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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排污许可证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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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芳等 中瑞排污许可证制度比较研究 中瑞排污许可证制度比较研究 王志芳 曲云欢 # (1.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北京100035;2.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100028) 摘要 基于良好的实施效果,瑞典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中国于2o世纪8o年代即意识到排污许可证制 度的重要性,但目前为止这一制度的实施遇到了很多阻碍,制度的应用范围和实施效果都还不尽如人意。在对瑞典的排污许可证制 度的成功实施经验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比研究了中国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瑞典 排污许可证制度 比较研究 Comparative study on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ting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Sweden WANG Zhi’ang,QU Yun— huan.(1.ForeignEconomic Cooperation Office,Ministry ofEnvironmental Protection,Beijing 100035;2.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Center,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Beijing 100028) Abstract:The 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ting system in Sweden has achieved good effect thus gained much high international attention.From 80’s of the 20th Century,China began the research in the application of permitting sys— tern in specific areas.For the case of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environmenta1 and the economic benefits,the imple— mentation of permitting system was facing many obstacles,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was far behind practical requirements.In the context,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permitting system application in Sweden was introduced, the relevant problems existed in permitting system application in China were analyzed,finally the suggestion for breakthrough present bottleneck in China was provided. Keywords: Sweden;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ting system;comparative study 排污许可证制度于2O世纪7O年代最早在瑞典 得以应用L1]。基于良好的实施效果,瑞典的排污许 可证制度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我国于2O世纪 要一个项目或活动得不到排污许可证,就无法开工 建设和投产运行。排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通过限 定许可证的内容,对排污行为加以限制,其限制条件 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且如有违反,就会受到严格 处罚_2_3l。由此可见,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瑞典的有效 运行,主要得益于瑞典针对许可证制度建立的完善 有效的法律制度、实施保障、监督机制等。 1.1制度的法律地位高、配套制度完善 8O年代即意识到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有关的 专家和学者开始在不同领域以不同视角分析和建议 如何完善这一制度,但由于环保与经济的短期利益 矛盾突出,目前为止这一制度的实施遇到了很多阻 碍。至今为止,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应用范围和 实施效果都还不尽如人意。 因此,笔者在对瑞典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成功 实施经验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比研究了我国在排 瑞典在不断实践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同时,也不 断提升着该制度的法律地位。1995年修订后的《环 境保护法》,用30个法律条文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作 了详尽的规定;1999年,更名后的《瑞典环境法典》 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了更全面、严格的规定,建立起 了系统、完善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也确立了该制度的 基本法律地位。 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突破制 度推行瓶颈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继续实施和完善这 一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1瑞典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 通过配套法律的完善,瑞典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在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制 多年来,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瑞典的环境污染防 治管理中起到了关键及支柱作用。瑞典的排污许可 证制度主要监管影响环境的工业以及其他生产消费 活动,以控制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在该制度下,只 度、环境监管制度、环境补偿和赔偿制度及环境保险 制度等的配合下,做到了对污染物排放的事前、事中 及事后的管理,以保证排污许可证制度成为瑞典最 第一作者:王志芳,女,1975年生,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政策与环境管理。 