高,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我们的素质。以贵为尊,在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精神
也提升一个境界。
一个心灵高贵的人举手投足间都会透露出优雅的品质,一个道德高贵的社会大街小巷都会留露出和谐的温馨,一个气节高贵的民族一定是让人尊崇膜拜的民族。别让富而不贵成为永久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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