通讯作者。 ・ l01 ・ 环境污染与防治 第35卷 第5期 2013年5月 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1.2诉讼、裁决机构权威有效 如果说法律和制度规定确立了排污许可证制度 的权威性,瑞典的环境法庭则在执法手段上保证了 制度的有效实施。瑞典设立了国家环境最高法庭、 区域环境法庭等,专门审理环保案件,监督法典的执 行。而环境法庭的设立,使得专业性特别强的环境 审判业务由精通环境法的法官专职审理,最大限度 保障了环境司法的公正和判决的正确。同时,为了 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颁布的最佳可行技术清单)的 环境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瑞典强制企业应用某项 技术,仅是通过现有清单中最佳可行技术应用的环境 效果来考核企业拟采用技术的可行性。而这在客观 上对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起到了推动作用。正是由于 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先进技术应用的客观促进,瑞典的 制浆造纸行业采用的技术至今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并 在相关领域多年保有可观的市场份额_5]。 2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 及时有效地制裁环境违法行为并与环境行政执法相 衔接,《瑞典环境法典》规定了“环境罚金”制度,明确 规定“无需经过环境法庭即可由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对违法者处以确定数额的环境罚金”。 1.3综合许可、全过程管理 瑞典对企业主要采用环境综合排污许可的管理 制度,全面控制和防止企业对大气、水和土壤等的污 染。与我国按污染物种类分类管理不同,瑞典把需 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活动按照行业性质进行详细分 类,并按照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将不同活动分归不同 行政级别的部门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时,根据企业 需求从改扩建开始,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等活动,主动 向相关部门提供其活动对环境无不利影响的举证, 以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从而保证企业从建 设阶段就能够受到对其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排污许可条件符合现实情况,瑞典在确 定企业的环境污染物排放限值时,会结合总排放评 估和生物体(受体)评估结果,并综合考虑国家及区 域环境质量目标、标准,技术的环境影响、成本等因 素l4],来判定相关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实际影响(可接 受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流域污染物排放负荷等)。 l。4 覆盖全面的监管体系 为保障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瑞典 逐步建立了成熟有效的管理部门、社会和企业全面 参与的监督与自我监督机制。排污许可证发放后, 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实时监控、定期审核等手段保持 对企业的监控,并通过社会充分参与的环境听证会、 个人诉讼等机制,广泛发动公众力量参与监管。此 外,严格的监督惩罚制度,也使企业能自觉地开展日 常的自我监督,以确保排污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1.5 推动先进技术应用,确保环境管理可持续 瑞典意识到环境友好(先进)技术的应用对环境 管理可持续性和工业经济利益推动的重要性,因此在 审核企业的信息时,对企业应用技术的排污控制效果 考核非常重视,尽量参考先进技术(比如政府问气候 ・ 1 02 ・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我国主要针对工业企业进行 末端排污管理,其最早应用是与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制 度相结合。随着工业的急速发展,在多项污染物的排 放量在单项均达标排放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总量接 近甚至超过了环境容量。为阻止环境状况的急剧恶 化,这一制度在实施不久后,即与总量减排措施相结 合,逐渐成为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的手段之一。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我国于1985年在上海率先 试点实施,1987年该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 度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1988年3月,我国下达了 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核心的《水污染排放许可 证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确立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总 量控制制度的关联性。尽管1989年排污许可证制 度被列为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政策体系的核心“八项 制度”之一,由于法律、管理定位以及经济与环境利益 的冲突等问题,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我国至今的发展仍 有限。近年来出台的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相关的各项 法规制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则》(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都在强 调并细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措施,将水污染物排 污许可证制度确立为污染物总量控制手段之一__6 ]。 2.1 法律地位低,法规建设缓慢 由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应用带来了经济与环境 利益的现实冲突,我国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立法走 的是自下而上的道路:在基本法规定缺失的情况下, 首先通过陆续颁布《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 办法》(1988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 年)等下位法,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做出原则 规定,并试探推行。随着国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的重视,通过《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颁布,2008 年修订)、《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2008年征求意见 稿)等,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地位逐步提升。然而 由于经济发展与环境间存在的短期利益矛盾,《中华 王志芳等 中瑞排污许可证制度比较研究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保护法》)至今未 能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 难以实现对排污行为的有效管理。尤其目前我国对 企业排污的主要监管手段是在线监测和突击检查, 2.2 缺乏有效裁决机构,诉求难以解决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没有专门的环境法院,甚 至也没有专门的环境法庭。环境诉讼只能按照普通 的诉讼程序,由普通的行政庭负责审理。由于大多 数法官欠缺环境法专业知识,不了解环境科学技术, 很难准确掌握环境法。而环境案件具有很强的科学 技术性,因此行政法庭的法官在审理环境行政案件 时会感到困难,往往导致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 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据统计,我国每年的环保纠 纷案件有10多万件,但起诉到各级法院的则不足 1 。另据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的统计,其办理的环境案件中,超过30 的起诉长 期不被受理,有约25 案件的污染受害者败诉,而 部分案件虽然胜诉但得不到有效执行,胜诉案件中 被执行的案件仅占I/3。 2.3单项(末端)许可,作用有限 根据瑞典的实践,排污许可证制度可以涵盖很 多环境管理内容,并适用于几乎所有排污行为的全 过程管制,比较容易开展更深入和强化的管理。但 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污染物分类,仅分别应用 于水和大气等有限领域,远远未能覆盖其应有的管 理空间。而且单项污染物排放的许可管理容易导致 申请和审批程序重复,严重影响管理效率。 同时,我国的排污许可仅在接受管理单位的运行 阶段介入,难以从源头防止污染的发生。尽管我国水 污染控制中的“三同时”制度对水污染的监控起到了 积极作用,但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中只要求水污染防治 设施的建立,却并未要求其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排 污许可证仅在项目运行时颁发),这就很难发挥排污 许可证制度对行业技术提升的客观促进作用。 2.4部门执法权限缺乏,许可管理成效不足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的规 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该采取限 期治理措施。但具体管理中,又将关停并转的权力 设在一级政府,而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般 来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污染有强烈的 职责意识,而一级政府可能会过多考虑地方经济发 展等其他因素,所以当政府被赋予相关职能后,排污 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效果很难确保。 2.5社会参与程度低,监管目标难以实现 我国正处于工业快速发展阶段,管理部门面对 众多的环境问题和管理对象,仅靠自身人员的管理 受到技术和人员的限制,难以覆盖所有的管理环节。 而在社会参与监督的情况下,管理部门可以以 最小的成本,及时高效地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但 目前我国在环境管理方面,由于缺乏公众环境救济 和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的广泛监督和支持作 用并未发挥出来。特别是当前我国尚缺乏严格的相 关违规惩罚机制,企业没有自觉遵守排污许可证制 度的动力,违规排污往往成为常见现象,更加剧了管 理部门的监管难度l】 ¨]。 3完善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议 我国环境保护面临着众多复杂的问题,如何利 用有限的管理资源达到最大的环境管理效果,是管 理者急需解决的问题。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环境管 理效率和管理范围方面都有独特的优势。结合瑞典 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经验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 建议围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逐步完 善排污许可证制度,从单项许可逐步过渡到综合许 可管理,在未来时机成熟时再将排污许可证制度提 升为基本的环境法律制度。 3.1 进行全过程许可管理的试点研究,突破应用及 法律瓶颈 排污许可证制度具有排污全过程管理的特征, 可以达到全面管理、综合许可、持证排污、污染物达 标排放等目标。可结合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目标,在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领域选择试点,在企业改 扩建阶段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根据所在区域 环境容量以及企业污染物排放允许量,确定企业活 动的可行性以及具体限制指标。企业运行时,在坚 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总目标不变的同时,根据排 污许可证规定的考核指标,以持证排污、达标排放等 为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企业的排污行为。 成功试点后再将这一模式推广到有污染物总量 减排要求的所有领域,并在推动实现以上管理目标 的同时,逐步将全面发证、综合许可等原则纳入其 中。通过实践形成相对完整有效的排污许可执行体 系后,再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有效实现保 障为凭据,促进基本法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认可。 3.2 完善配套制度 根据瑞典的实施经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用的 充分发挥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支持。根据现有的其 他污染管理制度及其特点,我国可以排污许可证制 ・ 】03 ・ 环境污染与防治第35卷 第5期 2013年5月 [8]曹宝,宋国君,罗宏.中国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建设探讨[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0(4):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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